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功能及要求:
项目预算及说明
2026年拟计划全县承保粮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55.73万亩(以镇(街道)农业主管部门核准的实际种粮台账面积经长沙县农业农村局认可后的为准),保费规模445.83万元。
项目服务预算单价:8元/亩。
本项目服务期限:签订合同之日起,服务期限一年。
确定中标单位:1家。
项目概况
随着我县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农业劳动力的需求不断增加,农业从业人员由于工作环境复杂、劳动强度大,意外伤害风险高,粮油生产过程中从业人员承担着巨大的意外风险。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湖南考察时关于“湖南要扛起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重任”的讲话精神,落实长沙县《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和粮食安全生产底线守住51.77万亩耕地红线,保持110万亩以上的播种面积”的要求,以及县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第11号提案《关于优化政策性农业保险,护航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的会议精神,并根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应急[2025]27号)鼓励投保安责险的要求,有效转移粮油生产过程中意外风险,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农业规模化、产业化、现代化稳步转型,提升广大农民的安全感、幸福感、获得感,特开展2026年粮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项目服务范围为长沙县范围内实际从事粮油生产(包括但不限于水稻、油菜、玉米、大豆、花生等)的地块,预计承保面积为55.73万亩,以镇(街道)农业主管部门核准的实际种粮台账面积经长沙县农业农村局认可后的为准。凡在长沙县境内经农业主管部门登记在册用于粮油种植,原则上都应投保粮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二、相关标准:
/
三、技术规格:
项目内容
(一)险种名称:粮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1、保费:每亩种植粮油地块每年单价预算8元。
2、责任限额:
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50000元;
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5000元;
每人误工费:5000元;
累计即每次赔偿限额=总亩数÷3人×170000元;
3、赔偿比例:
承保期间内出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如下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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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赔付比例 |
|
18-65(含)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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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67(含) |
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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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69(含)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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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71(含)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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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3(含)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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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含)及以上 |
20% |
注:以出险时点为准计算年龄。
4、免赔额:
医疗费用每次事故每人在扣除200元免赔额后,在责任限额内按95%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5、保险责任:
涵盖在承保区域内从事粮油生产过程中出险的意外伤害责任。
6、保险期限:
签订合同之日起,保险期间为一年。
(二)保险条款:
中标后经与采购人与中标承保公司共同协商,承保公司用覆盖粮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内容的条款。
(三)粮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内容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雇佣的务农人员(以下简称“务农人员”)在保险单载明的农业生产区域内从事相关工作时,发生下列情形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务农过程中因摔倒、跌落等造成意外伤害;
(二)务农过程中因洪水、雷击、冰雹等自然灾害造成意外伤害;
(三)务农过程中遭受播种机、收割机等非载人用途的农用生产机具造成的意外伤害;
(四)务农过程中因虫蛇、野兽等动物袭击造成意外伤害;
(五)务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造成农药中毒;
(六)务农过程中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殴打等暴力伤害;
(七)务农过程中中暑;
(八)务农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九)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被保险人为农户的情况下,在保险期间内,其自身在保险单载明的农业生产区域内从事相关工作时,发生第三条所述情形导致伤残、死亡或在保险期间内发生医疗费用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给付保险金。本项责任中,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保险期限:签订合同之日起,保险期间为一年。
五、服务标准:
1、投标人应对被保险人出险报案、现场勘查、施救、理赔(赔款预付服务,常规案件、重大案件、疑难案件的理赔)等在时间、处理办法及措施上有明确的承诺。
