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仓镇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
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及时、有效预防和应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全面提高政府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和风险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持和促进社会政治稳定与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预防为主、有效应对。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做好应对准备工作,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应对高效、有序。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专业处置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依法规范、科学决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推进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1.3 编制依据 本预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制定的相关法规、规章为依据。 1.4 突发公共事件及其类别 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影响和威胁我镇经济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龙卷风、暴雪、冰雹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工矿企业、建筑工程、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城市生命线事故以及通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如鼠疫、霍乱、血吸虫、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重大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4)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经济安全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件等。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指导全镇辖区内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并有效与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对接。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 镇人民政府设立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镇应急委”),镇长任主任,常务副镇长任常务副主任,其他副镇长、人武部长任副主任,镇直机关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镇应急委的日常工作由镇人民政府应急办承担。 2.2 指挥机构 依照法律、法规,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镇人民政府设立镇突发公共事件各专项应急领导小组作为镇应急委处置专项突发事件的专门应急指挥机构。其负责人由分管副镇长或镇直机关主要负责人担任,必要时由镇长担任。专项应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拟订镇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2)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县应急领导机构和镇人民政府的决定; (3)负责指导全镇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预警工作; (4)组织、指挥、协调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5)承办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日常工作; (6)承担镇人民政府和镇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镇各专项应急机构的日常办事机构分设在镇人民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 2.3 专家咨询机构 镇应急委设立专家咨询组,由各领域的技术、管理和法律等专业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 (1)参与镇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的拟订和修订工作; (2)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建议; (3)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4)为公众提供有关防护和技术咨询; (5)承担镇人民政府或镇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镇各专项应急机构设立相应的专家咨询机构。 3. 运行机制 要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要整合各有关方面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中心建设,建立统一接报、***平台;加强农村、林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建设。本预案的启动条件和程序:镇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根据信息监测部门或事发地的紧急通报进行分析评估,当确认发生或即将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时,报请镇政府应急委员会组织召开会议,确定事件级别,制定应急措施,明确任务分工,发布启动命令,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1预测与预警 镇政府应急委员会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不断完善预测预警机制,科学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信息监测 (1)***网络,在现有气象监测、汛情监测、地震监测、交通安全监测和森林防火监测等手段的基础上,拓宽信息渠道,扩大监测能力。 (2)政府和相关行业部门要负责本镇或本行业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的普查、登记和管理工作;掌握本镇和本行业重大危险源数量、重大隐患分布和可能造成危害的程度以及影响范围等基本情况;做好信息收集和风险分析工作。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要立即如实向镇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相关情况,由镇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及时上报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2)镇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各相关部门接到突发公共事件重要信息报告后,研究判断各类基础信息和动态信息,及时提出紧急处置建议,向镇政府应急委员会报告,并将镇政府应急委员会领导同志批示或指示传达给有关村(居)委会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3)各村(社区)及村(居)民小组和相关部门要及时掌握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报送,要高度重视,严密监视事态发展,及时上报镇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同时,镇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及时汇总有关情况,向上级汇报。 (4)突发公共事件中出现港澳台侨和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的情况时,由镇政府或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并按规定通报、沟通和协商。 3.2.2先期处置 (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要立即做出响应,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镇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 (2)镇政府应急委员会在向县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3.2.3应急响应 一旦发现事态危害超出自身控制能力时,应立即向上级政府应急委员会发出请求,由上级政府应急委员会协调其他应急力量予以增援。 3.2.4指挥与协调 (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Ⅰ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Ⅱ级):由镇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请镇政府应急委员会主要领导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镇长或分管副镇长等应赶赴现场,并成立由各专项指挥所、相关部门和事发地村(居)委会组成的现场机构。同时,立即上报上级政府,请求支援。 (2)较大突发公共事件(Ⅲ级):镇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必要时,及时上报上级政府请求支援。 (3)一般突发性公共事件(Ⅳ级):各专项指挥所、相关部门或镇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由政府领导和相关专项指挥所领导负责指挥。必要时,上报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请求支援。 3.2.5社会动员 (1)依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确保不同程度、不同范围的社会动员。在启动各级相应应急处置预案时,发布社会动员令,向社会和公众发布事件信息,实施现场动员和提供有关保障,组织人员疏散、隐蔽和隔离等。根据需要,动员妇联、共青团等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所有可以动员的一切力量,有组织地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2)全镇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镇政府报请县政府批准。镇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全镇社会动员工作,会同宣传部门和公共媒体搞好动员教育,制定社会动员方案,协调镇直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并报镇政府应急委员会备案。 