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申请与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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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半山单元GS140302-07地块一批报废工业遗存资产 |
标的编号 |
HJS2026ZC19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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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6-10-12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6-1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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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1881 元/吨 |
资产所在地区 |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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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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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楼先生、徐小姐 |
联系电话 |
0571-****5368、0571-****55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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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街****号****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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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基本情况
报废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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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物资 |
标的名称 |
半山单元GS140302-07地块一批报废工业遗存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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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型号 |
/ |
计量单位 |
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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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 |
标的物所在地 |
数量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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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事项 |
1、本次交易标的物为半山单元GS140302-07地块工业遗存,主要为转炉、连铸机厂房、气柜附属拆除构件等,均已拆除。所有标的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性能以及标的涉及拆除的范围等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意向受让方自行前往标的物存放所在地对标的物的详细情况进行了解确认。 2、本次交易以单价进行公开竞价,成交后须转让方与受让方过磅确定实际数量。因评估数量为4770吨,故受让方须按照成交单价支付4770吨计的成交价款预付款,实际交易价款按照成交单价乘以实际移交吨数核算,成交价款多退少补。 3、受让方付清交易标的成交价款预付款、履约保证金以及交易服务费预付款后由转让方负责向受让方在转让方指定的场地过磅移交,确定实际移交吨数,过磅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转让方承担。 4、受让方须在移交次日起30天内将标的物全部搬离交接现场。 |
转让方基本情况
法人/非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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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名称 |
杭州市运河综合保护开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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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法人/非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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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浙****路****号 |
注册资本 |
506000.108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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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丁永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00749468780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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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土木工程建筑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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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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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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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监管机构 |
地级市(区县)国资委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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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杭州市商贸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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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0059957031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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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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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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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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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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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文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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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半山单元GS140302-07地块一批报废工业遗存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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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1881元/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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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设置保留价 |
否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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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受让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其对转让标的受让事项是否符合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标的所在地相关政策,须自行承担风险。 3、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并在《资产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成交价款预付款、成交价款预付款30%计的履约保证金以及成交价款预付款4%计的交易服务费预付款等交易资金(《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当日,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预付款、履约保证金、成交价款预付款); (2)同意与转让方移交完毕后,须在移交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携带双方盖章确认的书面移交文件前往杭交所办理实际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结算手续,多退少补。 (3)同意杭交所在经转让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4)同意付清交易标的成交价款预付款、履约保证金以及交易服务费预付款后由转让方负责向受让方在转让方指定的场地过磅移交,确定实际移交吨数,过磅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转让方承担。 (5)同意标的移交过程中须自行拆除、装卸、搬迁、运输、垃圾清运,并自行承担所有费用。标的存放地有存放单位其它资产共同堆放的,受让方移交资产时,须严格服从转让方统一管理,按转让方要求办理移交,不遗留任何标的附属物。前述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由受让方负责,受让方确保资产存储地点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硬件设施不受损害。发生侵害转让方权益的情况,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承担恢复原状及赔偿损失之责任。 (6)同意标的物移交以现场展示实物现状进行移交。按照转让方要求,将本次处置的全部标的物搬离移交现场。 (7)同意在处置时须符合环保、安监、卫生等部门的相关规定,如处置时涉及有资质要求的受让方须严格委托符合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处置。如涉及医疗、环保等设备,必须拆解后方可装运,处置时必须委托有相关类目处置资质的企业处置,因受让方未委托有资质企业处置所产生的一切责任与后果均由受让方承担。在标的物移交过程中,如有需要切割的物资,应向转让方请示,得到转让方同意后,应按相关规范要求,方可进行切割,尽到安全施工义务,由此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受让方全权负责。 (8)同意所有标的物报废后作为再生资源,已完全了解政府有关部门对标的资产报废的相关规定,如果受让方不当使用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受让方承担,与转让方及杭交所无关。 4、本项目标的交付及转受双方的权利义务以附件《资产交易合同》文本相关内容为准。 5、本项目受让方须交纳按照实际成交价款以分档累计方式计的交易服务费,具体费率标准如下: 交易金额 分档费率 500万元以下(含,下同) 4% 500-1000万元 3% 1000-2000万元 2.4% 2000-5000万元 2% 5000-10000万元 1% 10000-50000万元 0.6% 50000万元以上 0.4%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具有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许可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执行标准: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内容包含再生资源回收、废旧物资回收等内容或提交行政主管单位颁发的相关证明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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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勘安排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期间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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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金工 |
联系电话 |
137****94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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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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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金额 |
2000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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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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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方式 |
1、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各意向受让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成交价款预付款、履约保证金以及交易服务费预付款的; (4)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当日,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预付款、履约保证金和成交价款预付款;其他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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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竞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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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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