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项目智能化工程补疑1
项目编号:2026AFGAZ51074
各投标单位:
1.问:关于“信息发布与查询系统”的推荐品牌设置存在不合理
事实依据:经查阅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推荐品牌表第9项,针对“信息发布与查询系统”相关设备,招标人仅设定了极少量的推荐品牌。其中,信息发布管理软件、信息发布LED多媒体播控终端、信息发布终端授权软件及液晶一体机等设备的推荐品牌仅为慧峰、宇烁、来邦、海康威视4家;全彩显示屏、接收系统、开关电源、视频处理器及PLC控制箱等设备的推荐品牌仅为三思、利亚德、洛普3家。在当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下,仅设定3至4家推荐品牌,实质上极大地压缩了潜在投标人的选择空间,导致市场竞争无法充分展开,违背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的公平、公正和充分竞争原则。经深入调研,招标文件信息发布类产品推荐品牌(慧峰、宇烁、来邦、海康威视)中包含了“宇烁”这一品牌,其实际市场地位与其他品牌存在显著落差,整体品牌设置呈现明显的“三高一低”格局,即三个高端品牌搭配一个中小品牌,品牌档次严重不匹配,且主营业务并非信息发布系统。招标文件“信息发布与查询系统—全彩显示屏”部分,限定推荐品牌仅为三思(上海三思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利亚德(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洛普(南京洛普股份有限公司),该品牌名录设置存在倾向性、排他性,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规,请求采购人、代理机构对该推荐品牌条款予以修改,扩充品牌范围,取消不合理的品牌指向。
推荐品牌三家主体均存在明显瑕疵,品牌库设置缺乏广泛代表性,存在围标嫌疑。
①利亚德(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该企业近期存在串标违法处罚记录,存在招投标违法失信行为,将受过串标处罚的企业纳入本项目推荐品牌名单,不符合政府采购优先选择诚信经营供应商的导向,将失信企业限定为可选范围,不利于项目风险防控。
②三思(上海三思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该企业在安徽省本地同类大型体育场馆LED显示屏项目业绩稀少,缺少本地落地案例,却纳入仅有的三家推荐名单。
③洛普(南京洛普股份有限公司):不属于国内LED显示屏主流一线品牌,市场占有率、行业规模与技术实力与前两者差距明显,将其与头部企业并列,入选逻辑不合理。
从《***网》发布的2026年中国LED显示屏十大品牌排名中,并未体现南京洛普品牌,而排名前三的品牌仅利亚德品牌入围。招标文件仅限定三思、洛普、利亚德三家作为推荐品牌,推荐品牌范围过窄,国内还有大量具备同等甚至更高技术实力、大量本地场馆业绩、无不良处罚记录的LED显示屏厂商(如洲明、艾比森等)被直接排除在外。
违反高新区扶持区内重点企业的政策导向:合肥高新区作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始终致力于营造有利于区内企业发展的产业生态。根据《合肥高新区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若干政策措施》(合高管〔2024〕9号)文件精神,高新区实施“场景开放计划”,每年安排不少于3000万元资金,支持新技术、新产品在政务、教育、医疗等领域的示范应用;同时实施“链动发展”政策,对采购本地企业产品的企业给予补助,鼓励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合作。鼎鹏作为合肥高新区内注册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已在高新区内多个重点项目中实现了产品的落地应用(中科大高新园区、量子实验室、****中心、科大附中等),完全符合高新区“支持区内优秀企业参与重点项目建设”的政策导向。招标文件在品牌设置中未充分考虑高新区扶持区内重点企业的政策精神,将已在高新区内多个标杆项目中验证过的优秀企业排除在外,与高新区优化营商环境、支持本土企业发展的政策目标存在偏差。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在重点建设项目中合理考虑区内优质企业的参与,正是落实上述政策目标的具体体现。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4.《合肥高新区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若干政策措施》(合高管〔2024〕9号)关于“场景开放计划”及“链动发展”的相关条款,明确鼓励区内优质企业参与重点项目建设。
疑问请求:为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及各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单位提出如下请求:1.依法对本项目招标文件中“信息发布与查询系统”的推荐品牌设置进行合规性审查,重点审查品牌档次的一致性及品牌选择的合理性;2.取消或调整不合理的品牌限定条款,增加推荐品牌数量,扩大市场竞争范围,保障充分竞争;3.建议调整为“慧峰、来邦、海康威视、鼎鹏”等品牌纳入“信息发布管理软件、信息发布LED多媒体播控终端、信息发布终端授权软件及液晶一体机等设备”的推荐品牌名录,或采用“推荐品牌+同等档次品牌”的表述方式,允许符合技术要求的其他品牌参与公平竞争;4.建议调整为“三思、洲明、艾比森、巴可”等品牌纳入“全彩显示屏、接收系统、开关电源、视频处理器及PLC控制箱等设备”的推荐品牌名录,或采用“推荐品牌+同等档次品牌”的表述方式,允许符合技术要求的其他品牌参与公平竞争;5.在品牌设置中落实合肥高新区扶持区内重点企业的政策导向,将已在高新区内重点项目中成功应用的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纳入考虑范围。
答:本次项目推荐品牌综合考虑项目实际需求、品牌案例、市场成熟度与可替代性、便利化服务与维保能力、造价与预算匹配性等多种因素,故1-5项按招标文件执行。
2.问:****中心“动力及环境集中监控系统-微信推送报警系统”设置不合理
