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购项目名称:深汕特别合作区渔港经济区海洋牧场及陆基配套项目投资合作模式及交易结构专项法律服务项目
二、采购项目需求:
(一)项目及采购单位概况:
深圳市鲘门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街公司”)成立于2025年11月28日,为鲘门街道强街公司,系《深汕特别合作区渔港经济区海洋牧场及陆基配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所列建设单位。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港口理货及船舶港口服务、物业管理、市政设施管理等,并依法开展相关许可经营事项。
本项目为深汕特别合作区省级渔港经济区建设中拟通过市场化方式推进的重要产业项目。根据现有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鸡心石现代化海洋牧场产业园、渔港工程及港区综合配套、海洋牧场精深加工与装备产业园、海洋牧场陆基繁育配套基地等,估算总投资250324.66万元,建设周期50个月,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加银行贷款。现有可研报告载明的建设模式为DBB(设计—招标—建造)模式。
结合项目后续投资建设及市场化实施需要,强街公司正在研究项目市场化投资建设部分的合作实施路径,初步考虑由强街公司作为发起和招标主体,通过公开方式遴选投资人及EPC合作方,依法组建项目公司,研究形成强街公司原则上持股51%、社会投资方原则上持股49%的合作架构,由项目公司承担相应投资建设、融资及项目管理职责,EPC中标单位依法承担工程建设责任。上述合作模式目前处于论证完善阶段,具体实施安排以依法履行内部决策、项目审批(备案)及招标等程序后的结果为准。
目前,强街公司已根据上述初步合作设想形成《投资合作协议》工作初稿。为避免仅对协议文字进行形式审查,本次拟以项目可研报告、合作模式研究材料及协议初稿等为基础,聘请律师事务所从项目整体实施角度开展专项法律服务,重点论证拟合作模式是否存在重大法律障碍、招标实施路径是否合法合规、拟合作模式与现有可研及项目审批(备案)事项如何衔接、项目公司及投融资安排是否合规,并对协议及配套合同体系提出修改完善意见,最终形成可供决策使用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本次专项法律服务不要求律师事务所对工程技术方案、建设规模测算、财务收益测算等专业内容重新进行工程或财务复核;相关可研内容主要作为项目事实、投资边界和实施条件的基础资料。律师事务所应重点从法律合规角度审查拟合作模式与可研、项目主体、投融资、招标投标、公司治理、资产权益及合同安排之间的衔接关系。
(二)项目技术要求:
1.服务内容(范围):
本项目采购投资合作模式及交易结构专项法律服务,供应商应在审阅项目可研报告、合作模式研究材料、《投资合作协议》初稿及采购人后续提供的相关资料基础上,至少完成以下工作:
①项目实施模式及主体合规性审查。结合强街公司实际股权结构、公司章程、资金来源及项目属性,审查强街公司作为项目发起和招标主体、项目公司设立及作为投资建设实施主体等安排的法律合规性,明确应履行的内部决策、授权及外部程序。
②可研及项目手续衔接审查。重点分析现有可研报告所载DBB建设模式与拟研究采用的“投资人+EPC”合作模式之间的差异及法律影响,判断实施模式、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公司等调整是否涉及可研调整、项目备案(核准、审批)变更或补充、重新履行有关程序等事项,并提出具体办理路径。
③“投资人+EPC”招标实施路径审查。结合项目性质、资金性质及现行招标投标等规定,分析投资人与EPC合作方能否通过一次公开遴选或统筹招标确定,明确依法必须招标范围、适用规则、投标主体组织形式、联合体安排、资格条件、评审要点以及中标后EPC承接方式等,并就招标文件与后续合同体系的衔接提出法律意见。
④项目公司、股权及投融资结构审查。对强街公司原则上持股51%、社会投资方原则上持股49%的初步股权安排,以及注册资本、项目资本金、分期出资、资本公积、银行融资、社会投资资金进入与退出等安排进行法律分析,明确各方出资责任、资金到位条件及公司治理要求。
⑤重大合规风险专项审查。结合强街公司实际股权、资产和资金性质,判断项目是否涉及集体资产、国有资产或其他资产监管规则,并对固定回报、保底收益、回购兜底、违规担保、名股实债、变相融资、资金空转、抽逃出资、政府隐性债务以及资产权益受损等风险进行识别;如相关风险不适用于本项目,应在法律意见中说明判断依据。
⑥协议及配套合同体系审查。对《投资合作协议》初稿进行逐条审查,并结合项目实际对联合体协议、股东协议、公司章程、EPC合同或合同框架等配套文件之间的关系提出建议,重点明确项目公司设立、出资、融资、建设实施、用地用海、运营安排、收益及风险承担、履约担保、股权退出、违约责任、解除终止和争议解决等条款。
⑦形成实施程序及风险控制建议。结合上述审查结论,梳理项目从内部决策、公开遴选(招标)、中标签约、项目公司设立、首期资金到位至后续投资建设的主要法律程序、前置条件和文件清单,提出可直接供采购人后续实施使用的合规建议。
2.服务要求:
(1)以项目整体合作模式为审查对象。供应商不得仅停留在对《投资合作协议》的文字修改,应对合作模式、交易结构、招标实施路径、项目公司安排、投融资机制及相关程序进行整体法律论证。
(2)法律依据应准确、有效。专项法律意见书应列明主要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适用依据,对存在不同理解或适用边界的事项应说明分析理由,不得仅作原则性表述。
(3)结论应明确可执行。应就拟合作模式是否存在重大法律障碍、哪些事项可按现方案实施、哪些事项需调整后实施、需补充履行哪些程序等形成明确意见,并对需要修改的协议条款提出具体文本建议。
(4)充分考虑项目可研与拟实施模式衔接。对现有可研载明的建设模式、项目单位、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分期安排等与拟合作方案存在差异的,应逐项判断其法律影响及程序要求。
(5)保持独立、审慎。供应商应基于采购人提供的真实资料独立出具意见;对事实资料不足、需由采购人补充确认或需征求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事项,应明确列示,不得以假设替代关键事实。
(6)配合沟通及修改完善。根据采购人内部审议、相关主管部门或其他专业机构提出的合理意见,提供必要的法律说明、答疑,并在服务期限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完善。