2、投标人的承诺不得包含有违反保险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
3、中标人必须制订有切实可行的粮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方案,其中应包括有安全宣传预防、理赔服务等内容,建立专门的粮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服务团队,指定专人负责,安排相应的安全预防及理赔服务工作专项经费,形成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服务体系,在风险顾问单位组织下,共同做好粮油生产风险防控工作。
4、中标人应与采购人协商确定投保、保费缴纳、送交保单、出险报案、接收服务对象索赔单证以及提交赔款等有关工作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步骤,根据保险政策及其承诺,制作或粮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服务手册、宣传书籍资料,分发给所有投保各乡镇。
5、中标人应与风险顾问单位协商,制订理赔服务方案,索赔程序和应备材料清单,书面告知各乡镇农业保险办公室,有义务告知事故乡镇索赔程序和应备材料,事故乡镇材料备齐上缴后,中标人应在10日内将赔付款支付到位;特殊情况未能及时赔付的,须每隔15日向农业主管部门和乡镇报告赔付进度;拒绝赔付的,应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农业主管部门和乡镇提供情况说明和依法解释。
6、中标人应根据保监部门核定的、中标签订的保单相关保险条款及响应本次招标要求编制的投标文件,承担服务对象任的保险责任。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本次采购项目预计涵盖长沙县范围内从事粮油生产的16个乡镇(街道)所有粮油生产地块,***网络,及时为投保乡镇办理投保、理赔、保全及其他相关事宜。中标人的理赔服务应主动、及时、准确,有明确的理赔服务流程,有统一的赔偿金计算标准。对粮油生产常发、多发的粮油生产伤害事件的理赔工作应与重大、疑难案件的理赔工作区别对待,充分提高粮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定责、赔偿效率。对于保险纠纷和重大保险事故的理赔工作应考虑到粮油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和具体需求。应提供良好的异地出险理赔服务。
8、中标人应对所承保的乡镇开展防灾防损查勘工作,并向乡镇提供书面的防灾防损建议,协助乡镇做好风险防范制度措施制定工作。制作下发相关资料,要在投保地区开展安全演练或安全风险防范培训(主要内容包括保险知识、条款解释、理赔服务、防灾防损知识等)。
9、中标人应积极开展投保理赔服务工作,不得拒绝粮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要求。
10、中标人应积极开展宣传工作,制定科学的宣传计划与方案。让镇(街道)农业主管部门、粮油种植户了解粮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作用、了解投保的基本条件、了解承保理赔操作流程,包括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人被保险人义务、理赔标准、索赔方式等。进一步增强广大粮油植户的保险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引导粮油种植户积极参与粮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11、中标人应在保险条款中进行责任扩展或特殊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雇佣的务农人员或农户自身因在保险单载明的农业生产区域内从事相关工作而遭受意外,发生下列情形,导致负伤、残疾或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中标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1)务农过程中因摔倒、跌落等造成意外伤害;(2)务农过程中从事与农业生产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收到事故伤害;(3)务农过程中因虫蛇、野兽等动物袭击造成意外伤害;(4)务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造成农药中毒、务农过程中因播种机、收割机等非载人用途的农用生产机具造成意外伤害;(5)务农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6)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7)在务农过程中因高温中暑引发的责任事故。
12、保险业务办理
(1)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下属实施单位将与本次中标的保险公司共同开展全县的粮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本次中标的保险机构作为本县范围的粮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承保服务机构。保险公司应安排专门的机构及人员,主动开展工作,提供优质的服务。
(2)保险公司应严格履行承保服务承诺,实施365×24小时专业服务。
(3)保险公司每季度按规定应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下属实施单位提交粮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工作情况报告、统计报表、报表分析及说明,报表分析及说明中应包括有承保地块数及保费金额、出险地块人次及理赔金额、重大事故理赔情况、防灾防损建议等内容。
六、验收标准:
本项目验收标准按照长财采购(2024)5号文执行。项目验收国家、省、市、县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省、市、县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七、其他要求:
1、付款人:长沙县农业农村局
2、付款方式:国库集中支付。签订合同后一次性付清合同款项。(以实际种粮台账面积为准按实结算)
3、投标人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投标报价应包含验收、培训、安全等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中标人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对于上述项目服务要求,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进行回应,作出承诺及说明。
4、投标人须承诺未提供虚假材料和虚假响应,如查有虚假,则上报财政主管部门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取消中标资格,接受相应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对于上述项目要求,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进行回应,作出承诺及说明。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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