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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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路****号5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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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5-07-28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5-0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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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底价 |
950000 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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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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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叶小姐、王先生 |
联系电话 |
0571-****5594、0571-****55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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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街****号泛海国际A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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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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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房屋名称 |
****路****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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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落位置 |
****路****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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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浙(2017)杭州市不动产权第037416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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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1613.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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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用途 |
公共设施用地/管理用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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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分类 |
其他用房 |
其它权力情况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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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现状 |
空置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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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事项 |
1、本次租赁标****路****号1-3层部分房屋及配套20个地面停车位(车位详见《标的清单》),租赁房屋证载房屋建筑面积1613.65平方米,本次租赁面积为1562.09㎡(不含停车场监控室面积28.5㎡、北侧地下室出入口面积23.06㎡),租赁面积系出租方测绘所得。若如租赁房屋实际面积与上述租赁面积有差异,以实际为准,但租金成交价、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不作调整。 2、租赁房屋的房屋质量、具体位置、房产结构、设施设备等以现场实际为准。租赁房屋的装修不以现场展示为准,实际移交时,不含可移动的家具及设备,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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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950000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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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面积(㎡) |
156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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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 |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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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租日 |
租赁房屋交付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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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租期 |
2个月(装修免租期计入总租赁期限,承租方无需向出租方支付免租期租金,免租期免租租金按首年2个月租金计,免租期免租租金在首期租金支付时予以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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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支付要求 |
半年一付 先付后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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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调整方式 |
租赁期内,租金每年在上一个租赁年度年租金基础上递增2%,直至租赁期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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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首年3个月租金。保证金不能冲抵承租方租金、综合管理服务费,仅作为承租方履行《房屋租赁合同》及附件的义务的担保。租期满后未发现《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违约现象及安全责任事故,且承租方把以该房屋注册的相关证照等办理完成迁出或注销手续,并经出租方验收合格,且无任何安全方面的违约情形,承租方退还保证金凭据原件后出租方于一个月内将履约保证金不计息全额退还承租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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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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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用途要求 |
该处房屋规划用途为公共设施用地/管理用房,承租方确认租赁该场地用途符合规划的许可的用途,同时符合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不得对外从事产生环境污染和扰民项目,不得从事易燃易爆物品的商业活动,不得用作危化品的储存仓库,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商贸用房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未经出租方允许,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场地的用途。如擅自改变该场地租赁用途该处房屋规划用途,出租方有权终止租赁合后并没收本次承租单位履约保证金。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承担,造成出租方损失的,承租方应赔偿相应损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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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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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报名时上传的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至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及附件等相关文件;并在《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及附件等相关文件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首期租金、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在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租赁房屋证载用途为公共设施用地/管理用房,意向承租方在该租赁房屋内开展及经营其业务前,应向政府主管部门取得所有必要的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等,自行办理相关的许可证及相关登记文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租人承诺对该租赁房屋的用途和租赁房屋现状、设施及物业环境有充分了解。承租人应确保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在租赁期限内完全有效,同时在各方面均符合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的规定。并且,承租人在该租赁房屋的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必须确保其经营的合法性,否则,承租人将承担因其不正当经营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4)承租方应自行办理经营许可等开业前的一切行政审批手续,因未能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造成的责任及经济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因租赁房屋相关证件不齐全导致承租方无法办理的除外);如在办理过程中,需要出租方提供现有资料的,出租方予以协助。承租方应按照该等执照、批准证等证书或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合法合规经营。 (5)出租方对于租赁业态和经营要求仅系按照整体经营目标设定,不构成出租方对于满足该业态的任何实质或预期承诺。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租赁房屋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房屋规划用途和房屋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6)承租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在租用时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设施损坏的,承租方应立即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承租方添加的设施设备及装修,由承租方自行负责。 (7)如该标的房屋及所属****城市建设需要被政府依法征收的或出租方重新规划用途须提前收回该标的房屋(部分房屋)的,承租方须在出租方发出通知之日起二个月内无条件退还该房屋,租金按实结算。 (8)《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若承租方设立全资子公司或组建分公司经营的,须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设立全资子公司经营的,出租方、承租方及承租方全资子公司三方签订相关协议后,《房屋租赁合同》项下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可一并转让给承租方的全资子公司。承租方组建分公司经营的,出租方、承租方及承租方分公司三方应签订相关协议,作为付款、财务做账的依据。 (9)如果该租赁标的存在有改变房屋交付时状态的装修的,则退租时须由本次承租方负责恢复原状,或以出租方认可的状态返还。 (10)鉴于半山单元田园地块S42地块社会公共停车场项目有多家承租人,水电费按统一标准收取,电费0.9元/度,水费4.5元/吨,消防水费按年支付,均由出租方代收代缴。 (11)承租方不得将该租赁标的整体对外转租。该标的由承租方招商、运营,承租方提出分割转租的书面申请后需另行签订《同意转租协议书》,次承租人不得再次转租;同时承租方应将与招商、运营引进单位(次承租人)签订的合同及其合法经营信息、经营范围等相关材料报出租方备案,转租单项合同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主租赁合同期限范围,否则视为承租方严重违约。 (12)承租方在租赁过程中,要严格消防安全管理,并自觉接受出租方及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13)****楼监控室及管理用房建筑内部地下室出入口作为停车场配套使用,管理用房承租方须配合做好停车场承租人的管理。 (14)承租方需将该房屋一层部分面积打造为公共空间,定期对周边居民及景区游客开放,****楼的卫生间应满足公共需求对外开放。 (15)本次交易出租方和承租方相关权利义务及房屋交付以出租方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样本)为准。 3、本次交易有二个及以上意向承租方报名且成交的,承租方须缴纳按首年一个月租金计取的交易服务费;本次交易只有一位意向承租方报名且成交的,承租方须缴纳按首年半个月租金计取的交易服务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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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资格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和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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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勘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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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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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陈先生 |
联系电话 |
0571-****66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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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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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金额 |
200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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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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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交易服务费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房屋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
信息披露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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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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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竞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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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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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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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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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专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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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价幅度 |
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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