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伊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炉渣、石子煤
竞价销售公告
(项目编号:**)
特别提示:
本次发布的竞价炉渣、石子煤属于甲方在提货期间预计可生产产量,非现货交易,实际交付乙方的炉渣、石子煤在时间、数量极有可能与乙方在参加竞买时所预想的要求不一致;
甲方对本次发布的竞价炉渣、石子煤在最终的交付时间、数量上以甲方的调度通知为准;
乙方参与竞标前可自行前往我公司了解数量、质量等与本次竞价交易有关的情况;如乙方参与竞标,则视为乙方已全面了解交易信息,且自愿同意按甲方制定的交易规则和条件进行交易,并承担全部交易风险。
一、竞价物资基本信息
甲方:中煤伊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联系人:赵兵兵135****6664 杨进军139****9620
乙方:已成为甲方准入客户,在竞价开始前已通过资格审查,且成功在“中煤商务”***平台(手机APP)***平台的客户,方能作为乙方参与本次竞价。
本次竞价采用竞拍方式进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标的物情况简介标的物:炉渣、石子煤
竞价时间:2026年10月19日16时至2026年10月19日18时。
起拍基价:0元/吨,最小加价幅度:0.1元/吨,价格为含税价(税率13%),最终交易单价以乙方中标价为准,报价不得低于起拍基价。
起拍量:5000吨,单次数量调整最小幅度:1000吨,同一个价格下同一个数量只允许报价一次;如想用同一价格再次报价,须提高相同价格下的报价数量(即增量);如想降量,必须加价,即算作一次新的报价(价格变动时,允许向上增量或向下降量);
数量:预估量38000吨(具体以实际过磅数量为准)
提示:甲方对实际能交付的数量不作任何担保和承诺,乙方须按照甲方的调度指令完成提货。
竞价保证金:0万元
合同执行期限:2026年11月1日至2027年10月31日,【服务期到或完成合同签订量,两者以先到为准合同终止】。
存放地:中煤伊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提货方式:乙方自提(符合环保要求的运输车辆)
结算:每月为一个结算期。
货款的支付:乙方根据当月签字认可的对账单数量结算价款,在收到甲方开具当月增值税发票后30日内,乙方须将货款打入甲方指定账户内。
特别提示:
1.本次中煤伊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炉渣、石子煤线上竞价,线上报名资质审查。
2.乙方报名前应了解炉渣、石子煤数量、质量、存放位置等与本次竞价交易有关的情况。如乙方参与竞标,一旦报价,则视为乙方已全面了解交易信息,且自愿同意按我公司制定的交易规则和条件进行交易,并承担全部交易风险。
3.我公司对本次竞价产品的最终交付时间、质量和数量不提供任何情形的担保和承诺,本次竞价产品最终交付的数量及质量以生产方在可提货期间实际产量和质量为准。因本次竞价所产生的交易风险由乙方全部承担,请慎重参与竞价,否则,须承担扣除保证金的违约责任。
4.乙方参与竞标前应自行前往我公司了解数量、质量等与本次竞价交易有关的情况;
乙方参与竞标,则视为乙方已全面了解交易信息,且自愿同意按甲方制定的交易规则和条件进行交易,并承担全部交易风险。
乙方报名参与竞价即视为乙方对本竞价公告各项内容的含义已全面清晰理解,且无异议,本竟价公告内容对乙方即产生法律约束力,成为双方交易的法律文件之一。
二、资质要求
资格要求1:报价方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资格要求2:报价人需提供环评及批复、环保验收报告,且环保验收报告内容中原材料使用项目及使用量与招投标项目及处置量内容符合;
三、参与竞价的方法
(一)注册:参与竞价人必须在“中煤商务”***平台注册成为会员,并提交企业完整的资质证明材料。
(二)报名方式:竞价参与方应在竞价开始前,进入“中煤商务”***平台(或手机APP)首页,查看“公开销售”中竞卖信息,点击本次竞卖信息,进入登录页面,输入账号和密码登录系统,没有账号用户请进行注册。
(三)在线竞价方式:凭注册的用户名及密码登录系统选择竞卖—竞卖中—参与竞价。
(四)竞价结果查询:注册用户登录系统选择“我的”—竞卖订单—查看竞价结果。
(五)参与竞价人员必须对标的物质量等有关合同履行事宜了解清楚,一旦成交,必须按规定签订合同,不得以标的物质量、价格及市场变化等原因拒签合同。
四、竞价基本规则
本次竞价采用有底价延时竞拍方式,竞价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出价,如果在结束前1分钟内有人出价,则自动延时1分钟,最多延长999次。报价“价高优先,价格相同时间优先”的原则。
五、签订合同
合同履约期间执行固定单价。成交单位接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甲方签订合同。
保证金:乙方中标后,履约保证金按照合同总价的2%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缴纳,履约保证金退还不支付任何利息。
六、提货要求
合同签订后,成交方必须按照合同条款在约定期限内完成竞价成交产品的发运;因成交方原因不能按时履约,以及违反合同其他条款时,中煤伊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有权终止合同,认定成交方违约,扣除全额履约保证金。
七、其他声明
(一)中煤伊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对产品质量不提供任何情形的担保和承诺;竞价成交后实际交付产品的质量,以实际生产产品的质量为准。
(二)在竞价之前,参与竞价的公司应对当前各级政府的环保治理要求及公路运输治理措施、竞价单位实际提货能力做充分研究。同时对厂方发运环境、道路通行状况等提前进行调研,确认履约能力,如因对上述情况不研究、不了解而造成不能按时履约的责任自负。
(三)如因竞价成交方原因未按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交易的,视为合同违约,扣除全额履约保证金,标的物另行处理,违约单位将列入不诚信客户名单,***平台其他产品竞价,并保留追究其他责任的权利,请理性出价。
(四)***平台利用技术手段发现交易商在竞价过程中存在“恶意串通,人为控制交易价格”的行为,***平台有权立即中止竞价或取消竞价,没收保证金,按平台相关规定取消会员资格。
(五)如因黑客攻击、系统及服务器故障等原因,导致竞价中断或无法正常进行的,则该场次的竞价无效,***平台有权对该场次竞价全权进行处理,任何竞价方均无权干涉。
(六)参与竞价前,***平台相关制度和规定,***平台的竞价,***平台的相关制度和规定,并愿意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七)竞价人要自我审查,确保符合参与资格。
(八)如有疑问,请在竞价前提出。
本次竞价的最终解释权属于中煤伊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本竞价公告解释权归中煤伊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所有。
- 其他
重要提示:乙方需要全面响应合同条款,不得偏离。
第三部分 合同条款
合同编号:
中煤伊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2026-2027年
炉渣、石子煤综合利用与处置项目合同
甲方:中煤伊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 年 月
签订地点: 新疆 · 伊宁
甲方:【中煤伊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新****路****号】
法定代表人:【程建军】
授权代表:【】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 乙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最大限度降低固体废物填埋量,双方就《中煤伊犁能源2026-2027年炉渣、石子煤综合利用与处置项目》相关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供各方遵照执行。
一、项目范围
从电厂及时运走炉渣、石子煤,并在之后负责对炉渣、石子煤进行综合利用与处置。
二、 合同标的及价格
2.1合同标的为中煤伊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机组正常运行时,每天产生的炉渣、石子煤的及时合法、合规外运、利用及处置。
2.2本合同标的物单价为固定含税单价(税率 %),炉渣价格为: 元/吨;石子煤价格为: 元/吨;在合同有效期,合同单价不因实际数量或市场的变化而变化。
2.3合同执行期间遇国家政策性税率调整时,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税务机关具体实施要求开具相应税率的发票,同时调整合同含税价格(不含税价格不变)。
2.4正常情况下,若因乙方销售能力、运输能力、存储能力等异常情况下不履行合同,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拉运、利用及处置,由此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2.5本合同约定数量为暂定量。合同执行期间,实际总量高于或低于此数量,乙方应无条件执行,并不得对甲方提出商务索赔。
三、计量方法
3.1以甲方电子汽车衡实际过磅数量为准。
四、价格及结算方式
4.1本合同为暂定总价合同,合同含税暂定总价为:¥ 元,合同不含税暂定总价为:¥ 元(税率为 %),税额¥ 元,合同期内固定单价不做调整。合同执行期间遇国家政策性税率调整时,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税务机关具体实施要求开具相应税率的发票,同时调整合同含税价格(不含税价格不变)。
4.2每月为一个结算期,即从每月1日0:00至月末最后一天24:00,在次月15日内甲方与乙方按过磅单数量进行对账,核对无误后编制对账单,双方签字认可;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数量、单价、考核等内容,乙方未按时将核对信息及时反馈给甲方的,视为乙方同意按甲方的结算意见进行结算。
4.3乙方根据当月签字认可的对账单数量结算价款,在收到甲方开具当月增值税发票后30日内,乙方须将货款打入甲方指定账户内。乙方逾期未支付,甲方有权从买方履约保证金中足额扣回。如乙方拒绝执行合同价格约定,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不退还履约保证金。
4.4若因特殊情况在约定时间内确实无法支付甲方费用,乙方需提前3日提出详细说明书面申请,并经甲方核实后上报甲方总经理办公会,以最终会议决议内容作为甲方同意乙方延迟支付的证明。
4.5乙方销售季即合同履约期内,乙方必须在付款约定期限内支付甲方100%的货款,若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货款,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4.6甲方指定的收款账户信息为:
单位名称:【中煤伊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税号:【】
