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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千山区农厕排污运营项目(二次)

2026-09-11合同验收-合同辽宁 - 鞍山市 关注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鞍山市千山区农厕排污运营项目
省份/直辖市 辽宁 所属地区 鞍山市
采购单位 鞍山市千山区农业农村局 项目联系方式
更多联系方式 0412-***5908 0412-***5903 0412-***1209 更多联系方式(4个)
以上信息为大数据平台自动计算结果,如有误差以正文为准

正文

鞍山市千山区农厕排污运营项目(二次)

政府采购合同

需方: 鞍山市千山区农业农村局
供方: 鞍山市得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供需双方于2026-08-24签订的《 鞍山市千山区农厕排污运营项目(二次)》(以下简称采购合同),合同编号 JH26-210311-00019-001-00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变更原合同支付条款,其余条款不变。 进行部分变更,特定立以下补充协议。

一、变更内容

原合同条款:
付款方式及条件每月25日,乙方提供农户吸污完成签字单据,甲方依据吸污单据户次数量,及时支付乙方当月吸污服务费用,因统计工作量较大,需要每月汇总,出于减少工作量和减少支付频次等原因,调整为服务期间分两次支付(即7月份前支付一次,11月末前支付一次)。
现调整为:
删除主合同分两次支付相关约定,变更为:服务期限届满,乙方完成全部运维服务,完整移交全部运维资料。甲方自收到乙方移交资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履约验收;验收合格后,甲方于验收合格之日起60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服务费,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二、补充事宜

(一)付款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乙方全面履行主合同及响应文件约定的全部服务义务; (2)完整提交农户吸污签字单据; (3)服务成果通过甲方最终验收合格; (4)双方不存在尚未解决的违约、索赔争议。 (二)验收标准及不合格处理 (1)最终验收标准按照主合同、采购文件、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服务需求响应表执行。 (2)验收不合格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服务费,并书面要求乙方限期整改;乙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约定,甲方有权单方解除主合同,并依据主合同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三)违约责任与费用扣除 (1)乙方发生逾期服务、服务质量不达标等违约情形,甲方有权按照主合同第八条、第九条约定主张违约金、损失赔偿。 (2)因乙方违约产生违约金、第三方抢修维修费用、甲方损失,甲方有权直接从应付服务费中抵扣;抵扣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 (四)付款不豁免责任 甲方依据乙方提供的吸污单据开展验收并支付服务费,付款行为不代表放弃追究乙方任何违约责任。若核查发现乙方存在吸污单据造假、提供虚假服务等情形,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直接或间接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有权依法追责、追偿全部损失。 (五)其他约定 (1)本补充协议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组成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补充协议约定与主合同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未作变更条款,主合同继续有效。 (3)发生争议约定管辖法院为千山区人民法院。 (4)本补充协议一式叁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财政部门备案留存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与原合同内容有冲突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没有涉及的内容按照原合同执行。供需双方承诺均已知晓合同内容以及本次补充协议内容,并承诺为此承各自的义务和相关法律责任。

三、协议生效

本补充协议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需方(公章): 鞍山市千山区农业农村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日期:2026-09-04
供方(公章):
鞍山市得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日期:2026-09-04
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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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anfangzb.com/view/105/z5UxjqABMqitpwL56e_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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