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沙市专项交通设施维护项目续签合同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CSCG-GK-202604270016-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长沙市专项交通设施维护项目续签合同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采购人地址: ****路****号 供应商(乙方): 湖南弘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长沙县黄兴镇仙人市村邵家湾组12号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本次合同按投标折扣率54.9%,364466.67元为单价合计,中标单价清单见附件。 二、服务要求1.服务要求 (1)维护作业的要求 ①乙方针对本项目设置专门的服务团队,并指定专门负责人,明确清晰职责分工。 ②要求乙方针对服务项目制定适宜的维护方案。 ③乙方须根据服务实际需要配备专用车辆。须配备至少一辆5吨运输车、一辆折臂式高空专项作业车、一辆5吨及以上随车起重运输车或5吨及以上专项作业吊车用于项目维护,须能满足维护施工的要求。 ④交通隔离设施的更换和维修,必须保证与原有隔离设施用材、色彩、外观、尺寸一致、美观协调。更换后的 交通隔离设施须体现乙方特有的标记或编号,以便区分原有交通隔离设施。 ⑤交通设施的用材、工艺及维护必须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⑥乙方须制定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保障以上作业要求得到满足。 ⑦按照项目任务的需求完成交通设施的设计、制作、改造等任务。 ⑧交通隔离设施需要带离现场等需先用同样的设施替代(特殊情况无同款设施,需即时报告甲方)。 ⑨需配合甲方开展交通组织调研、城市道路交通设施新材料、新工艺试点工作。 (2)巡查工作要求 ①乙方须对服务项目开展专项巡查,应定制巡查方案,遵循道路安全、高效原则。巡查目的是了解专项任务设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乙方必须安排专人、专车在专项任务期间对任务涉及的道路交通设施进行巡查。 ②每次巡查须做好巡查记录,发现可现场处理的问题应现场处理,2小时内须解决完毕;无法现场处理需进一步进行维护的情况,应及时按规定程序报告甲方,并做好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 ③乙方的巡查应遵守交通法规,巡查不应对交通、市容等造成不良影响。 (3)安全文明工作要求 ②乙方须将安全工作摆在首位,须制定安全管理规定,强化现场施工人员安全防范意识。特殊工种应持证上岗操作,不得因维护工作造成安全隐患,同时确保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进入现场人员应按规定着装,酒后或无防护措施不准现场作业,现场维护时须按照规范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安排专人做好现场安全保障,乙方完成本项目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赔偿要求。 ③乙方须落实“蓝天保卫战”各项要求。保持施工现场的整洁、卫生,临时设置相应设施应保障道路通畅,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减少对道路交通的不利影响。 ④乙方应为本项目所有现场工作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并办理相关手续。 (4)维护服务档案管理要求 ①乙方在提供维护服务时,须做好影像记录;维护后详细列明当次服务内容、合同单价及总价并形成签证。影像资料须及时上报,签证资料须按照程序完成确认; ②乙方在每次结算前,须对当次结算周期内所有的服务签证单、维护服务记录、专项巡查记录等进行汇总。每次验收结算后,应当妥善保管该次验收结算成果资料; ③乙方在全服务期内的项目管理资料均须分类保管。 ④乙方应按项目要求对以上所有资料归档,按要求移交甲方。 (5)其他要求及约定 ①最终服务项目的结算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甲方审核后的实际完成量)为准。 ②本项目全部及部分采购内容严禁自行转包、分包,若甲方在合同履行阶段发现乙方存在转包、分包的情形,甲方将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2.人员配置要求乙方应针对本项目设置专门的服务团队,并指定专门负责人,明确清晰职责分工。
包含但不限于: 刻绘机、贴膜机、切割机;道路划线除线设备:清扫机、喷胶机、热熔划线机、除线机、水磨除线设备、机械冷喷设备、双组酚标线设备、发电机等设备;折臂式高空专项作业车、5吨及以上的施工运输平板货车、5吨及以上随车起重运输车或5吨及以上专项作业吊车为一组。 4.其他要求(1)交通设施赔偿由甲方受理。 (2)交通设施更换拆除后必须及时送入甲方指定地点; (3)遇特殊紧急情况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统一调度。 (4)签订合同协议书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一份拟为本合同工程进行现场管理人员名单,包括甲方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管理人员必须满足维护维修招标文件的最低要求(包括技术员)。甲方将核对管理人员是否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资料后,乙方对符合资格要求的管理人员进行造册登记备案。乙方派遣的服务团队必须与投标时提供的服务团队人员一致,不得随意更换,如必须更换的应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经甲方批准同意后方可更换。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单价合同,合同支付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本项目一招二年,合同一年一签,本合同为第二个年度合同。 2.付款方式: 按实结算(乙方每个分项中标价*实际工作量)。单次项目验收合格,经长沙市公安局督察审计支队出具项目评审报告,结合考核结果后向财政局申请专项经费,待财政专项资金到位后按程序予以支付95%,一年质保期满后按程序无息予以支付剩余款项,甲方有权在任一期应付款中扣除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等费用。 