地址:【新****路****号】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五、履约保证金的收取与扣除
5.1履约保证金:为确保合同有效履行,乙方于本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甲方交纳合同金额的2%的履约保证金,在乙方不按合同约定执行时,甲方将按合同相关条款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当履约保证金余额低于50%时,乙方应在20个工作日内补齐同。
5.2履约保证金以电汇方式交纳,货款以电汇方式交纳。甲方拒绝其它方式收取货款和保证金。
5.3本合同到期后,除履约保证金事宜外,本合同约定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均已履行完毕,甲方扣除后仍有剩余的,乙方提出退还剩余履约保证金申请,则应在乙方提出退还申请后30日内退还剩余部分的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六、合同期限
2026年11月1日至2027年10月31日,【服务期到或完成合同签订量,两者以先到为准合同终止】。
七、炉渣、石子煤综合利用及处置要求:
7.1车辆要求:
7.1.1运输单位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拉运车辆必须是有严格的防水、防尘、防洒落措施的车辆,坚决杜绝外运过程中洒落路面,且车辆储存容量不小于20吨。
7.1.2炉渣、石子煤车辆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7.1.3乙方所用的固废运输车辆必须是国五及以上标准,必须是密闭箱体,并有严格的防尘、防洒落措施。(政府部门有其他运输要求的,按照政府部门要求执行。)
7.1.4禁止乙方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废物。
7.1.5 乙方所用的运输车辆必须配备安装GPS跟踪系统,且所有车辆整合到一个GPS监控系统中,并将监控系统终端设备及账号提供给甲方,以便甲方实时监控。车辆行驶必须严格按照交通管制部门要求限速行驶。
7.2拉运的时间及数量要求:
7.2.1乙方应按照7.2.2每日完成拉运,并按环保相关要求。乙方应及时将甲方所生产炉渣、石子煤合法合规拉出厂外,不得影响甲方正常生产。
7.2.2乙方必须保证石子煤在堆放地堆满前及时运出。
7.3炉渣、石子煤出厂后综合利用及处置要求
7.3.1禁止乙方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
7.3.2乙方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7.3.3乙方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通报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7.3.4乙方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炉渣、石子煤,应当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7.3.5乙方利用、处置炉渣、石子煤,应当依法向公众开放设施、场所,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和参与程度。
7.3.6乙方运输、利用、处置炉渣、石子煤,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甲方。贮存场地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要求。
7.3.7乙方必须建立炉渣、石子煤管理台账:
7.3.7.1炉渣、石子煤管理台账需如实记录炉渣、石子煤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处置方式、用途等信息;
7.3.7.2如炉渣、石子煤需综合利用或向下游流转,需提供所有流转环节签订的合同(需与管理台账一并提供);
7.3.7.3炉渣综合利用或向下游流转的中间用户及最终使用用户必须具有环评批复及环保竣工验收报告(需与管理台账一并提供)或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7.3.7.4需提供炉渣、石子煤综合利用或向下游流转的中间用户及最终使用用户的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需与管理台账一并提供)
或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7.3.7.5定期打包整理报送甲方,实现炉渣、石子煤可追溯、可查询。
7.3.8将炉渣、石子煤运输至使用地点,全过程必须符合环保各项要求。
7.3.9因乙方原因不能及时将炉渣、石子煤外运时,或不能按环保相关要求进行炉渣、石子煤利用及处置,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有权外雇社会车辆外运,其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8.1甲方有权对乙方不按合同规定执行的以下行为进行考核,乙方应及时缴纳考核费用,否则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8.2甲方负责装车及乙方运输车辆在厂内的调度和过衡工作,对乙方损坏甲方厂内财物的行为,甲方有权做出按原价赔偿的考核。
8.3甲方机组因计划检修停机,应提前一周内电话或短信通知乙方计划停机时间;甲方***网调度停机预计时间超过一天的,甲方应在停机后12小时内电话或短信通知乙方。
8.4甲方必须将对账单发给乙方进行核对,次月根据核对无误的对账单和经审批后的结算单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8.5如甲方发现乙方在拉运炉渣、石子煤未过磅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按车辆额定净重数量作为乙方炉渣、石子煤出厂拉运数量,并以此作为结算依据进行结算,并对乙方进行两倍结算金额考核。
8.6在实施装车前,甲方应明确告知乙方拉运人员有关的规章制度,并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确保乙方装车过程中的工作条件、场地和装置的安全,并安排一名熟悉情况的人员配合乙方进行现场装车。
8.7甲方负责厂区内拉运工作的协调、管理工作,确保外运工作顺利进行。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9.1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和合同规定的其它应支付的款项。
9.2乙方应执行甲方关于供货范围、数量及接口的解释和规定。
9.3乙方应前往地方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乙方所需的相关手续。
9.4乙方所有作业,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乙方严禁使用未成年和不适合现场安全要求的老、弱、病、残人员。
9.5乙方在甲方厂区内作业时,不得随意动用甲方留在现场的工器具、机械、材料,否则,视情节轻重给予考核,由此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负,给甲方带来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9.6乙方在甲方厂区内作业时,不得随意进入与工作无关的场所,否则,由此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负,给甲方带来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由于人为原因造成设备损坏或遗失的,对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9.7乙方应检查并确保运输车辆、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符合安全规定,检查并确保作业(操作)人员持有效证件上岗。
9.8乙方应开展文明作业,保持现场整洁,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9.9不论甲方的炉渣、石子煤品质和数量如何,乙方必须及时外运。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拒绝外运,并且不得影响甲方机组的正常运行或检修;出厂后发生的一切后果(如飘洒、环境污染等问题)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9.10乙方应有足够的车辆从事运输工作;乙方车辆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严禁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乙方人员必须遵守甲方的厂规厂纪,若有违反,甲方有权按自己的制度予以考核。
9.11乙方有义务保障实施合同过程中的拉运安全,若发生交通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解决,运输道路的纠纷也由乙方自行处理(包括与当地政府和居民的协调)。
9.12乙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工作人员办理保险、配备必要的工装和劳动保护用品等。乙方人员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病、残、亡等由乙方协助保险公司处理,发生的费用由乙方及保险公司负责,与甲方无关。
9.13乙方应加强对其工作人员的安全检查和提示,对劳动保护用品的正确使用进行管理,防止职业病和意外伤害的发生,对乙方工作人员的车辆的安全负责。
9.14乙方应自行安排组织运输,所有运输车辆必须符合交通运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并服从甲方的生产调度。运输车辆应按照炉渣、石子煤运输规定采取必要的苫盖、包装等措施防止扬尘等二次污染。若发生环境污染,处置污染的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处理。
9.15乙方接收炉渣、石子煤后,对于运输与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任何问题,甲方概不负责。
9.16对于炉渣、石子煤等系统发生故障时的外泄物料,不管是永久排放点还是临时排放点,只要排放地点在甲方厂区内,乙方应无偿清运。
9.17甲方机组大、中、小修或临修和突发性停机期间,不能提供合同标的物时,乙方不得向甲方提出索赔要求;乙方应承担甲方机组检修、电网调停、天气变化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炉渣、石子煤供应不足或停止供应的风险。
9.18乙方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电厂及电厂周围环境,免受粉尘、灰渣、异味、噪音等原因造成的污染。
