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2029年度雨花区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校方责任保险承保机构采购标段二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YHCG-GK-202608110008-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2026-2029年度雨花区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校方责任保险承保机构采购标段二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中心 采购人地址: 长沙市芙蓉中路三段589****大厦 供应商(乙方):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56 ****大厦整层及 601-610 单元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金额明细
合同标的 (一)险种名称:校方责任保险 1、保费: (1)中小学(包括中等职业学校),参照投保标准,幼儿园参照中小学标准。 (2)各地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选择我省通行的不同保障标准的差异化校责险产品,适当提升保费和保障水平。 注:保险费按学年收取(每年的9月1日至第二年的8月31日)。对中途投保的学校(含春季招生的学校),应按实际投保天数计算保险费(日保费=年保险费÷365)。 2、投保标准: (1)校方责任保险和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每生每年保费32元,其中校方责任保险主险保费18元,附加无过失责任保费3元,附加救助补偿责任保费5元,附加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费3元,附加传染病保费3元。(具体保险额度附后) (2)对开放运动场馆的学校,须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沙市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长教发〔2025〕9号)长沙市校方责任保险方案要求购买,可选择本区域校责险中标承保机构,服务期间若出台新的文件规定,按最新文件要求执行。 3、责任限额: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沙市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长教发〔2025〕9号)执行。 4、保险责任: 除涵盖教育部 2002 年第 12 号令《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的责任范围外,还应包括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学校应承担的适度扩展责任。 5、本保险承保学生校园方责任保险方案为:
(二)保险条款: 中标后,经采购人及采购人委托的风险顾问管理公司、乙方协商,统一使用校方责任保险条款。 (三)校方责任保险内容: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其校(园)内或由其统一组织并带领下的校(园)外活动中,因下列原因导致其注册学生、来自其他教育机构的交流学生或者借读生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港、澳、台地区除外)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 2、被保险人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 3、被保险人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以及玩具、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国家、行业和被保险人所在地市的卫生、安全标准; 4、被保险人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5、被保险人的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学工作的疾病,但被保险人未采取必要措施; 6、被保险人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学活动,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注意; 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被保险人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 9、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 10、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11、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擅离工作岗位,不履行职责,或者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或职业道德; 12、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被保险人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 13、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患有传染性疾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其他学生感染; 14、被保险人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二、服务要求1.服务要求 (1)、乙方应对有关学校出险报案、现场勘查、施救、理赔(赔款预付服务,常规案件、重大案件、疑难案件的理赔,异地理赔)等在时间、处理办法及措施上有明确的承诺。学校发生学生安全事故后,原则上需在48小时内向乙方报案。若事故涉及人身伤害、涉嫌违法犯罪,必须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以及教育、政府相关部门。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湘教通〔2025〕110号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开展理赔服务,全力保障理赔效率与质量,切实维护师生合法权益。 (2)、乙方的承诺不得包含有违反保险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 (3)、乙方必须制订有切实可行的校方责任保险工作方案,其中应包括有安全宣传预防、理赔服务等内容,建立专门的校方责任保险工作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安排相应的安全预防及理赔服务工作专项经费,形成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服务体系,在风险顾问单位组织下,共同做好校园风险防控工作。 (4)、乙方应与采购人确定投保、保费缴纳、送交保单、出险报案、接收服务对象索赔单证以及提交赔款等有关工作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步骤根据保险政策及其承诺,制作或采购校方责任保险服务手册、宣传书籍资料,免费分发给所有投保学校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 (5)、乙方应根据采购人的要求,***平台的建设工作,***平台建设工作经费。乙方应根据采购人的要求,建立和报送校方责任保险的投保、报案、理赔电子档案和统计数据,***网络化统一管理。在保险责任期内,乙方应在规定时间内把该学期或学年度保费收缴情况统计汇总表、保险案件理赔统计汇总表报送给采购人和风险顾问管理公司。不得出现瞒报、漏报、少报、迟报等行为,其中保费数据应与教育部门实际投保数据一致。 (6)、乙方应与风险顾问管理公司,制订统一的索赔程序和应备材料清单,书面告知学校,有义务告知事故学校索赔程序和应备材料,事故学校材料备齐上缴后,乙方应在10日内将赔付款支付到位;特殊情况未能及时赔付的,须每隔15日向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报告赔付进度;拒绝赔付的,应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教育主管部门、学校提供情况说明和依法解释。 (7)、乙方应根据保监部门核定的《校方责任保险条款》及响应本次招标要求编制的投标文件,承担服务对象校方责任的保险责任。