根据考核结果,约定的付款方式为:专项交通设施维护项目按单个项目进行考核。合同期内,季度(单个项目)考核分在95分(含)以上的 维护单位, 按长沙市公安局督察审计支队出具的评审报告金额100%支付;考核分(单个项目)在95分(不含)-70分(含)的,按考核分数比例支付,考核分在70分(不含)以下的,当次不予支付。年度内累计两次考核分70分(不含)以下的,或者符合一票否决情形的,长沙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有权终止合同。 本项目单价中包含了完成该项目工作任务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原材料采购、生产加工、安装、验收,以及运至指定地点的包装、运输、装卸、检验、人工等所有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的费用。 收款账户: 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湖南弘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89010309000152165) 3.预付款保函: 否 /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6-04-25 —— 2027-04-24
五、服务地点长沙市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是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是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严格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要求进行,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质量及验收标准,按市政行业相关设施维护作业标准执行。乙方如有违反操作规程及粗制滥造现象,甲方有权加以制止并要求整改,其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验收(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符合招标文件中技术规格及要求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详见本合同‘1.服务要求’具体内容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包括服务的响应时间、服务对象覆盖面、服务事项满意度、服务承诺实现程度和稳定性等。 (6)履约验收标准:包括本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政府采购合同和有关国家标准与行业规范。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①维护维修项目完工或合同期满后,乙方需根据甲方要求编制各类竣工图表和资料,并在甲方认为工程符合完工验收条件后,经过完工检验,提出完工验收申请。完工验收由甲方主持,由甲方等有关部门组成完工验收小组,出具验收报告。 ②本项目按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要求进行验收。 ③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④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立即无条件在1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整改,如整改不及时或不到位,甲方有权自行委托其他第三方进行处理,采取其他措施,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支付。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1、乙方对其所提供的服务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甲方在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成果过程中创新形成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4.因乙方过错导致甲方被第三方禁止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的,乙方应采取措施确保甲方重新免费获得符合合同约定的服务。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以书面整改通知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应尽快组织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每月书面报告甲方,由甲方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负责提供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技术指导。 5.制定、审核交通设施维护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6.进行项目服务、质量监管。 7.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审核。 8.对乙方进行考核。 9.按合同付款。 10.受理交通设施损坏的赔偿。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服从甲方工作的安排,派工后24小时内进场,并在项目实施方案要求时限内完成工作。 5.接受甲方的各项工作业务指导。提供专业的交通设施设计方案及图纸、预结算资料,并按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护,确保项目质量。 6.所用主要原材料均须提供甲方认可的质保单或产品质量合格证或权威机构的产品质量报告。 7.严格按照《长沙市道路交通设施及占道施工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安全文明生产。如《长沙市道路交通设施及占道施工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更 新 ,乙方同意按照甲方最新制定的意见履行。 8.负责对专项任务期间任务涉及的所有设施检查、维护,发现不安全因素和隐患须及时排除,确保管辖范围的所有设施正常安全使用。 9.