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2028年长沙****中心生产作业车辆维修保养服务项目(标段一)续签合同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TXCG-CS-202609290032-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2025年-2028年长沙****中心生产作业车辆维修保养服务项目(标段一)续签合同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中心 采购人地址: 长沙市天心区新韶西路海棠公园 供应商(乙方): 长沙大展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桂花坪街道芙蓉南路二段286号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标段名称:长沙****中心生产作业车辆维修保养服务项目(标段一) 本项目预算金额280000.00元/年840000.00元/3年,按实际维修量结算,本项目服务期限三年,合同一年一签。备注:合同服务期限:第一年:自2025年9月27日起至2026年9月26日止第二年:自2026年9月27日起至2027年9月26日止第三年:自2027年9月27日起至2028年9月26日止 二、服务要求1.服务要求 项目技术要求 1.1、严格按照机动车维修标准、规范进行检修、保养、维修。 1.2、根据车辆具体的实际情况与需求尽心尽职、文明维修。 1.3、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规章,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维修质量。 1.4、严格执行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及单价,按照湘维协办【2013】10号《湖南省机动车维修工时 定额及收费标准》标准及中标报价合理收费。 1.5、配合采购方提供完整、规范、有效的机动车维修单证和票证。 1.6、为采购方做好维修时间及公里数记录。 1.7、更换的配件,除易损件外(机油滤芯、空气滤芯、空调滤芯、汽油滤芯、灯泡、轮胎、火花塞、刹车片、离合器片、柴油滤芯、蓄电池、保险(熔断器)、密封条),质保期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1.8、 中标人负责维修产生的高浓度有机废水污染,废气、废油、废渣的处理净化和无害化归类处理。 1.9、具有回收价值的配件旧件,由中标人负责保管并做好台账统计。 1.10、服务范围内送修设备与车辆的日常维修保养项目,应做到随进厂随修理,当日完成维修(特 殊情况除外)。 1.11、设备与车辆在零配件及维修服务质量保质期内出现返修的,应优先安排修理。如属于维修质 量问题,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1.12、 中标人应实行全年二十四小时维修接待及故障设备与车辆现场施救工作。接到各所管理人员电话指令后30分钟内到达现场抢修,重要与特殊关键时期(如冰灾、洪灾、大型活动等或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况),应派维修小组携带维修工具在施工现场待命,以便随时抢修。 1.13、 中标人应保证用户设备与车辆在委托维修期间的安全,造成偷盗等损失的,应全额赔偿。维 修服务期间中标人的人身与财产安全自负,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在厂维修期间因中标方原因导致采购人车辆设备发 生本身故障以外的损坏的,由中标人承担责任并赔偿采购人损失。 1.14、 中标人应自觉接受采购人及其他行政、纪检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主动配合和支持监督和检查工作。 1.15、中标人应建立和执行完善的服务管理制度及规范。包括(但不限于):质量管理制度、技术检验制度 、岗位责任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旧件回收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维修档案制度、人员培训制度、配件管理制度、客户意见处理制度等,以及各重要服务环节和技术操作的规范。 1.16、 中标人维修厂应配有监控录像,并且保存有90天内的监控视频可查。 1.17、 中标人须记录(维修服务)结算清单,清单中载明维修项目、零配件的生产厂家名称及品牌型号、清单价格、工时、管理费等,维修人员及送修人员签字。(送修人原则上是驾驶员、管理员、接车员等)。 1.18、 油漆的技术要求:车线条骨位平直,有棱有角,板平顺无凹痕、无起泡,全车油漆应该似原 厂车那样,具有高光泽,不应有起纹、走珠和砂粒等现象。车底喷沥青防锈,排气管和波箱及散热器等部件不能有沥青。车辆钢圈和轮胎应翻新和清洁干净;还需对车辆内部清洁,洗尘,清洗表板,门皮等。全车配件如:玻璃,灯,电线不得有油渍。 1.19、 油漆质量要求:漆工应仔细验收钣金以达到喷漆条件,彻底表面除锈,挖补处刷防锈漆。全 车漆色一致、无色差,漆膜厚度均匀,表面光洁,车身线条、缝隙、弧度应对称;面漆无流痕,无气孔起泡、车内整洁、干净、内外装饰无飞漆;车身底盘及钢圈喷漆符合要求。油漆质量保修一年。 服务规程 1.20、接修 中标人应对送修设备、车辆的按维修保养申报单的内容(所属部门、车型、车牌号(如有)、送修时间、维修明细、经办人员签章等)进行核查。 1.21、初检 中标人根据《维修申报单》填写的维修内容对设备、车辆进行初检,并对维修项目预计所需维修工时费等提出初步意见,提交采购人确认。只有在采购人对预计的维修项目内容和相关费用确认后,中标人才可以进入维 修和保养程序。 1.22、检修 中标人要认真记录每步工序主修人员姓名、新增维修项目要有采购人书面认定记录等,并每季度向采购人报送。 1.23、修竣设备、车辆交接 中标人应在约定的维修完成时间或实际完成维修后及时通知采购人办理交接手续。采购人应仔细检查修竣设备、车辆,如果维修结果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合理,符合招标规定,采购人应在维修结算单上签字认 可;如果维修结果不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不合理,不符合招标规定,或发现使用不符合规范的维修材料,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提出,并要求中标人改正,直至检验合格。 