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2002年12号令)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网络,及时为投保学校办理投保、理赔、保全及其他相关事宜。乙方的理赔服务应主动、及时、准确,有明确的理赔服务流程,有统一的赔偿金计算标准。对校园常发、多发的学生伤害事件的理赔工作应与重大、疑难案件的理赔工作区别对待,充分提高校方责任保险定责、赔偿效率。对于保险纠纷和重大保险事故的理赔工作应考虑到学校教育教学的实际情况和具体需求。应提供良好的异地出险理赔服务。 (9)、乙方应对所承保的学校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的防灾防损查勘工作,并向学校提供书面的防灾防损建议,协助学校做好风险防范制度措施制定工作。制作下发相关资料,每学年要在投保地区开展安全演练或安全风险防范培训(主要内容包括保险知识、条款解释、理赔服务、防灾防损知识等)。定期对投保学校的风险状况进行分析,对学校前一阶段的实际理赔情况书面告知。 (10)、乙方应积极开展投保理赔服务工作,不得拒绝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的要求。 (11)、投保学校每学年的转出转入学生人数如在该校学生总数的5%以内,则保费不予增退,保险责任不予变更。 (12)、乙方应在保险条款中进行责任扩展或特殊约定,将学生因升学原因,于开学前(尚未正式注册或办理投保手续),在参加学校军训或其他文体活动期间发生的校方责任保险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事故纳入到组织学校承保公司的理赔服务保险保障范围。 (13)、乙方应该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限额进行赔付。****城市死伤学生应实行同等理赔服务标准。 (14)、乙方应该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限额进行赔付,在全区范围内统一赔付标准,不得将125万元的赔偿限额进行划分并设置分项限额。****城市死伤学生应实行同等理赔服务标准。 2.人员配置要求(1)、乙方应严格履行承保服务承诺,实施365×24小时专业服务,具有明确的服务团队人员,并至少明确一位项目经理负责承保和理赔服务的跟踪,并配备不少于4名专职人员。 (2)、乙方每季度按规定应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下属实施单位提交校方责任保险的工作情况报告、统计报表、报表分析及说明,报表分析及说明中应包括有承保学校数及保费金额、出险学校人次及理赔金额、重大事故理赔情况、防灾防损建议等内容。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乙方应成立专门的校方责任保险理赔服务机构,开展理赔工作: (1)乙方应由有经验的专业理赔人员组成,并配备相应的办公设备及查勘车辆。 (2)乙方应设立热线电话,负责受理校方责任保险的事故报案、咨询、疑难解答和投诉处理,对于事故报案和客户投诉,承保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明确答复。 (3)乙方应及时审核理赔材料,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反馈是否立案或是否需要补充提供证明材料,对决定拒赔或者不予立案的,应出具正式的书面意见。对索赔材料齐全的校责保险案件,应在立案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赔款通知书;对重大疑难案件应在立案后不超过22个工作日内结案。 (4)乙方应建立学生医疗救治绿色通道,落实医疗费预垫付制度并及时理赔结付,对司法部门依法裁决或机构与学校、发生伤害事故的学生及其监护人三方达成的赔偿或者给付协议,并且已经确定赔偿金额的,5000元以下的案件2个工作日内赔付结案;超过5000元金额的,应在达成协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赔付结案。 (5)乙方应建立异地理赔服务机制。 (6)理赔结案后,乙方应在7***平台备案、备查。 4.其他要求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约定要求执行。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单价 2.付款方式: 按年度据实结算,以当年学校实际在册学生人数为标准。合同签订后,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非车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金发〔2025〕36号)学校在投保校园方责任险时,学校作为投保人,向中标人提交人员清单后,中标人根据学校提交的人员清单在承保系统中生成投保单号及缴费通知书,学校凭缴费通知书及中标通知书或合同支付保费,在保费到账后,中标人向学校提供正式保单及发票。 中标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省级管理机构,为便于项目后续服务的高效开展,本项目的一切事宜(包括不限于保费收取、发票开具、承保理赔服务等),授权由下属机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开福支公司全权负责,被授权机构在上述授权范围内所实施的一切行为及签署的相关文件,均视为中标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中标人对此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以下为保费收款账户: 保费收款账户信息户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开福支公司; 开户行:平安银行岳麓支行; 收款账户:1901 4528 9740 58。 收款账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营业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19014526086006)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预付款保函。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6-09-01 —— 2029-08-31
五、服务地点按甲方指定地点执行。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约定要求执行。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验收(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约定要求执行。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本项目参照长财采〔2024〕5号《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执行验收。 2、采购人根据长沙****中心相关规定对乙方进行考核,考核成绩 60分(不含60)以下为不合格,根据考评结果,出具书面的服务评价给考核合格者。考核不及格的或遇到上级政策调整,采购人有权对乙方提出整改意见或依法解除合同。其他条款按照合同条款执行。 校方责任保险服务年度考核标准
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约定要求执行。 (6)履约验收标准: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约定要求执行。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约定要求执行。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约定要求执行。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进行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约定要求执行。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约定要求执行。 十、违约责任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按招标文件上、投标文件中约定要求执行。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1.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约定要求执行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约定要求执行。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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