9.19乙方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电厂及电厂周围环境,免受其运输方法不当造成对公共人员和公共财产的危害和干扰。
9.20对合同标的物的处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政策的有关规定。若发生环保、交通、安全等任何问题,均由乙方自行处理,并负责消除此事件对甲方造成的负面影响。
9.21甲方安排的临时或突击性工作,乙方不得无故拒绝(临时或突击性工作特指本项目以外的工作)。
9.22乙方在合同签订的同时,应书面告知甲方2名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联系人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前24小时内书面通知甲方,因联系人的通信障碍导致甲方无法及时联系乙方所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9.23乙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甲方。
9.24乙方须建立健全炉渣、石子煤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炉渣、石子煤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炉渣、石子煤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炉渣、石子煤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炉渣、石子煤污染环境的措施;乙方应依法及时公开炉渣、石子煤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依法向公众开放设施、场所,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和参与程度。
9.25乙方应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9.26乙方应综合利用固体废物并应当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用途、标准。
9.27乙方须在每月10日之前按时上报盖章版的炉渣、石子煤管理台账,每月15日、次月1日上报车辆GPS活动轨迹。
9.28乙方在合同签订后,每日合法合规完成炉渣、石子煤拉运,每月5日之前提供拉运量凭证。
9.29防高处坠物:乙方工作人员对工作场所可能的高处坠物危害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如进入生产现场必须戴安全帽,并仔细观察周围环境,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避免造成人身伤害。
9.30防止环境污染:乙方工作人员在现场工作期间,要严格执行甲方的环境保护规定和现场安全文明生产标准化的相关规定,保护工作现场不产生环境污染,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废物不准随意丢弃在现场,应集中收集放入垃圾箱。
9.31乙方拉运人员在装车过程中保证不擅动、破坏运行设备及周围环境设施;在现场工作过程中,必须遵守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合理指令,如有违反,必须无条件接受相应处罚。
9.32乙方工作人员在装车过程中不得擅自进入与该项目工作无关区域。
9.33乙方拉运车辆必须有营运证、行驶证,驾驶人员必须证件齐全,以上证件必须经过政府有关部门年检合格。
9.34乙方应及时将甲方所生产炉渣、石子煤等拉出厂外,不得影响甲方正常生产,如影响甲方正常生产,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不得损坏甲方任何设施,如有损坏按修复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9.35乙方应保证其工作人员身体健康、无残疾、无恐高症和心脏病及其它突发性疾病。
9.36乙方应保证在合同期间,不以任何形式拉拢腐蚀甲方相关人员。
9.37乙方负责其现场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职业健康和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使用,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9.38乙方不得擅自将未过磅环保产物拉出厂外,如无合理解释,甲方将根据运行部门统计拉运车数量与过磅车数量之差,视为擅自拉运车数,同时甲方有权根据相关产物中标单价两倍进行考核,被考核单车重量按当月同类环保产物过磅单车平均重量计算。
9.39如乙方对炉渣、石子煤的质量存在异议,乙方有权第一时间通知甲方合同签订部门,联合甲方现场管理部门共同确认拍照并取样;乙方提出申请,甲方应一周内给予乙方答复,双方应协商解决。
9.40乙方须有专职调度人员与甲方人员直接联系,向甲方上报新增运输车辆相关信息,便于甲方及时将车辆信息录入系统。
十、违约责任
10.1乙方工作人员在双方合同约定范围内违反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则视为乙方违约,按甲方相关制度进行考核。
10.2乙方车辆在甲方厂区未按规定限速,或在甲方辖区范围内造成环境污染并未服从甲方安排及时清理的,考核乙方100元/次。
10.3乙方必须保证甲方渣仓中的炉渣在4米以下运行,如渣仓中任一料位计发生高料位(4.5米)报警后甲方通知乙方,乙方须在2小时内将渣仓料位放至4.5米以下;造成渣仓料位超过5米,甲方放渣至地面,考核1000-2000元/次。
10.4乙方作业人员(司机)进入厂区按劳动保护要求穿戴合格防护用品方可上岗作业,须穿长袖工作服并正确佩戴合格符合标准的安全帽、防尘口罩、反光背心、劳保鞋(包括但不限于以上内容),禁止穿拖鞋、短裤、短袖、赤膊上班,违反规定考核乙方500元/人·次。
10.5乙方人员严禁随意动用甲方消防设备、器材,一经发现,考核乙方500元/次;乙方发现火情有责任和义务及时汇报当班值长(0999-***5600)或甲方其他人员。
10.6因乙方履约能力降低(运输比例降低、结算不及时)或无法履约(不及时拉运、不结算),甲方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如在整改期限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甲方可外雇社会车辆外运,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若乙方仍无法履约,甲方可扣除乙方履约保证金并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0.7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环保部门通报、处罚的,后果和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10.8乙方的车辆和司乘人员违反甲方规定,不听从甲方工作人员调度停放车辆,不按顺序排队等行为,甲方视情节严重程度考核100元;
10.9甲方在监督检查时,若发现乙方存在炉渣、石子煤违规堆放(向无环评批复及竣工验收报告的下游客户销售等)、台账流向造假、运输中造成二次污染等问题,经核实后考核5000-50000元/次,并及时清理违规堆放的炉渣、石子煤至符合环保要求的地点,在此期间(如: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整改、处罚等)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10.10乙方车辆过磅时出现撬磅、出厂不过磅等行为,一经发现,考核乙方1000元。
十一、合同解除:因乙方严重违约,以下条件成立时,合同自行解除:
11.1无正当理由且未能按合同规定开始工作超过3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履约保证金。
11.2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炉渣、石子煤不能及时运出,事实上已无法按本合同的要求履行合同,致使甲方蒙受巨大损失,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并保留法律追诉的权利。
11.3以上情况出现后,在不解除合同规定乙方任何义务和责任的情况下,甲方可自行或雇用他人完成剩余服务,由此支出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还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各项损失(包括预期利润等),并无条件退场。此情况下的赔偿不受本合同其它条款的限制。
11.4因为乙方原因,导致甲方炉渣、石子煤无法运输出厂,造成环境污染等问题,影响到甲方安全生产或严重的名誉受损时,甲方对乙方进行考核并有权解除合同,同时扣除履约保证金。
11.5乙方不得将所中标任务进行转包,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履约保证金。
11.6 因乙方原因造成履约保证金被扣减,乙方必须在20个工作日补齐不足部分,拒不补齐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1.7 因乙方自身原因未完成每日拉运或拒绝进行拉运以及全过程不符合环保部门要求的。
十二、不可抗力
12.1不可抗力包括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甲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约定的风、雨、雪、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因其他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造成电厂停产的双方免除经济责任。
12.2对风、雨、雪、洪水、地震免责的预定:10级(包括10级)以上的狂风;特大暴雨(24小时内降雨量在300mm以上);暴雪(12小时降雪量大于等于5.0mm);50年一遇的洪水;震级大于5级的地震。
十三、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合同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均系纳入央企间法律纠纷解决机制的企业,可按照自愿原则共同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心)申请调解。
若协商或调解不能解决,则任何一方均可选择以下第【A】种方式解决:
A.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向位于【/】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四、合同的生效
14.1本合同签章选择:【B】
