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提标改造建设项目—设备采购及安装政府采购合同 (货物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NXCG-GK-202608250020-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网提标改造建设项目—设备采购及安装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货物类 采购人(甲方): ****城乡建设局 采购人地址: 宁乡市花明北路 供应商(乙方): 湖南中夏水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路****号****大厦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1.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中属于《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目录》范围内货物的,均通过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符合现行的强制性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 2.包装及运输方式 (1)本项目涉及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均应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要求,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
3.质量要求
(1)乙方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在合同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6)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7)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4.售后服务整体项目质保期两年,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按国家三包政策执行质保期。质保期内所有设备维护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质保服务响应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如因质保服务未履行或履行不当造成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 5.其他要求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当提供与付款金额等额的合法发票,税费由乙方承担。乙方及其人员在供货、安装、调试及质保服务过程中,非甲方原因造成的一切人身及财产损伤,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甲方因此对外承担责任的,有权向乙方全额追偿。乙方应为其作业人员投保相应保险。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价格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952476.8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三十(说明:主要设备的预付款,合同签订后15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30%);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 1952476.8 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三十(说明:主要设备全部到达现场、安装完毕并通电试运行合格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 60);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 2408054.72 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三十七(说明:验收合格后 30 日内支付至合同金额的 97%,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 195247.68 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三(说明:剩余 3%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 30 日内一次性无息退还。)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河支行(湖南中夏水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800201688208012) 3.预付款保函: 否 /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四、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 90 个日历日内完成所有设备供货、安装及调试。 交货地点:(1)大成桥镇污水处理厂 (2)老粮仓镇污水处理厂 (3)青山桥镇污水处理厂 (4)喻家坳集镇污水厂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①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②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货物数量、规格等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本条异议期限仅适用于验收时可见的表面瑕疵及数量、规格核对,不影响甲方在质量保证期内依据本合同第 5.2 条就质量缺陷提出补救、更换或索赔的权利。 ③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④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并提交完整验收资料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验收资料不齐、整改未完成)导致验收迟延的除外。 ⑤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⑥乙方负责设备的安装、调试和验收工作,并承担调试过程产生的费用;乙方完成设备安装、调试并自检合格后,向甲方提交书面验收申请及完整验收资料;甲方应在收到验收申请后 30 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结论。因乙方原因导致验收不通过的,由乙方承担整改责任及相关费用;因甲方原因导致验收不通过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验收过程中产生的检测费、专家费及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合格后,甲方应当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⑦履约验收期:甲方应在收到验收申请后 30 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结论。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无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无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无
(6)履约验收标准:
无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无
六、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6.1本合同项下所有工作成果的知识产权均归属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工作成果向第三方复制 或转让,也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6.2乙方保证提交给甲方的工作成果未侵犯第三人权利,否则由乙方自行承担侵权责任及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6.3乙方应保证甲方使用合同成果的任何一部分时均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的诉求,否则由此产生侵权纠纷,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如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承担后有权向乙方追索。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进行调整。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了解服务进度,并要求乙方提供服务相关资料。 5.甲方有权根据国家政策或法律法规的变动对服务项目的需求标准和质量要求作出相应变动或者取消服务,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应给予相应补偿。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报告服务工作进行的进度,提交工作的结果。乙方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甲方交付的任务,并及时通知甲方验收。对于无法按时提交的服务成果应当提前书面通知甲方。 5.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服务有监督权和提出修改意见的权力,对不符合要求的成果与服务有权要求乙方整改至合格为止。 6.乙方不得将甲方交付的工作任务转委托给第三方完成。 7.乙方应当保证乙方及其人员拥有履行本合同义务所必须的资质及授权。 九、违约责任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 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4.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5.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①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②如果乙方延迟交货15日或验收不合格且拒不整改等严重违约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履行,乙方按照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的损失,由乙方负责予以补足。 ③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做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④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解除通知之日起 10 日内 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并按本条第②项支付违约金;逾期退还的,按每日万分之五加计资金占用费。甲方为实 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无 十一、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本合同各方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5.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向另一方提供由有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 6.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受影响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十二、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2.1合同变更: ①乙方因自身原因须变更合同应提前向合同甲方报备并取得其同意后方可进行,若乙方擅自变更合同,一切责任 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②甲方享有单方变更权,甲方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单方变更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应给予相应补偿。 ③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合同,但应采用书面形式。 1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 ②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③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明确表示或以实际行动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④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出现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解除情形的,任何一方均有权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12.3合同的终止: 自甲、乙双方履行完毕其各自义务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12.4 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 乙方应停止相应工作,向甲方移交已完成的工作成果、已 交付的货物及相关资料,双方按实际履行情况据实结算;乙方已收取超过应结算金额的款项,应在结算确定后 10 日 内返还甲方。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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