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校区食堂等区域空调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货物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CSCG-GK-202606120004-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城校区食堂等区域空调建设项目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货物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财经学校 采购人地址: ****路****号 供应商(乙方): 长沙福美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城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1.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中属于《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目录》范围内货物的,均通过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符合现行的强制性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 2.包装及运输方式 (1)本项目涉及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均应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要求,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 3.质量要求3.1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所有产品应当是原装正品、全新、未使用过的,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检验证书、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3.2 项目清单中所有产品,乙方需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调试验收之前提交确保为原厂产品的有效证明,否则,投标无效,取消乙方的中标资格且中标通知书自始无效。 3.3 乙方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完整的维保计划,包括维保建议、备用件清单、零件更换计划、零件供应地点、保修期后的维修方案等。在货物质量保证期之内,乙方应对货物的质量缺陷负责。 3.4 在交货前,乙方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证书,乙方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在证书中加以说明。 3.5 所有安装、调试所需的工具、材料(包含不锈钢支架(支架厚度不低于1.8mm)、开孔费、铜管加长、柜机配备空气开关等)、仪器等由乙方自行准备。 3.6 质保期内,负责提供所有产品的维修服务,由此产生的费用均不再收取。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维护要求时及时上门服务。 3.7 乙方应当保证其为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的所有人员及财产安全(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员工、采购人工作人员、其他第三方等人员),如出现安全事故或财产损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与甲方无关。如甲方或第三方等因此遭受损失的,乙方还应当赔偿甲方或第三方等一切损失。 ★3.8本项目整体质保六年,验收合格开始计算质保期。乙方承诺的质保期六年,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乙方负责(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等)更换或维修、升级。超出厂家正常保修范围的,乙方需向厂家购买;未在投标报价表中单列其费用的,视为乙方负责提供。质保期满后,无论甲方是否另行选择维保供应商,乙方应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内所有设备维护等要求乙方负责上门服务,由此产生的费用均不再收取。 4.售后服务4.1产品维护。要求提交以下内容。 (1)拟制定期维护计划。 (2)对甲方不定期维护要求的响应措施。 4.2技术支持 (1)提供7×24小时每周的技术咨询服务。 (2)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提供技术人员值守服务。 (3)根据甲方需求提供现场技术支持保障。 4.3故障响应 (1)提供7×24小时的故障服务受理。 (2)对重大故障提供7×24小时的现场支援,一般故障提供5×8小时的现场支援,接到服务要求后2小时内响应, 4小时内到达现场,48小时内解决问题,不能解决的需要提供备用机,72小时内完成布置。 (3)备件服务:遇到重大故障,提供系统所需更换的任何备件。 5.其他要求1.交货时间、地点及方式 ★1.1交货时间:采购人通知交货之日起30天内完成交货、安装、验收并交付采购人投入使用 1.2交货地点:长沙财经学校(指定地点) 1.3交货方式:乙方负责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并安装调试验收合格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总价合同 2.付款方式: 按实结算,合同签订,货到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且财政专项资金下达后付合同金额的95%,余款5%壹年(按验收合格日期计算)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一次性无息付清。
收款账户: 中国农业银行长沙三湘支行(长沙福美空调设备有限公司:18060101040007265)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四、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交货时间:甲方通知交货之日起 30 天内完成交货、安装、验收并交付甲方投入使用。 交货地点:长沙财经学校(指定地点)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委托第三方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是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是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1本项目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文件的要求进行验收。 2验收的依据包含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采购合同等。 3在验收实施过程中,允许对产品进行使用性测试,及破损性实验,也可由甲方随机抽取部分产品,送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因测试或检测不合格等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并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4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验收时严格按照采购需求和乙方的投标文件进行验收,对数量、颜色、包装、型号参数、质量。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按照采购需求和乙方的投标文件所投产品的主要技术规格型号、功能及主要产品说明书对产品的各项指标进行验收。在上述验收中,若发生任何一项指标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乙方应免费更换,使之达到技术规范要求。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投标资料核实:在中标后,乙方须向甲方提供投标文件中所提证件资料和合同资料,甲方将对乙方投标文件提供的证件资料和合同资料的原件进行核实,如发现虚假应标者或与投标文件不符者,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6)履约验收标准:达到以下要求方可出具项目验收合格书:①完成供货并安装调试;②实际交货数量与采购需求一致;③安装调试后达到使用要求;④产品质量符合采购需求并与乙方承诺一致;⑤所供货物均具备合格证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证件;⑥所供货物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1、验收合格标准:达到以下要求方可出具项目验收合格书:(1)完成供货并安装调试;(2)实际交货数量与采购需求一致;(3)安装调试后达到使用要求;(4)产品质量符合采购需求并与供货商承诺一致;(5)所供货物均具备合格证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证件;(6)所供货物符合GB 21455-2019《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相关标准。
2、争议处理:乙方对验收结果不认可的,提交书面申请,因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3、涉及到验收费用的支付:由甲方承担项目履约验收中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人员(专家)费用。
4、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违约责任与资金支付条件:乙方提供的产品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验收不合格的,由乙方免费更换,更换后还不合格的,不合格部分不予结算。如逾期交货,每延误一天,按中标金额的百分之三从货款中直接扣除做为违约金。如果涉及公共利益,且赔偿金额无法弥补公共利益损失,甲方可要求继续履行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六、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返工、再行验收。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 九、违约责任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1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 十、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十一、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 十二、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 十五、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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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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