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申请与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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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临政工出[2025]16号年产1.2GW/7.2GWh液流电池制造基地在建项目 |
标的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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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6-08-31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6-09-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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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264596279 元 |
资产所在地区 |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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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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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楼先生、徐小姐 |
联系电话 |
0571-****5368、850855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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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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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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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事项 |
1、交易标的包含临政工出[2025]16号宗地土地使用权及其上在建工程。 2、交易标的位于杭州市临安区****城地块,权利人为杭州临安鑫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建工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为建字第3301122025GG0104532号,建设单位为杭州临安鑫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名称为临政工出[2025]16号年产1.2GW/7.2GWh液流电池制造基地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号为地字第3301122025YG0057558号,地类用途为二类工业用地,用地面积为200000 m²,土地取得方式为出让。土地终止年限为2075年10月15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为330112202512050101,建设规模为226710.29m²,合同工期为2025年 12月6日至2027年6月25日。 3、交易标的已取得浙(2025)杭州市不动产权第0647323号不动产权证,权利性质为出让,用途为工业用地(标准厂房)。 4、临政工出[2025]16号年产1.2GW/7.2GWh液流电池制造基地项目总规划建筑面积为226710.29m², 合计14栋厂房,截止评估基准日仅开始建造5#厂房,5#厂房屋面梁浇筑完成,主体结构尚未封顶,计容面积29672.94m²,其余厂房尚未开工。目前项目已停工,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 5、交易标的土地及在建工程质量、坐落、现状、具体位置、面积、四至边界等均以交付时现状为准,转让方提供的有关材料及说明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不作为任何依据保证。若现状与有关材料存有差异,差异部分损失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不得因此影响成交行为,亦不得因此调整成交价格。 |
转让方基本情况
法人/非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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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名称 |
杭州临安鑫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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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法人/非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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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浙江省杭州市****路****号 |
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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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郑珊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85MACUTQ4D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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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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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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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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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监管机构 |
地级市(区县)财政部门或金融办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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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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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18500250817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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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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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名称 |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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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日期 |
2026-08-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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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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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文件名称 |
关于同****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属杭州临安鑫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开转让在建“临政工出[2025]16号年产1.2GW/7.2GWh液流电池制造基地项目”整体资产的函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临政工出[2025]16号年产1.2GW/7.2GWh液流电池制造基地在建工程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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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26459627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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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设置保留价 |
否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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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受让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城地块规划条件及建设条件须知。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其对转让标的受让事项是否符合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标的所在地相关政策、权属变更机构的相关规定,须自行承担无法过户的风险。 3、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携带受让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并在《资产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价款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在经转让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意向受让方需符****城管理委员会对该项目地块亩均投资、税收、产业导向等相关要求,具体要求详见转让方提供《产业建设项目履约监管协议书》(样本),如法律、行政法规等对受让方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意向受让方还须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意向受让方需结合自身情况,自行了解核实是否符合受让条件,意向受让方已知悉本次交易过程中,杭交所对意向受让方所提交的报名资格审核通过的,不视为意向受让方符合该项目地块的入驻标准及产业定位导向。 交易标的成交后,受让方需在10个工作日内自行取****城管理委员会同意并****城管理委员会签订《产业建设项目履约监管协议书》。若未按期取****城管理委员会同意并未****城管理委员会签订《产业建设项目履约监管协议书》的,则视为受让方违约,与转让方及杭交所无关,同时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资产交易合同》,受让方需承担《资产交易合同》约定的相应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且受让方已支付的交易服务费不予返还。 (4)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时,有关职能部门要求提供文本合同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应按照相关规定签订文本合同。但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一致确认,该等新签订的文本合同仅作为办理登记手续之用,不作为双方的实际履行依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均以转让方提供的《资产交易合同》样本内容为准。 (5)已知悉并同意:目前交易标的项目已停工,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成交后须按照《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不动产预告登记的通知》(杭规划资源发〔2025〕29号)文件要求,办理预告登记,转让方予以协助,但转让方不对最终结果负责。受让方不得因无法完成上述变更登记等为由要求主张解除合同或主张违约赔偿等。预告登记后由受让方自行办理立项、规划、施工许可等相关审批手续以及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6)交易标的成交后,转让方与建设工程承包方、监理方、设计方等合同相对方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设计合同等合同(转让方处备查)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处理:若受让方同意承继的,转让方配合签署相关协议及办理平行转移手续,受让方应及时完成标的资产交接手续,交接日后合同相对方及实际施工方因交易标的日后事由产生的纠纷均由受让方自行解决,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受让方承担,与转让方无关;若受让方不同意承继的,由转让方自行做好相关合同解除手续。 无论受让方是否承继上述合同,截止标的物交付日前在建项目部分尚未支付的款项由转让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 (7)交易标的成交后,原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权利、义务全部随之转移,由受让方承继。 (8)有关因本次交易而产生的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转受双方各自承担,并自行缴纳。 (9)本次交易标的转让方与受让方的权利义务等以转让方提供的《资产交易合同》样本相关内容为准。 4、交易标的的交割 本次交易标的的交付在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进行。受让方按时足额付清上述全部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后,杭交所将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受让方凭杭交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方可要求与转让方办理以下手续: (1)交易标的转移登记: 受让方在签署《产业建设项目履约监管协议书》后7个工作日内自行办妥预告登记所需的文件资料,并上报有关部门办理预告登记手续。待达到转让条件时,由受让方自行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转让方予以协助。如遇有政策法律障碍导致相关审批手续不能完成的,由受让方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和责任,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由于转让方或受让方的原因无法办理的,转让方或受让方自行承担责任。 (2)标的物的移交: 预告登记手续办理完成后,转让方应及时与受让方签订《交接协议》,《交接协议》约定的资料及实物移交完毕即视为转让标的物移交完毕。受让方受领时有异议的,应向负责交付的转让方提出。 5、(1)本次交易有两位及以上意向受让方报名且成交的,受让方须支付按交易价款1.02%计的交易服务费;(2)本次交易若只有一位意向受让方报名且成交的,受让方须支付按交易价款0.51%计的交易服务费。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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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勘安排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期间 |
展示地点 |
标的物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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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李节 |
联系电话 |
158****27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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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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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金额 |
70000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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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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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方式 |
1、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各意向受让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 (4)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当日,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冲抵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转为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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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披露终结 |
竞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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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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