“微信推送报警系统”技术规格书参数要求“***平台须具备微信端应用,不得以微信绑定邮箱的方式推送报警信息;”
事实依据:经市场调研,机房动环监控行业主流标配告警方式为短信、电话、邮件;原生微信小程序/公众号告警推送,不属于国家、行业强制规范要求。本次列入的参考品牌中,维谛、华为、科华标准版本动环监控系统均无原生微信端应用,常规仅能采用邮箱转发微信的方式推送告警,且本项目动环系统已配备声光、短信、电话语音、手机APP、邮件等多种报警方式,如需原生微信推送,必须单独定制开发;仅少数品牌有选配标准化模块。该参数属于非必要增值功能,直接缩小合格供应商范围,对潜在投标人构成限制。同时该条款未明确区分私有化部署/云部署场景,评审判定标准容易产生争议。
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疑问请求:建议删除该限制性要求;或修改为“系统支持多种告警推送方式(短信、电话、邮件、手机APP等)。不强制要求微信推送报警系统,保障充分竞争”。
答:微信推送报警系统并未设置推荐品牌要求。
3.问:请招标人明确技术规范书与清单的参数和数量出现不一致时,是否参数以技术规范书为准,数量以清单为准?
答: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中“二、货物需求一览表”已明确说明。
4.问:本次招标项目中,若投标人所投产品不属于推荐品牌范围,但产品技术参数能够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或高于招标文件要求,该技术评审项对应的品牌分10分是否可以正常得分?
答: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5.问:一、异议事项具体内容异议事项1:招标文件P53页“拟派团队人员”提到的“2.本项目拟派管理人员具有高级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或注册信息安全工程师(CISP)证书的”。本项目评分要求除高级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外,仅认可“注册信息安全工程师(CISP)”,屏蔽了其他符合本项目实际要求的证书。我司认为该项设置不合理,且存在限制性。事实依据:1、本项目合同估算价2062.62万元,建设内容包括综合布线系统、***网系统、***网络系统、****中心、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智能一卡通系统、停车管理及车位引导系统、信息发布与查询系统、场馆音频扩声系统、楼宇自控系统、***平台(数字孪生)等20余个智能化子系统,交货及安装周期120日历天。项目子系统数量多、系统集成与深化设计要求高、工期紧,拟派的项目管理团队人员需要多名具有相关证书和能力的人员才能与项目规模匹配。2、***网闸、出口防火墙、入侵防御、日志审计、数据库审计、漏洞扫描、堡垒机、***网络安全设备(软件),***网络安全系统的部署调试、安全策略配置、漏洞检测、上线前的安全核查以及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的安全测试,***网络安全攻防实战能力(尤其是渗透测试能力)的专业管理人员。因此,本项目拟派管理人员应具备注册渗透测试工程师(CISP-PTE)的证书及能力,更加符合招标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3、“注册信息安全工程师(CISP)”与“注册渗透测试工程师(CISP-PTE)”****中心统一注册、统一管理、统一颁发的CISP系列国家级权威认证,在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活动中均被广泛采信。其中,CISP侧重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技术体系、工程体系的综合知识与合规管理能力,培养具备全局视野的信息安全管理人才;而CISP-PTE***网络安全渗透测试专业领域的国家级资格认证,要求持有人具备漏洞验证、渗透测试方案与测试计划制定、测试用例编写、测试实施、测试报告输出等攻防实战知识和能力,是目前国内针对渗透测试专业人才的核心权威认证。就本项目而言,拟派管理人员具备CISP-PTE***网络安全系统的实施质量、安全交付和竣工验收,更加符合本项目的实际需求。4.“信息安全工程师”系国家认可的信息安全专业技术资格名称,认可范围更广。其既涵盖国家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简称“软考”)信息安全工程师中级资格——该考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组织,属国家专业技术人才评价体系中的权威资格;亦涵盖原条款认可范围内的“注册信息安全工程师(CISP)”等CISP系列证书持有人。以“信息安全工程师”表述替换原条款限定性证书表述,既延续了原条款对管理人员信息安全专业能力的考查要求,又扩大了合法合规的认可范围,更有利于潜在投标人充分竞争。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该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招标人“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形;第(七)项同时规定,“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亦属此类情形。二、与异议事项相关的异议请求请求:修改为:“2.本项目拟派管理人员具有高级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信息安全工程师或注册渗透测试工程师(CISP-PTE)证书的”。
答:原招标文件要求已满足本项目需要,不予调整。
6.问:招标文件第10页“增值税税金相关要求”提到“增值税税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条款中,明确增值税税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未标注本项目具体适用税率。根据2026-06-17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26年5月)第19条,明确智能化项目要按照13%执行,请招标人明确招标文件中描述“增值税税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是否为按照此要求13%税率执行?