接受甲方及其委托的第三方对施工过程的文明、安全、质量、时效等的监管。 10 .接受甲方《长沙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设施维护维修项目服务企业考核管理办法》,并对考核中存在的问题积极响应及整改。乙方 出现考核管理办法中的“一票否决”情形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除应当承担违约损失赔偿外,且在下一个维护单位正式进场前,乙方应当做好衔接配合事宜,并承担该期间造成的损失和发生的所有费用。 11.乙方对市区内的交通设施无权自行增设、调整、拆除。乙方只承担甲方许可的任务内容,不得自行增设、调整、拆除各类交通设施,如发现上述情形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更换后的废旧材料统一上交甲方入库处理; 12. 甲方发现乙方在维护中未按国家有关最新标准设置的须无条件返工; 13. 项目实施结束后由乙方提供完工清单,提交甲方审核; 14. 乙方在实施中应先制定完善的施工组织与施工安全维护方案,自行办理道路挖掘手续的审批(含相关费用),尽可能减少因施工对道路通行带来的影响,施工时服从现场交警的管理及指挥; 15.对未按规定实施维护或质量问题造成安全事故的,由乙方承担所有费用并进行赔偿,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索赔要求,同时根据产生的后果严重程度,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应当予以赔偿。 16.乙方需落实专人到长沙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秩序管理大队对接设施维护工作联系。 17.乙方对本项目提供一年的质保服务。 18. 乙方在服务过程中接触到的涉及国家机密、警务秘密、案件信息、公民个人信息等资料,均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因乙方原因发生失密、泄密情形时,乙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19.乙方应当及时足额发放包括但不限于工作人员工资、加班费及福利等应当支付的人工费用,不得因上述费用发放不及时,导致发生甲方设施维护服务无法正常进行或引发纠纷、造成影响等事件发生, 如有发生,由乙方承担所有损失并对甲方进行赔偿。且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且不支付任何费用。 20.配合甲方开展道路安全宣传工作。 21. 交通设施更换拆除后必须及时送入甲方指定地点; 22. 遇特殊紧急情况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统一调度。 23.乙方如遇隔离设施更换,乙方须保证更换后隔离设施与原隔离设施保持一致,更换后的交通隔离设施须体现乙方特有的标记或编号,以便区分原有交通隔离设施。 24.(1)签订合同协议书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一份拟为本合同工程进行现场管理人员名单,包括甲方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甲方将核对管理人员是否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资料,乙方对符合资格要求的管理人员进行造册登记备案。 (2)乙方派遣的服务团队必须与投标时提供的服务团队人员一致,不得随意更换,如必须更换的应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经甲方批准同意后方可更换。 25.乙方应在长沙市范围内设立自有或租赁的办公场地以及面积不少于100m2的仓库。 十、违约责任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 甲方安排维护维修工作任务时,不论任务难易程度及费用金额的大小,乙方均应无条件接受任务,不得推脱或拒绝。乙方无故不接受或拒绝承接及无故推脱任务时,将视为违约,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扣除乙方单次项目款30%作为违约金,并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 4.因乙方原因项目质量未达到合同规定的合格标准时,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限内无偿返工达到合同标准,工期不予顺延。 5.乙方出现考核管理办法中一票否决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扣除乙方当次项目款30%作为违约金。另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在1天内将其施工人员及材料设备从施工现场撤离,乙方逾期撤场的,每推迟一天应承担1000/天的违约金。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合同的终止 (1)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本合同终止: ①合同期限届满未续签。 ②任何一方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单方解除合同。 ③合同协议解除或依法解除。 (2)本合同终止时,若乙方与其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乙方应按规定与其聘用的劳动者结清工资、社会保险、补偿以及其他债务关系,并做出妥善处理。乙方及其劳动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给予补偿,也不得干扰或阻挠甲方各项工作开展。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 合同的补充和修改 (1)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书面协议进行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未能达成补充协议的,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在本合同的执行过程中, 若发生重大情况变化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修改本合同的相关条款。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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