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基工厂化循环水养殖系统技术研究
询价文件
询价人: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日期:2025年9月4日
陆基工厂化循环水养殖系统技术研究(项目名称)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确定项目外委单位,现邀请贵公司参加报价。有关事项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询价人: 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2、项目名称:陆基工厂化循环水养殖系统技术研究
3、项目地点:大连
4.主要工作内容:
(1)新技术、新工艺
形成1套陆基工厂化循环水养殖系统集成技术,1套智能化协同调控工艺;系统水循环利用率≥90%,单位水体能耗≤1.5kWh/m³·d;水质净化模块悬浮物去除率≥95%,氨氮降解率≥90%,pH调控范围6.8-8.5。
(2)新产品
形成1套标准化养殖工艺方案,适配2-3种主流养殖品种。
(3)材料、设备指标
核心设备国产化率≥95%;系统使用寿命≥8年;运维人员经简单培训即可独立操作,单次维护时间≤2小时。
(4)海胆智慧陆基循环集成化建设
建立多层式循环水海胆智慧养殖车间,优化升级陆海接力核心技术,建立海胆-海参生态位协同立体养殖模型,研发智能病害监测预警与绿色防控技术,研发多维环境精准调控与营养动态配给技术,制定《陆基工厂化海胆循环水养殖度夏》企业标准。
(5)智能系统
水质指标监测精度(温度±0.2℃、溶解氧±0.1mg/L、氨氮±0.05mg/L),设备自动调控响应时间≤30s,远程监控覆盖率100%,故障预警准确率≥95%。
(6)养殖效果
以海胆为示范品种,产品药残检测合格率100%,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动物性水产品》GB2733。
(7)在目前中间球海胆的“两段式”养殖模式遭遇重大困难时,工厂化养殖成为“三段式”养殖新模式的关键环节。由于水温,病原等养殖条件高度可控,工厂化养殖可以在海胆苗种标粗阶段替代海上养殖,帮助海胆安全度过夏季高温期,解决“靠天吃饭”的现状。
5、承包方式:总价包干。
6、工期要求:满足项目业主方及询价人的采购需求。
7、质量目标:合格。
二、询价范围及内容
1.工程范围:陆基工厂化循环水养殖系统技术研究。
2.工程成果:提供技术报告;提交发明专利申请1项;提交《陆基工厂化海胆循环水养殖度夏》企业标准。
三、报价人资格要求
报价人资格要求为本项目招标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报价人必须满足报价人资格要求中的所有条款,并按照相关规定递交资格证明文件。未按要求递交的报价人,其报价将被询价人拒绝。报价人资格要求如下:
1、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
2、具有完成本咨询的人员、设备能力。
四、报价
1、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最高控制价49.3万元,超过此价格的为无效报价。
五、报价文件及其递交
(一)报价截止时间:2026年9月9日上午10时。
(二)报价文件递交地点:供应商应在报价结束时间前,登录“***网”进行线上报价并上传电子响应文件。逾期未完成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采购人将拒收。
(三)报价文件组成(格式由报价单位自行编制)
报价函、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资质等级证书(若有要求)复印件。各资格证明文件应加盖报价人公章。
(四)报价文件密封及签署:报价文件1份,报价文件的封面和《报价函》应有报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署和加盖报价人公章。。
六、开标、评标
(一)开标由询价人自行组织,开标时报价人不需要参加。
(二)本次采购在“***网”平台线上开标,不举办现场开标。
(三)本项目评标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确定项目外委单位。
七、合同签订
询价人完成评定标后,通知中标人在约定的时间内与询价人签订合同。
八、联系人:穆毅斌185****6928
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2026年9月
告 知 书
根据中交集团和一航院关于合作单位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管理规定,我公司将对投标和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不廉洁和不诚信行为给公司造成一定损失,或因产品问题、违法违规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等行为,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列为一航院或中交集团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
一、惩戒规定
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限制范围分为中交集团级和公司级,对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内的市场主体施行“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联合惩戒,在全集团(公司)、全业务领域实施全面禁入或者重点监管措施。
1.被列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形在集团(公司)范围内实施1年、3年或永久禁入惩戒。禁入有效期内一律不得参加投标等生产经营活动;第二次被列入公司黑名单的,永久禁入。
2.被列入公司黑名单的市场主体,立即停止合作,特殊情况需继续履行合同的,由申请单位填写《让步使用审批单》。让步使用市场主体,在合作期间予以重点监管,保障合同正确履行,到期后终止合作。
3.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市场主体,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形,由公司给予约谈、警告和责令整改等处罚,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予以重点监管,可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形设定整改有效期,整改期内一律不得参加新的投标、采购等生产经营活动。在整改期限内未能有效整改的,列入黑名单。
二、列入范围
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列入主要包含不廉洁行为和不诚信行为两类失信情形。
(一)不廉洁行为包含以下情形
1.贿赂公司人员或其亲属、特定关系人。
2.向公司人员或其亲属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
3.支付、报销应由公司人员或其亲属个人支付的费用。
4.利用资源为公司人员或其亲属投资入股、个人借款、买卖股票、债券等提供方便。
5.为公司人员购买或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上学或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6.为公司人员安排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7.为公司人员或其亲属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8.允许公司人员或其亲属、特定关系人在合作商企业中投资、担任重要职务及相关联业务职务。
9.其他造成公司人员受到法律、法规处罚或党纪处分、公司处罚的行为。
