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荣合高速公路(荣昌段)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特许经营者
补遗通知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安荣合高速公路(荣昌段)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特许经营者”补遗内容通知如下:
一、对招标文件《第四章 投资协议》中以下内容作出修改,具体为:
1.第1.14款“开工日期系指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载明的开工日期(合同起始日)”中的“合同起始日”删除。
2.第3.2.1款“根据相关检查结果按照特许经营协议对项目公司进行处罚”,修改为:“根据相关检查结果按照特许经营协议对项目公司进行违约处罚”。
3.第3.6款“有权对已批准设计方案进行适当的修改”,修改为:“有权按照设计变更相关规定对已批准设计方案进行适当的修改”。
4.第3.10款“在本项目走廊带横向并行25公里范围内,甲方将严格控制新审批和建造与本项目平行、方向相同且构成车辆实质性分流的一级及以上公路标准的竞争性公路”,修改为:“在本项目走廊带横向并行25公里范围内,甲方将严格控制新审批和建造与本项目平行、方向相同且构成车辆实质性分流的高速公路标准的竞争性公路”。
5.第4.5.1.4款“认缴的项目资本金应按计划分期足额到位,不得在项目建设期内抽回、侵占或挪用项目资本金,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资金筹措不力,造成项目建设资金链中断”,修改为:“认缴的项目资本金应按计划分期足额到位,不得在项目建设期内直接或变相抽回、侵占或挪用项目资本金,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资金筹措不力,造成项目建设资金链中断” 。
6.第5.5.1款“1)路面损坏指数PCI≥92; 2)路面行驶质量指数RQI≥90; 3)路面车辙深度指数RDI≥90”,修改为:“MQI≥90且优等路率≥90%,PQI≥90且优等路率≥88%。”。
二、 对招标文件《第五章 特许经营协议》中以下内容作出修改,具体为:
1.第1条第1.3款“项目附属设施”术语解释修改为:“系指为保护、养护项目和保障项目安全所设置的公路防护、防水、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监控、通信、收费、应急、集散、换乘等设施、设备以及沿线广告牌、服务区、加油(气、氢)站、充电桩等专用建筑物、构筑物”。
2.本项目无政府参股,属于企业投资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中有“审批”相关描述的均修改为:“核准”。
3.第12条第1款“(2)特许经营期包括前期及建设期和运营期:特许经营期“3+30年”,“3年”是指建设期3年,自开工之日起至交工日止;“30年”是指运营期30年。如未来特许经营期内法律法规对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作出调整,在符合届时法律法规、项目情况、协议约定等前提下,按程序重新合理界定,并延长不超过6年的运营期(以最终投标确定的特许经营期为准);若延长的运营期受相关政策影响无法实现,由各方在不额外新增地方财政未来支出责任、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前提下协商解决。”,修改为:“(2)特许经营期包括前期及建设期和运营期:特许经营期“3+30年”,“3年”是指建设期3年,自开工之日起至交工日止;“30年”是指运营期30年。如未来特许经营期内法律法规对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作出调整,在符合届时法律法规、项目情况、协议约定等前提下,按程序重新合理界定,并延长不超过32个月的运营期(以最终投标确定的特许经营期为准);若延长的运营期受相关政策影响无法实现,由各方在不额外新增地方财政未来支出责任、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前提下协商解决。”
4.第31条第2款第1点“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压缩施工合同工期的,应与相关单位协商一致,并采取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修改为:“工期确需调整的,应当对影响安全的风险进行论证和评估,经相关单位协商一致,提出相应的施工组织和安全保障措施”。《特许经营协议》“附件一:适用法律、标准和规范”中与以上内容的法律、标准和规范的附件相关的修改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5.第31条第2款第14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上述2个法律条款已废止,被现行法律条款所替代。
6.第37条“竣工验收由重庆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持”,修改为:“竣工验收由重庆市荣昌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持”。
7.第44条第1款“在任何时候甲方合理需要的关于项目的运营、养护和维修的资料”修改为:“在任何时候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管理机构或甲方合理需要的关于项目的运营、养护和维修的数据、资料”。
8.第44条第3款“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工作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派出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修改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工作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
9.第56条第1款“运营评价原则上每5年开展一次”,修改为:“运营评价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
10.第75条第2款“移交保函的金额为0.4亿元”修改为:“移交保函的金额为0.4亿元,并确保不低于特许经营期内项目最后一次大修费用”。
11.第78条第1款“甲方发生本协议第77条第3款第(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按本协议第68条第1款规定立即解除协议”修改为:“甲方发生本协议第77条第3款第(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乙方书面通知后90日内未改正的,乙方有权解除协议”。
特别提示:
(1)招标文件《第四章 投资协议》、《第五章 特许经营协议》中其他部分与以上修改内容相关的也按本次补遗内容一并进行调整。
(2)本通知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招标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时,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3)请各投***网上发布的关于本项目招标有关的信息。不论投标人下载与否,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都视为投标人已收到以上资料并知悉全部有关招标过程和招标事宜。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招 标 人: 重庆市荣昌区交通运输委员会
重庆****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中航招采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2026年9月9日
[50000120260825001010101].CQC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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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anfangzb.com/view/414/gZRAhqABMqitpwL5ie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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