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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监控系统维保服务项目意向公开(2026-VGBHAA-F9003)

16小时前招标公告-公告比价上海 - 静安区 关注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视频监控系统维保服务项目
项目预算 10万
省份/直辖市 上海 所属地区 静安区
以上信息为大数据平台自动计算结果,如有误差以正文为准

正文

我部就以下项目进行国内其他,采购资金已全部落实,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项目名称:视频监控系统维保服务项目 二、项目编号:2026-VGBHAA-F9003
三、项目概况:

1.服务地点:上海市静安区,采购人指定地点。

2.最高限价:10万元(超过最高限价视为无效报价)

3.内容:视频监控系统维保服务(需求要求见附件2)。

4.服务时间:1年。

5.质量要求:一次验收合格率100%。

四、投标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具有企(事)业法人资格(有行业特殊情况的银行、保险、电力、电信等法人分支机构,会计师、律师等非法人组织,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法人除外);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成立三年以上的非外资(含港澳台)独资或控股企业;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施设备、专业技术能力、质量保证体系和固定的生产经营、服务场地
(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参加军队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200万元以上)等重大违法记录;
(七)、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网www.****.mil.cn)军队采购暂停名单处罚范围内或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和处罚范围内,以及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处罚期内)
(八)、本项目特定资质: 无。
(九)、投标企业应当具备服务履约的能力。
五、招标文件申领时间、地点、方式
(一)申领时间: 2026年09月08日 至 2026年09月14日 ,每天上午 08:30 至 11:30 ,下午 14:30 至 16:30 (北京时间,日历日)
(二)申领地址: 上海 上海市
(三)申领方式:线上申领(请登录后查看)
(四)本项目特定资质材料:
六、投标受理时间及地点、方式
(一)投标受理开始时间:2026年09月08日 08:30
(二)投标截止时间:2026年09月14日 16:30
(三)投标地点: 上海 上海市
(四)提交方式:指定专人递交报价文件,不接受邮寄等其他方式
七、开标时间、地点
(一)开标时间: 2026年09月22日 09:30
(二)开标地点: 上海 上海市
八、样品
采购包(1 ):不需要提交样品
九、现场踏勘
采购包(1 ):
需要现场踏勘
(一)现地踏勘时间:2026年9月16日8:30。
(二)现地踏勘地点:上海市静安区,详询联系人。
(三)现地踏勘要求:需携带提供以下材料(纸质版):
1.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为三证合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2.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原件(附身份证复印件);
3.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附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托人联系方式);
4.投标人非外资企业或外资控股企业及港、澳、台背景的书面声明;
5.未被列入“信用中国”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6.比价报名申请书(附件1)
联系人:邬老师;电话:153****3536
十、标前答疑会
不需要标前答疑
十一、本采购项目相关信息在《***网》(www.****.mil.cn)上发布。
十二、其他补充事宜

一、供应商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3.供应商成立时间不少于2年,且为非外资独资或外资控股企业及港、澳、台背景。

4.供应商近2年内无不良经营行为,无重大安全事故及质量问题,无因供应商违约或不恰当履约引起的合同争议纠纷及仲裁和诉讼记录。

5.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网采购暂停名单处罚范围内或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或处罚范围内,以及未被“信用中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须符合的要求。

7.资质要求: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报价。

二、监督电话

联系人:付老师

电话:180****7617

注意:投诉应当有投诉人签名(以单位名义投诉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以及明确的书面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否则视为无效投诉。投诉人如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进行投诉的,建设部门将予以驳回,并依据国家和军队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十三、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联 系 人:邬老师
联系电话:153****3536
邮 箱:93****@****.com
地 址:上海 上海市
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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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anfangzb.com/view/11845/Vz83e6ABni4p5U9XzSoq.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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