A.本合同以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中煤易签”(域名为:https://****.com)上凭所签发的数字证书以电子签名形式加盖其电子章(“电子签名”)的方式签署,自签署后生效,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以电子数据形式储存在“中煤易签”中,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B.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4】份,甲方执【3】份,乙方执【1】份,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4.2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后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4.3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按照上级公司、地方政府要求临时停产等不可预知的原因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协商中止(或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违约责任,双方同意互不承担。
十五、其他约定
为方便信息传递,甲、乙双方确认以下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作为本合同执行期间双方指定的联系方式。本条所列明的联系人、联系方式及地址等信息为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信息、指令、通知、文件、资料及仲裁机构、司法机关发出的法律文件的可送达的有效地址。
如任何一方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变更方应提前3日告知另一方,否则应承担因无法顺利送达而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
甲方:
电子邮箱:【34****@****.com】
联系人:【赵兵兵】
联系电话:【135****6664】
乙方:
电子邮箱:【】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通过电子邮箱传递相关协议、文件的,应在邮件发送后立即联络对方联系人查收。
附件:1.价格明细表
2.供需廉洁互保协议;
3.安全承诺书
4.安健环管理协议(物资运输类)
(本页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甲方签名):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联系人:
电 话: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乙方签名):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联系人:
电 话:
附件1
一 价格明细表
|
序号 |
重点工作名称及工序 |
单位 |
数量 |
含税单价(元) |
含税合价(元) |
备注 |
|
1 |
炉渣石子煤 |
吨 |
38000 |
此处填写数字 |
此处填写数字 |
其中炉渣约35000吨,石子煤约3000吨 |
|
含税总价 人民币大写金额: |
此处填写数字 |
价格含税,税率 % |
||||
附件2
供需廉洁互保协议
甲方:中煤伊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为预防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规范供需双方业务往来活动,建立诚实守信的商务合作关系,共同维护各方合法权益,防止违规违纪行为发生,经友好协商,各方就业务往来中的廉洁事宜达成此互保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共同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诚实守信原则,恪守商业道德,规范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为。
2.双方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
3.发现对方工作人员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洁规定的行为,有及时要求对方纠正并向对方举报的权利和义务;涉嫌违法的,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举报。
4.对涉嫌不廉洁的商业行为进行调查时,双方有相互配合、提供证据、作证的义务。
5.未经对方同意,不向任何新闻媒体、第三人述及有关对方工作人员恪守商业道德方面的评价、信息。
6.双方应依法保护举报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对举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二条 甲方的廉洁责任
1.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索要或接受乙方回扣、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等财物,不得以借用名义占用乙方或其工作人员提供的财物,不得在乙方报销或要求乙方或其工作人员支付任何应由其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2.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以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及其他亲属的工作安排、出国出境、旅游等为理由所提供的方便。
3.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得通过向乙方或其工作人员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出售房屋、汽车等,获取不正当利益。
4.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得以委托乙方或其工作人员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名义,获取不正当利益。
5.甲方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参加乙方安排的宴请,不得私自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不得向乙方泄露谈判中的商业秘密。
6.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物资、服务供应单位、项目承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第三条 乙方的廉洁责任
1.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提供回扣、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报销、支付任何个人费用。
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安排有可能影响公平、公正交易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3.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入股、个人借款或买卖股票、债券等提供方便。
4.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购买或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上学或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5.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其相关企业挂名兼职、合伙经营、介绍承揽业务等提供方便。
6.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非法手段向甲方工作人员打探有关涉及甲方的商业秘密、业务渠道等。
7.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与甲方发生业务往来过程中,不得有弄虚作假、以次充好、虚结虚算等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
8.其他违反廉洁规定的行为。
- 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协议行为的,甲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企业规章制度对该工作人员进行组织处理、处分;如该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五条 监督与举报
双方均有权对对方在业务往来中的廉洁情况进行监督,并鼓励员工对发现的违反廉洁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举报渠道:
甲方设立举报电话:[0999-***5883],举报信件地址:[新****路****号中煤伊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党群工作部(纪委机关)],接收乙方及社会各界对甲方员工违反廉洁规定行为的举报。
乙方设立举报电话:[乙方举报电话],举报邮箱:[乙方举报邮箱],接收甲方及社会各界对乙方员工违反廉洁规定行为的举报。
举报处理:
接到举报后,双方应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或核实。如确有违反廉洁规定的行为,应依据本单位的相关规定对违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对方。
对于举报人的信息,双方应严格保密,严禁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如发现有打击报复举报人行为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协议行为的,视其情节严重性按照如下条款执行:
1.情节轻微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2.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甲方损失全部得到弥补。同时,甲方有权解除、终止尚未履行完毕的所有合同及订单并将乙方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乙方因甲方解除合同、订单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本条所述情节严重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导致甲方或其工作人员受到组织处理、处分或构成违法犯罪的;