3.2.6应急结束 (1)镇政府应急委员会、各专项指挥所或现场指挥机构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结束,次生、衍生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按程序及时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2)专项指挥所或现场指挥机构,需将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上报镇政府应急委员会,经镇政府或上级政府应急委员会批准后,作出同意应急结束的决定。 (3)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由省政府应急委员会或省专项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由市、县政府应急委员会或其专项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应急结束情况要及时通知到参与事件处置的所有部门和单位,必要时还应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 3.3 恢复重建 3.3.1善后处置 (1)镇政府应急委员会会同事发地村(居)委会,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2)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结束后,现场指挥机构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理事故现场,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3)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 3.3.2社会救助 (1)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迅速调拨救灾物资,保证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 (2)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社会救济救助制度,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参与社会救助。同时,司法部门要积极做好司法救助工作。 (3)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社会公益性团体和组织应在各自工作的范围内,协助政府开展人道主义救助工作。 3.3.3保险与理赔 保险公司要发挥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各类危害事件的特点,逐步扩展保险种类,合理确定保险费率。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及时进行理赔。 3.3.4调查和总结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镇人民政府将成立调查组,及时组织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调查。突发公共事件调查组应当及时、准确地查清事件性质,查明事件发生的原因和责任,查实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总结应急处置工作,分析经验教训,提出防范、改进措施和修订预案的建议。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调查报告报送县人民政府,需上报的,应及时按省、市、县有关规定上报。 3.3.5 恢复重建 镇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和事发地村(居)委会具体负责恢复与重建工作。需要上级政府给予援助的,由镇政府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4. 应急保障 根据事件危害程度,镇直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及相关预案要求,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财力、物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等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救援的急需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必要时,由镇政府负责向上级政府请求援助。 4.1人力保障 (1)公安(消防)、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地震救援、防洪抢险、森林消防、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以及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2)机关、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是应急救援的重要力量,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社会力量的应急能力建设,使其掌握一定的救援知识和技能。(3)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镇政府按照预案分工调用应急队伍和社会力量进行处置。必要时,要及时向上级政府请求援助。 4.2财力保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条款,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列入镇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作为公共财政应急准备资金;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必要时,请求上级财政部门的支持。(2)财政部门负责公共财政应急准备资金的管理,重大资金的动用必须由县政府应急委员会审批。财政部门要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4.3物资保障 (1)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储备、调拨方案,明确储备地点、储存方式、储存物资种类、储藏数量和调拨程序等,应急储备物资调用由镇政府应急委员会统一协调。 (2)加强对应急储备物资的管理。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起突发公共****中心。 4.4基本生活保障 镇民政办会同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4.5医疗卫生保障 (1)镇卫生院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加强公共卫生体系的应急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共卫生应急处理机制、疾病预防控制系统、医疗救治系统、卫生监督系统和信息支持系统,全面提高公共卫生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2)建立覆盖全镇的动态数据库,做好应急医疗救护队伍、疾病控制队伍、医疗卫生设备等资源的调度工作。(3)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需要,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应当采取公众自救、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6治安维护 (1)镇武装部、派出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治安保障工作,并会同县武警大队制定治安维护应急保障预案,明确在应急状态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应做的各项工作。(2)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派出所要迅速组织力量,对现场进行警戒和治安管理,并根据需要在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示标志; 协助有关部门及时疏散灾民和伤亡人员,维护社会秩序,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人群、重要设施和重要物资,特别是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的警卫及防范保护; 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 (3)事发地镇政府应当积极发动群众,开展治安联防,协助公安部门维护好社会治安秩序。 5. 宣传、培训和演习 5.1 宣传 (1)要通过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常识。(2)各有关部门要在中、小学普遍开展紧急避险、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在村(社区)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进社区活动,增强公众安全防范意识。(3)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内容(涉密内容除外)、预警方式和报警电话。 5.2 培训 镇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抓好应急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人员的培训每年至少1次。 5.3 演习 (1)镇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结合本镇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预案进行演习。(2)参加演习的队伍主要包括公安(消防)、医疗救护、地震救援、水上搜救、防洪抢险、森林消防、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以及水、电、油、气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行业单位。(3)演习从类别上分为自然灾害应急演习、事故灾难应急演习、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习和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演习; 预案演习从形式分为实地仿真演习、***网络模拟演习。 (4)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演习每年至少组织1次,通过演习,检验和提高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指挥的综合能力。 6. 附则 6.1 责任和奖惩 (1)镇应急委员会负责对在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2)镇政府对不报、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要情况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2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宿松县下仓镇人民政府制定,镇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与实施,并上报县政府备案。镇直有关部门和各村(居)委会按照预案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具体制定相应的预案。 6.3 预案实施 经镇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6.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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