10.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相关规定等其他不廉洁行为。
(二)不诚信行为包含以下情形
1.围标、串标,哄抬价格。
2.以他人名义进行投标、竞价或者以提供虚假资质、材料等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中选)。
3.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或者签订合同后不履行合同(因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4.违反合同约定进行分包、转包。
5.履行合同过程中,以停工、阻工等手段,恶意勒索、敲诈,以达到调增合同价格或获得补偿的目的。
6.因违法违规或产品问题引发安全质量环保事故(事件),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7.遭项目投诉并承担主要责任。
8.捏造、歪曲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对公司及所属单位恶意发起诉讼、仲裁。
9.拒不听从工作人员劝导,恶意采取《信访工作条例》(2022年5月1日起实施)第26条中任一行为,且经核实其上访动机不良、诉求严重不合理不合法,属于“以闹求解决”获取不当利益的。
10.其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规定等其他不诚信行为。
(三)其他情形
1.被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被行政机关生效文书认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2.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经营异常名录的。
3.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4.上级或者其他单位有关公函认定存在不廉洁行为或者重大失信行为的。
5.公司诚信廉洁共建共享合作单位提供的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
三、认定标准
1.应列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及处理方式:
(1)存在相关不廉洁或不诚信行为,且致使公司人员受到党纪轻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或政务轻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的,给予公司范围内1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2)存在相关不廉洁或不诚信行为,且致使公司人员违法犯罪或受到党纪重处分(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政务重处分(撤职、开除)的,对长期连续性采购或分包合作商给予公司范围内3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一次性采购或分包合作商给予公司范围内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3)对于在黑名单处理期内,再次出现因发生相关不廉洁或不诚信行为引起公司人员违纪违法的,给予公司范围内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4)因产品问题或违法违规引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的一般质量问题;因环保问题导致公司或所属单位受到罚款超过50万元(含),或被省部级及以上有关部门、省部级环保督察组通报、约谈等,给予公司范围内1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5)因产品问题或违法违规引发一般质量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重大质量问题;因环保问题导致公司或所属单位受到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行政拘留、环境污染犯罪,给予公司范围内3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6)因产品问题或违法违规引发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问题;因环保问题引发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经各级政府认定的环境事故(事件);在省域及以上范围内被联合惩戒等其他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环保事件;导致公司或所属单位被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通报的,给予公司范围内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7)对于在黑名单处理期内,再次出现因发生禁止行为引发生产安全事故、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重大环保问题的,给予公司范围内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8)存在相关不廉洁或不诚信行为,给公司或所属单位造成经济损失100-500万的,或对公司声誉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公司范围内1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9)存在相关不廉洁或不诚信行为,给公司或所属单位造成经济损失500-1000万的,或对公司声誉影响较大的,给予公司范围内3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10)存在相关不廉洁或不诚信行为,给公司或所属单位造成经济损失1000万以上的,或对公司声誉影响严重的,给予公司范围内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11)在公司开展的供应商考核评价中,连续两次得分60分以下的,给予公司范围内1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12)存在围标串标、哄抬物价或以虚假方式骗取成交行为1次的,给予公司范围内1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2次以上的,视情节给予公司范围内3年或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13)遭三个及以上项目/单位投诉并承担主要责任,视情节给予公司范围内1年、3年或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14)拒不听从工作人员劝导,恶意采取《信访工作条例》(2022年5月1日起实施)第26条中任一行为,且经核实其上访动机不良、诉求严重不合理不合法,属于“以闹求解决”获取不当利益的,视情节给予公司范围内1年、3年或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2.有违法违规失信情节但尚未达到黑名单认定标准情形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
四、信用修复
对禁入或整改期限结束,并在期限内完成整改、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承诺今后严格遵守公司信用管理制度的有关市场主体,可按程序完成信用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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