答:计价方式依据《2018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增值税按一般计税方法,税率为9%。投标人应结合自身纳税人资格、合同价款列示方式及实际业务情况,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7.问:(1)投标文件中的(配置清单)****中心项目智能化工程V1.3和全费用综合单价表(投标)中所列专业设备数量不一致,请明确正式投标文件以哪个为准?(2)全费用综合单价表中AZ14场馆音频扩声系统清单中云控终端属于中控系统,音响厂家不具备生产条件,对此系统品牌是否有要求,请明确?(3)全费用综合单价表中AZ14场馆音频扩声系统清单中AZ1405篮球馆清单中支架的数量与线阵列数量不符,请明确数量?(4)全费用综合单价表中AZ14场馆音频扩声系统清单中AZ1405篮球馆清单中仅含线阵列吊挂支架,吊装葫芦是否不在本次招标范围内,请明确?(5)全费用综合单价表中AZ14场馆音频扩声系统清单中部分场馆设备数量与招标图纸不符,可能导致系统缺失,如AZ1405篮球馆清单中天线分配器、话筒天线、天线耦合器、天线放大器和电源管理器的数量与招标图纸不符,请明确哪个为准?
(6)(技术规范书)****中心项目V1.3有两版,一个210页,一个212页,以哪个为准?(7)第五章供货要求中标注“★”的技术参数及要求有部分厂家不满足,此部分212页的技术规范书参数中没有要求,是否为新增强制要求?
答:(1)投标报价数量以全费用综合单价表为准,中标人须按设计文件及使用要求实施,投标人综合考虑,中标后不予调整。(2)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3)线阵音响为组合式支架,须满足现场安装需求,投标人综合考虑,中标后不予调整。(4)吊装葫芦为葫芦架支架必要配套装备,须包含在内,投标人综合考虑,中标后不予调整。(5)投标报价数量以全费用综合单价表为准,中标人根据所采购的厂商设备深化,报设计及使用单位审核确认实施,须满足使用要求,投标人综合考虑,中标后不予调整。(6)以下图红色方框圈出位置的技术规范书为准。
(7)以下图红色方框圈出位置的技术规范书为准。
8.本招标项目技术规范书中关于“24口POE交换机”的技术参数由“1、整机实配千兆电口≥24个,千兆SFP光口≥4个(含4个千兆combo电口)”修改为:“1、整机实配千兆电口≥24个,千兆SFP光口≥4个”。投标人综合考虑报价,中标后不予调整。
9.本招标项目技术规范书中关于“高密AP射频”的技术参数由“4、产品支持3个射频接入,其中两个5GHz射频,一个可以灵活选择2.4GHz或5GHz,最大支持三个5GHz射频工作。”修改为:“4、产品支持3个射频接入,其中两个5GHz射频”。投标人综合考虑报价,中标后不予调整。
10.本招标项目技术规范书中关于“室外AP”的技术参数由“3、固化接口≥3个,其中1个100/1000M/2.5G/5G电口,1个10G光口,1个10/100/1000M电口;4、***网扩展能力,最大支持5个BLE、RFID、ZigBee***网扩展;”修改为:“3、固化接口≥3个”投标人综合考虑报价,中标后不予调整。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路****号
联系人:伍工
电话:0551-****3637
招标代理机构: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地址:****道****号
项目负责人:陈俊
电话:0551-****5033
2026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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