1.24、.维修档案 中标人要对维修保养的设备、车辆建立完整的维修档案,及时记录维修情况,保留原始单据,做好跟踪服务 质量标准 1.25、 中标人应当做到“四优”:时间优先、维修优质、服务优秀、价格优惠。不得变相提高工时量与工时费价格。 1.26、 经中标人维修的车辆,应符合汽车维修行业规定的质量管理要求,并满足如下质量保证期(若 中标人的质保期承诺高于此标准的,按其承诺执行)的要求:一级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90天内;二级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180天内;大修,竣工出厂之日起365天内。 质保期内,凡因维修质量问题造成车辆故障或机件损坏,中标人应及时无偿进行修复;因维修质量问题造成车辆故障或机件损坏从而导致送修单位车辆安全事故的,中标方应对车辆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1.27、所需配件必须为合格产品。 采购人有权在必要时组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中标人所购进的用于汽车维修配件的质量和价格等进行检查 2.人员配置要求配备能满足采购需求的足量维修人员(高级技工、二级技工)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至少包括维修作业地沟、作业车辆烤漆房等)及维修设备(至少包括发动机检测仪、车辆检测仪(电脑)、四轮定位仪、举升设备、修复液压顶、空调检测仪设备、车辆制动系统检测设备、380伏焊接设备 4.其他要求对服务期间所维修车辆维修、更换的零部件进行统一保管,由乙方提供保管场地并详细列明维修、更换清单;配合采购人进行资产处置。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单价 2.付款方式:
收款账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东风路支行(长沙大展汽车维修有限公司:589857349948)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6-10-10 —— 2027-09-26
五、服务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响应文件以及合同约定内容执行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响应文件以及合同约定内容进行履约验收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响应文件以及合同约定内容进行履约验收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响应文件以及合同约定内容进行履约验收 (6)履约验收标准:1. 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本项目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文件要求进行验收; 2.车辆每次的维修或保养都必须做好维修保养记录表登记,必须做到“每车每次一表”。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和维修保养记录表、材料费第三方审核单据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3.项目验收另有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 4.验收的标准和依据:包括本采购项目的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人的响应文件、政府采购合同和有关国家标准与行业规范。 5.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验收费用。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甲方对乙方不定期或定期进行日常检查和年度考核。在检查和考核中,发现中标人存在如下问题,将督促其按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①无正当理由拒修的; ②保修期内,维修质量存在问题,拒绝免费返修的; ③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④以次充好,以副代正的; ⑤其他违反本项目采购要求和合同协议约定的行为。 ⑥无理由或技术力量不足延误维修进度的。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乙方保证其所提供的服务、维修材料、配件等不存在任何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行为,如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乙方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反馈,如确实存在问题 ,应及时整改,严格按投标文件承诺执行。。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无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无 十、违约责任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无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无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4.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或地方政策调整,按调整之后的规定执行,包括但不限于终止合同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无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无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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