(2)给甲方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如省级以上媒体发布甲方的负面报道;***网络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两千五百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二百五十次以上;
(3)给甲方或所属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达到100万以上的。
本条所述的违约金、损失赔偿金甲方有权从给乙方的应付款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第七条 其他
1、本协议作为双方签订的所有业务合同的组成部分,与业务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乙方为一个单位或组织的,为单一“乙方”;本协议乙方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或组织的,合称“乙方”,任一乙方对另外其他乙方的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本协议所述“合同金额”指甲方已付及应付未付的合同价款总和,包括:(1)供需标的明确的采购合同的合同总额;
(2)长期供货合同项下自首笔订单交易起至出现本协议第六条所述情节严重情形之日止(以甲方作出处理决定或正式通知之日,国家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之日,以及公检法、国家纪检监察等机关立案通知之日为标志),甲、乙双方之间已发生的所有订单交易总额。
4、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合同章或公章后生效,有效期与业务合同有效期一致,但有效期内发生的违约和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在有效期后发现的,仍适用本协议。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甲方签名): 授权代表(乙方签名):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附件3:
安全责任承诺书
为确保炉渣、石子煤在装卸全过程中的安全、有序,我公司对贵公司做以下承诺(甲方指中煤伊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1、所有派入甲方的人员都经过我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都经过体检无职业禁忌症,符合上岗要求;都具备岗位业务技能;都办理与工作相符的工伤保险;所有车辆都合法且手续齐全;驾驶人员持证上岗。
2、所有车辆和人员能够服从甲方安健环管理体系标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3、接受并学习甲方警卫的安全检查和安全交代,接受并学习生产区域的安全告知内容;接受对违章情况的处罚。
4、我公司所有人员及车辆的安健环管理由我公司负责,作业过程由我公司负责监督,在作业过程(运输、接卸等)中发生的一切不安全事故、事件均由我公司承担全部责任,与甲方无关。
5、车辆接卸过程中,我公司做好监督检查,若发生接卸机械与运输车辆擦碰等情况,造成机械、车辆损伤,全部由我公司负责维修,与甲方无关。
6、未经甲方同意,不擅自安排任何人员(花名册以外)进入甲方厂区参与接卸或与之相关的其它所有工作。
7、我公司坚决服从甲方对运输车辆进厂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安排,做到不插队、不堵路、不滋事,若有违反,愿接受甲方的任何处罚。
8、我公司接卸过程中坚决做到不交叉作业,即:接卸人员与卸煤机械不同时对同一车辆进行燃煤接卸,不在同一位置进行交叉作业,并对交叉作业造成的不良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9、我公司运输车辆在甲方厂区内造成设施设备损坏及时进行修复,不能自行修复的,愿承担甲方安排修复后的所有费用(包括考核)。
10、为防止环境污染,我公司保证做到在运输车辆等待和接卸过程中,不提前将苫盖篷布取下,不随地乱扔垃圾,驾驶人员在厂区内不吸烟、不随地大小便,不随意离开接卸区,若有违反,一经发现,无条件接受甲方的处罚。
附件:车辆信息台账(单位负责人签字 盖章);人员花名册(姓名 年龄 身份证号 单位负责人签字 盖章,一式三份,交物资部备案、物资审核后一份交后勤警卫、一份交物资现场接管部门)。
承诺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安健环管理协议(物资运输类)
甲方:中煤伊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以及有关安全环保的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双方就炉渣、石子煤运输中的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有关事宜达成一致,自愿订立以下安全协议,作为《中煤伊犁能源开发公司2026-2027年炉渣、石子煤综合利用与处置》合同的组成部分。
1.定义及解释
1.1 违约、违规、违章:指当事人违反安全法律法规,违反安全规定、标准,违反安全规章的行为。
1.2 事故:指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由于当事人责任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停工、有关财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事件。
1.3 不可抗力: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战争、台风、水灾、火灾、雷击、雪灾等自然灾害事件。
2.项目概况
2.1 项目(合同)名称:中煤伊犁能源开发公司2026-2027年炉渣、石子煤综合利用与处置合同
2.2 项目主要危险点源及危害:车辆伤害、物体打击、机械伤害、火灾、爆炸、粉尘、噪声、项目实施现场的流动污染源(固体废弃物、生活污水、生产污水、车辆尾气、工业噪声等)等所有危及人身安全及财产损失的情况。
3.双方的权利义务
3.1 甲方的权利:
3.1.1 有权要求乙方必须具有道路运输专业许可,建立安全组织机构,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标准,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控制风险点和危险源,熟练掌握事故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等。
3.1.2 有权要求乙方必须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并对乙方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进行监督。
3.1.3 有权要求乙方维护好运输相关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和器材。有权对乙方的人员、车辆、设备、设施进行安全管理。
3.1.4 有权对乙方的项目实施作业现场及其安全作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处理,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生的各种安全隐患。
3.1.5 发生事故后,有权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有权对乙方事故进行统计上报。
3.1.6 有权对乙方做出的与现场安全管理有关的承诺予以监督、检查、考核。
3.1.7 有权对乙方安全管理过程中的任何偏差,实施整改的跟踪验证及考核。
3.2 甲方的义务:
3.2.1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2.2 按规定对乙方进行安全业绩、资质审查,对乙方针对作业项目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并备案。
3.2.3 向乙方明确项目实施作业区的范围、作业时间要求、危险源及安全管理要求,为乙方提供合同中规定的安全条件支持。
3.2.4 发生事故后积极组织抢险,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本公司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3.2.5 其他根据项目要求应尽的义务。
3.2.6 甲方应建立与乙方协商、沟通的渠道,并及时将有关安全管理的信息向乙方予以传递。
3.3 乙方的权利:
3.3.1 有权对甲方的安全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改进意见。
3.3.2 在日常作业中,对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由此产生的打击报复,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3.3.3 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甲方提供符合项目实施作业的安全条件和环境。
3.3.4 发生严重危及乙方生命安全的不可抗拒紧急情况时,乙方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避险。
3.3.5 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关的安全资料。
3.4 乙方的义务:
3.4.1 必须具备道路运输专业许可及健全安全组织机构,承担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针对作业项目制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执行甲方有关的规章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承运谁负责的原则,在合同履行中的安全管理责任。按甲方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员,负责道路运输中的安全管理及预防事故的发生。
3.4.2 按规定组织好安全检查,发现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隐患、重大险情,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处理并报告甲方。发生事故时,要积极抢险,服从统一指挥,避免事故进一步扩大,并按甲方要求报告事故。
3.4.3 乙方在任何时间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危及安全生产的行为。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损失及责任完全由乙方承担。