3.服务成果:
(1)正式《深汕特别合作区渔港经济区海洋牧场及陆基配套项目投资合作模式及交易结构专项法律意见书》纸质成果4套、电子成果1套(含盖章PDF版及可编辑Word版本)。法律意见书至少应包括项目及主体情况、法律依据、合作模式及交易结构分析、可研及项目手续衔接分析、招标实施路径分析、项目公司及投融资安排分析、重大风险提示、需履行程序及调整事项、总体法律意见等内容。
(2)《投资合作协议》审查修改稿1套,原则上包括修订痕迹版和清洁版;如供应商认为需同步调整其他配套法律文件,应提出书面修改建议或关键条款示范文本。
(3)项目法律合规实施清单1份,简要列明后续主要程序、前置条件、责任主体及需形成的关键法律文件,便于采购人后续推进和内部留档。
(三)项目商务要求:
1.服务期限:
服务总期限10个日历天。采购人提供现有可研、合作模式研究材料、协议初稿及必要主体资料并出具启动通知后5个日历天内提交初步法律分析意见及协议修改稿,10个日历天内提交正式专项法律意见书;后续答疑及修改完善节点以合同约定为准。因采购人补充资料、内部审议、主管部门意见等非供应商原因造成进度调整的,双方可书面确认相应顺延。
2.付款方式:
付款节点及比例最终以服务合同为准。付款应以约定成果提交、采购人确认及供应商提供合法有效发票为依据。
3.质量考核验收标准及违约责任:
由采购人组织服务成果验收,重点核查项目事实理解的完整性、法律依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合作模式及程序分析的充分性、法律结论的明确性、风险识别的针对性以及修改建议的可操作性。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法律意见存在重大遗漏、明显错误或无法满足采购需求的,应在约定期限内无偿修改完善;逾期及其他违约责任由合同进一步明确。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其它组织(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等法人证明扫描件,原件备查)。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参与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4.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
5.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条件。
6.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注:“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以及“***网”为供应商信用信息的查询渠道。 1.供应商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律师事务所,具有司法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7.项目负责人须为专职执业律师,持有效律师执业证,熟悉基础设施投融资、建设工程、EPC、招标投标、公司治理等法律事务;***平台、集体企业或大型产业项目专项法律服务经验的优先。
8.近3年内(2023—2026年)至少承担过1项基础设施、产业园区、项目投融资、投资合作、EPC或招标投标类专项法律服务项目,提供合同关键页、法律意见书封面(可隐去敏感信息)或其他有效业绩证明材料。
9.供应商及拟投入律师与本项目已知或潜在合作方不存在影响独立出具法律意见的重大利益冲突;如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应主动披露。
10.本项目不得转包;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
11.近3年内不存在因执业活动受到暂停执业等严重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且可能实质影响本项目履约的情形,并提供相应声明。
四、重要提示:
1.报价单内容按照统一模板填写(详看附件)
2.供应商报价为市场摸底,最终采购方式由采购人负责解释。
3.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应当在2026年9月18日上午9:00至2026年9月23日下午6:00期间,将加盖公章的报价单及资格证明材料发送至以下邮箱: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鲘门办事处:ho****@****.****.cn
4.采购人有权对供应商就本项目资格条款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进行审查。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被查实的,则可能面临被取消本项目报价资格、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三年内禁止参与本区政府采购活动的风险。
5.本询价公告及本项目招标文件所涉及的时间一律为北京时间。报价单位有义务在询价期***网https://www.****.com,***网上公布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信息视为已送达各报价人。
五、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
单位名称:深圳市鲘门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详细地址: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鲘门镇深汕大道(鲘门段)145号401室
项目联系人:程工
联系方式:19328717901
附件:深汕特别合作区XXXX项目报价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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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anfangzb.com/view/17684/FJq7rqABMqitpwL5M0i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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