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公共实训基地智能化工程项目(重新招标)更正公告3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czsjcg202609-055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滁州市公共实训基地智能化工程项目(重新招标)
首次公告日期:2026年9月29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质疑事项1:本项目更正公告发布后至投标截止时间不足法定15日,且叠加国庆法定节假日,有效编制文件时间严重不足,采购程序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事实依据:本项目采购公告于2026年9月29日发布,2026年9月30日18:21:32发布更正公告,更正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正公告发布之日起算至投标截止日,时间问隔不足15日;且该时问段包含国庆七天法定节假日,供应商可用于现场踏勘、市场询价、方案编制、工程量清单核对、响应文件编制校核的实际有效工作日被大幅压缩。本项目属于智能化专业工程,涉及多系统对接、工程量清单组价、技术实施方案编制、第三方系统对接方案设计等大量专业工作,时间条件不足以保障潜在投标人充分研读文件、完成全部投标准备工作。该时间设置客观上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充分参与竞争,无法保障采购活动充分竟争,采购程序不符合法定要求。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廷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问。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七)项:招标人不得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质疑请求:本项目更正公告后未满足法定至少15日的期限要求,采购程序存在实质性违法。请求依法终止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回复:本项目采用的是竞争性磋商方式,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 日”。本项目于2026年9月29日发出至2026年10月13日开标,时间均符合相关要求。
质疑事项2:业绩评分条款以系统文字名称机械匹配作为得分条件,未认可实质等效建设内容,设置不合理评审条件,构成差别待遇、限制潜在投标人。事实依据:碰商文件评分标准“投标人业绩”条款要求:业绩须同时包含所列基础系统中任意五项系统,系统名称须与招标文件列举名称对应。现实工程实践中,不同项目设计文件、合同文本对同类智能化子系统命名表述并不统一,例如招标文件表述“综合安防系统”,部分已完项目合同及验收资料表述为“视频监控系统”,二者建设实质内容一致,仅文字称谓存在差异。按照现有评审规则,评审仅机械比对文字名称,不识别项目实质建设内容,会造成大量真实履约、同等能力的智能化项目业绩无法获得对应分值。该评审条件与项目实际履约需要不相适应,以形式化文字要求设置门槛,不合理限制潜在投标人,违背政府采购公平竟争原则。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应当予以纠正。质疑请求:该业绩评分条款设置不合理,存在歧视和限制潜在投标人情形。结合本项目存在前述采购程序实质性违法问题,请求依法终止本次竞争性碰商采购活动。
回复:本项目业绩要求内容同时包含综合布线、网络、机房、广播、信息发布、综合安防、停车场管理、一卡通、门禁、会议、综合管路中任意五项系统的智能化或信息化项目业绩,如招标文件表述“综合安防系统”,部分已完项目合同及验收资料表述为“视频监控系统”,二者建设实质内容一致,仅文字称谓存在差异。如存在以上情况,均予以认可。
更正日期:2026年10月12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此更正公告视同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与磋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潜在供应商及时查看下载,给各潜在供应商带来不便,敬请谅解!如因供应商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滁州市南谯区龙蟠大道 99 号
联系人:郑老师
联系方式:159****8404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安徽星启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路****号
联系人:雷宇
联系方式:136****201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郑老师、雷宇
电 话:159****8404、136****2012
微信公众号(订阅通知)
本公告地址:https://www.anfangzb.com/view/168/QlNRL6EBni4p5U9X-cxq.html
微信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