3.4.4 乙方参加项目实施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驾驶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作业人员进入甲方现场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入场。
3.4.5 不得购买、使用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甲方规定的运输车辆、设备、装置、防护用品、器材等。运输车辆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检验、审验,保持状况良好。
3.4.6 乙方必须按照主合同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项目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4.7 对于乙方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控制或使用的甲方财产,乙方有义务予以爱护保护,若其财产出现损坏、丢失等情况,由乙方负责赔偿并及时报告甲方。
3.4.8乙方应严格管控入场人员。不得使用违法乱纪人员、刑事案件牵连人员和患有影响工作的精神疾病、传染病和其他重大疾病人员,以及不能准确阅读现场安全指示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应符合国家法定工作年龄,原则上进入施工现场人员,男:不超过60岁,女:不超过50岁,不得以任何形式招录或使用18周岁以下、55周岁以上男性或45周岁以上女性进入生产现场从事三级及以上体力劳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年龄限制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执行。所有车辆司机必须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有效驾驶证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3.4.9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安全风险告知书,向司机运输人员进行安全风险告知,确保相关人员了解并掌握甲方厂区相关安全风险及预控处置措施,并接受甲方监督检查。
4.作业安全管理
4.1乙方运输车辆在进入甲方厂区前应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行驶,因违规驾驶造成的交通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
4.2乙方运输车辆应做好苫盖工作,避免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因措施不到位造成的环保事件由乙方承担。
4.3乙方运输车辆进入甲方厂区后,应严格遵守甲方安全管理制度规定,按照规定路线行驶,途中严禁超速,经过人员密集区域、重要生产区域或路口等视线不良区域时应鸣笛并减速行驶,沿途不得乱停、乱靠、乱装、乱卸,保证厂区道路的畅通和运输安全。
4.4乙方运输车辆进入甲方指定炉渣、石子煤接卸作业区域前应停靠于平整地面区域,严禁在坡度路面停靠并卸车,采用自卸车卸煤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执行,并确认周边无其他人员后方可进行作业,防止因车辆侧翻、落物等伤人。
4.5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机制,全员参与安全风险管控,危险源辨识范围应覆盖乙方承包范围的所有生产活动及区域,应结合各专业岗位实际工作,对工作任务逐一建立排查清册,对所有辨识出的危险源逐一进行风险评估并进行分级分类,针对各项安全风险逐一制定针对性控制措施,明确责任人员,建立分级管控清册并有效落实应用。
4.6乙方应结合承包范围及项目情况,对作业过程及工艺、物料、设备设施、器材、作业环境、作业条件等进行事前风险分析、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消除和降低风险。
4.7乙方不得随意变动项目的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得随意减少和更换其他作业人员。人员变动时,必须办理人员退场和入场手续。违反上述约定的,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考核,严重影响本项目安全的,甲方有权无偿中止合同,所有责任由乙方承担。
4.8乙方应为其作业人员配备与岗位安全风险相适应的、符合GB 39800.1—2020《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1部分:总则》规定的防护装备与用品,并指导、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维护、保养和检查防护装备和用品。乙方工作人员应着装整齐,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着装规定。
4.9乙方应根据现场条件及工作需求,选择满足使用条件的运输车辆。不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达到报废条件或缺少安全保护装置的运输车辆。乙方应根据国家要求定期开展车辆年检,确保符合安全规定并不超过检验周期。
4.10乙方承包范围涉及高处作业的,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和使用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必须系好安全带,***网,攀爬作业时正确使用自锁器和安全带等防护用品,安全带应系在牢固位置,吊篮作业时安全带、自锁器应系在专用防坠绳上,严禁挂在吊篮上;高处作业区域按施工方案要求规范设置安全隔离(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固定牢靠,工具应放入工具袋,禁止抛掷工具和物件;作业过程中,现场人员应选择安全的通行路径及方式;高处作业现场下方划定警戒区,安排专人监护;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冻和防寒措施,遇有六级及以上大风或恶劣气候时,应停止露天高处作业。
4.11乙方承包范围涉及交叉作业的,应严格按照甲方协调管理要求,建立信息沟通机制;涉及两个及以上作业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施工作业,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在甲方的组织下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应当采取安全措施;交叉作业区域应安排专人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并进行现场检查巡视;垂直交叉作业应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离设施;交叉作业时,材料、设备、工器具应固定牢靠、妥善保管,不应抛掷任何物品;不应在同一垂直方向上同时进行多层交叉作业;起重吊装、焊接、安装及拆除等危险作业时,不应进行交叉作业;在与生产运行区进行交叉作业时,应按规定执行工作票制度,制定安全措施,进行交底后严格执行,且应有运行单位专人监护。
4.12乙方作业过程中需使用电、汽、水源,应事先与甲方取得联系,不得私拉乱接。中断作业或遇故障应立即切断有关开关。
4.13当作业过程中存在危及运行设备以及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乙方应立即停止所有工作,立即处理同时汇报甲方项目管理部门和安监部门。
4.14装卸作业安全:运输车辆入场后在进行卸车作业必须严格遵守主管部门相关区域卸车安全管理要求,按照调度引导将车辆停放在专门的接卸区域,严禁乱停乱放,进入厂区后严格遵守厂区限速要求,严禁超速行驶。
4.15现场接卸安全管理要求
4.15.1现场配置人员指挥,有序安排车辆接卸,不背对车辆。并严格落实接卸车辆行驶路线。
4.15.2现场各类车辆行驶中保持5米以上安全距离。
4.15.3行驶车辆务必避让其他车辆和人员,车辆停稳后应做好完善的防溜车措施。
4.15.4作业时及时观察周围环境,注意区域各类隔离道闸。
4.15.5卸车按照步序进行,发现异常时立即停止操作。
4.15.6车辆故障时联系专业维修人员,并做好安全措施。
4.15.7正确佩戴各类合格安全及劳动防护用品。
5.车辆安全管理
5.1乙方应提供车况良好并足额缴纳车辆保险的运输车辆,坚决杜绝使用临近达到报废年限的车辆,严禁带病车辆上路。
5.2车辆随车应配置与车辆相匹配的行车记录仪、胎压表、后备轮胎、千斤顶、车载灭火器、随车工具、三角警示牌、照明灯具、急救箱等设施器材。
5.3车辆所配备或悬挂的警示标牌、警示灯、路障及绑扎绳索等器械,数量应当满足需要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等标准。
6.隐患排查治理
6.1乙方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结合承包范围项目日常巡检、安全检查等工作,有效开展隐患排查及整改治理工作,并建立管理台账。
6.2乙方司机运输人员应坚持定期检查制度,每次出车前应做好出车检查工作(行车本、驾驶证、喇叭、灯光、制动器、各种仪表、轮胎气压,有无漏水漏油漏气以及随车安全装备器材),日常做好勤检查、勤保养、勤紧固、勤润滑等工作,坚决杜绝病车行驶确保行车安全。
7.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7.1 乙方应制定安全、环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配备应急救援设备、器材,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7.2 发生生产安全、环保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乙方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轻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重特大事故,同时立即报告甲方单位,不得拖延,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7.3 乙方应负责组织事故的抢救工作,甲方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便利条件。对重特大事故,乙方在无法组织有效抢救、救护,无法防止事故扩大时,应当立即提请甲方组织事故抢救。事故应急抢救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乙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事故调查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和责任认定,重特大事故涉及托、运双方或第三方责任及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由托、运双方或第三方共同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和责任认定。
