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目 于 法定质疑期内收到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对中标结果提出的质疑 ,经核查 供应商 质疑 事项部分成立 , 中标结果无效 。 现经核查确认,本项目 剩余 合格供应商数量 不 符合法定要求 。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二) “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 ,原 中标 结果作废,本项目予以废标,将依法重新组织公开招标,具体信息以新招标公告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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