8.违约责任及处理
8.1 托、运双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首先依据合同约定对违约者进行处理,违约方应承担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8.2 发生事故时,双方均有抢险、救灾的义务,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8.3 发生的事故,应经事故调查确认责任;事故报告和调查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进行。
8.4 甲方违约造成的事故,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上报。
8.5 乙方违约造成的事故,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报告甲方;由于乙方责任导致的事故及次生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8.6 甲方、乙方双方共同违约造成的事故,按双方责任大小承担相应责任,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8.7 乙方未按甲方安全管理要求执行的,甲方有权按照管理标准对乙方进行考核,详见附录(承包商安全违约处罚内容与处罚标准表),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进入甲方市场资格。
9.安全生产投入
9.1乙方作为具备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资质的承运人,是其运输业务安全生产投入的法定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 号)要求,以本企业营业收入足额计提、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安全生产费用,覆盖车辆安全技术保障、动态监控、人员培训、劳动防护、车载应急器材、承运人责任险 / 安责险、工伤保险等运输全过程安全支出,相关成本已包含在双方约定运费单价内,甲方不另行单独支付安全费用。
9.2乙方必须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确保安全生产费用足额使用和专款专用,接受甲方监督。
9.3乙方未按申请和承诺的数量、规格、品牌购置、配置,或将安全费用挪作它用等情形的,甲方有权督促乙方限期整改或按合同约定进行考核;对不满足现场安全需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充、完善并整改,如拒不整改或严重影响本项目安全的,甲方有权无偿中止合同,所有责任由乙方承担。
10.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主合同项目实施作业事故及产生的损失,当事人双方依据主合同中双方的约定,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
11.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本合同与主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随主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而变更、解除或终止。
12.保险
12.1乙方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员工缴纳保险费,依法依规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临时或短期用工人员无法参加工伤保险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应为现场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期限应覆盖本项目服务期,保险额度不低于120万元,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13.违约责任及奖惩约定
责任边界规定:乙方炉渣、石子煤运输与接卸作业安全责任以乙方运输车辆进入甲方厂区为分界,进入厂区之前出现的交通安全、环保安全等均由乙方承担,进入甲方厂区后发生的安全事故事件依据事故调查结论进行双方责任追究。
13.1发生以下情形,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或终止合同:
(1)乙方不能保证所提交资质材料的真实、合法和有效性。
(2)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规程,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严重后果的。
(3)无故不服从甲方管理,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严重后果的。
13.2乙方作业人员发生以下情形的,甲方有权对作业人员予以清退:
(1)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2)造成二类障碍及以上不安全事件的;
(3)发生违法乱纪行为;
(4)严重违反现场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不服从管理,打架斗殴,寻衅滋事;
(6)发生一次严重违章作业或一个月内三次一般违章作业;
(7)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
(8)酒后进入施工现场;
(9)围堵甲方办公场所,影响正常办公。
13.3.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乙方在工程项目中发生生产安全人身死亡责任事故的,除依据安全生产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制度承担相应责任及赔偿损失外,还应按照20万元/人次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继续赔偿甲方损失。
(1)人身伤亡事故考核标准(根据合同签订实际金额落实相关考核标准)
合同总价0.1亿<元:死亡事故考核20万元/人;
13.4.发生非人身死亡事故(根据人身伤亡实际考核标准对下面各层级事故制定考核金额)
乙方在工程项目中发生非人身死亡事故的,乙方除依据安全生产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制度承担相应责任及赔偿损失外,还应按照以下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发生人身重伤事故16万元/人次。
(2)发生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16万元/次。
(3)发生较大设备事故12万元/次。
(4)发生一般设备事故8万元/次。
(5)发生特大环境污染事件16万元/次。
(6)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12万元/次。
(7)发生较大环境污染事件8万元/次。
(8)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件4万元/次。
13.5.发生不安全事件
乙方在工程项目中发生人身轻伤、恶性未遂、一般未遂、火险、设备损坏、治安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或社会恶劣影响事件等不安全事件的,视情节严重程度,按照以下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发生人身轻伤10万元/人次。
(2)发生恶性未遂事件6万元/次。
(3)发生一般未遂事件3万元/次。
(4)发生火险1万元/次。
(5)发生设备损坏4万元/次。
(6)发生治安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或社会恶劣影响事件2万元/次。
14.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按照主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15.其它相关事项
15.1本协议作为附件,是项目合同的组成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有效期与主合同一致。
15.2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其他相关事项按主合同约定执行。
附录:承包商安全违约处罚内容与处罚标准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附录:承包商安全违约处罚内容与处罚标准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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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 约 项 目 |
违 约 处 罚 标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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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处罚1000-10000元/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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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乙方不服从甲方项目管理部门的管理和指挥,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
处罚1000-10000元/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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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乙方及所属工作人员工作态度不端正,不服从指挥,态度恶劣。 |
处罚500-5000元/人·次,情节严重者直接清退出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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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乙方无故缺席或未准时参加甲方项目部门组织的各类会议,会议期间不遵守会议纪律。 |
无故未参会处罚100-500元/次,迟到处罚100元/次,手机响铃处罚100元/次。 |
|
5. |
乙方不及时报告、处理现场不安全事件(按甲方的认定标准)。 |
处罚1000-5000元/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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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处罚1000-5000元/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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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乙方新进人员未经安全培训、考试或考试不合格便安排上岗。 |
处罚500-1000元/人,屡教不改或形成普遍现象的加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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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处罚1000-3000元/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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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处罚1000-3000元/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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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处罚200-1000元/次,严重者责令撤换。 |
|
|
11. |
乙方发生安全事故不及时组织应急处置,不及时向甲方汇报,瞒报、漏报、迟报或刻意隐瞒事实真相。 |
处罚2000-50000元/次(事故责任另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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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乙方不认真执行甲方安全指令,推诿、扯皮,应付了事,降低标准,效率不高,落实不彻底。 |
处罚500-2000元/次。 |
|
13. |
乙方在甲方厂区内未经许可,未履行审批手续,违规搭建;擅自使用生产设备、设施。 |
处罚5000-50000元/次,并恢复原貌。造成异常或损坏者加倍考核 |
|
14. |
由于乙方责任导致发生一类障碍。 |
视具体情况考核2-10万元/次。 |
|
15. |
由于乙方责任导致发生机组非计划停运 |
视具体情况考核2-10万元/次。 |
|
16. |
由于乙方责任导致发生二类障碍。 |
视具体情况考核1-5万元/次。 |
|
17. |
由于乙方责任导致发生异常事件。 |
视具体情况考核0.5-3万元/次。 |
|
18. |
乙方发生管辖范围内(含检修厂房、生活区域和运输车辆等)的火灾事故。 |
按火灾的损失程度处罚,不低于3万元/次,最高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
|
19. |
乙方因管理疏忽而发生管辖范围内(含检修厂房、生活区域和运输车辆等)的一般火灾险情。 |
火警处罚4000-10000元/次。 火险处罚1000-4000元/次。 |
|
20. |
乙方在甲方范围内发生责任性交通伤亡事故。 |
按人身伤亡事故处罚,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
|
21. |
乙方在甲方范围内发生一般责任交通事件。 |
500-5000元/次。 |
|
22. |
乙方在甲方范围内发生员工组织或参与盗窃的事件。 |
处罚5000-20000元/次,并负责赔偿损失,案值较大的加倍处罚并按国家法律处理。 |
|
23. |
乙方不遵守甲方安保管理制度,造成甲方财物损失。 |
处罚500-5000元/次,并负责赔偿损失。监守自盗或伙同他人盗窃甲方财物的依法追究责任。 |
|
24. |
乙方在甲方范围内发生群体性事件或其它性质恶劣的治安事件。 |
处罚3000-30000元/次,并负责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按国家法律处理。 |
|
25. |
乙方在合同执行期间,连续发生2次及以上性质相同的人身伤亡、治安事件、违法事件或火灾事故、环保事件、交通事故。 |
对应上述款项加倍处罚,承担全部责任,终止合同。 |
|
26. |
乙方工作人员发生习惯性违章。 |
处罚200-1000元/人次,1个月内累计3起以上加重处罚或清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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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乙方在甲方危险区域(如:易燃气体库、氨站、油库、压力容器、化学药品、高压带电区域等)从事高风险作业,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 |
处罚500-3000元/次。 |
|
28. |
乙方违反安规规定,造成人员受伤、厂区道路污染、草木或设备损坏等。 |
处罚500-2000元/次,并负责修复。 |
|
29. |
乙方违反规定使用叉车、推机、电瓶车等厂内专用车辆,借用车辆、工程机械不及时或未进行定期清洗、保养、除污。 |
处罚500-2000元/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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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乙方车辆超速行驶或不按规定线路行驶、停放,不符合甲方厂内交通规定。 |
处罚200-2000元/次,造成车辆损坏的造价赔偿并负责维修。 |
|
31. |
乙方工作人员在甲方厂区内吸烟。 |
处罚1000-2000元/人·次; |
|
32. |
乙方对甲方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未及时整改的,每逾期1天。 |
处罚200-500元/天。 |
|
33. |
乙方拆除、损坏或丢弃甲方设备标示牌及安全警示牌,未及时恢复。 |
处罚50-500元/个,并负责恢复,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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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乙方擅自使用甲方消防水源、动用便携消防设施、损坏消防设备、设施,擅自操作消防控制系统或设备。 |
处罚1000-5000元/项,并负责修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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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乙方堵塞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通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
处罚1000-5000元/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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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乙方擅自挪用、埋压、封堵、圈围、拆除、停用甲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 |
处罚200-5000元/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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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乙方人员在作业区域和生活场所随意丢弃垃圾,行为随意散漫,故意污染环境、制造噪音、随处大小便等不文明行为。 |
处罚200-1000元/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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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乙方人员超出工作范围进入甲方其他生产区域或擅自动用甲方的设备、设施等。 |
处罚500元/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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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乙方违反甲方《反违章管理标准》《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和奖惩管理标准》相关条款规定的行为。 |
按照奖惩管理标准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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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在管理标准和合同中存在不同考核标准时,根据危害性的严重程度按上限考核。 |
按照上限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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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其他未明确规定的违章行为。 |
视情节不低于300元/次的处罚。 |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中煤伊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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