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双财采【2026】1号)
项目编号:GZFCG2026-36015
项目名称:****中心建设提升项目(二次)
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西藏飞太达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城关区当热路以南,拉萨加错居委会独院门牌160号1-2号门面房
被投诉人1:西藏友德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路****号****大厦****楼办公
基本情况
本项****中心建设提升项目(二次),项目编号为GZFCG2026-36015,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采购人为西藏双湖县人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西藏友德招标有限公司。
本项目预算金额与最高限价均为5904374.96元(大写:伍佰玖拾万肆仟叁佰柒拾肆元玖角陆分)。采购需求为建设融媒私有化基座、***平台、智能媒资大数据中台、智媒AI中台、4K播出系统、采编设备升级及配套设施设备等,核心产品为对象存储服务。
本项目采购文件获取时间为2026年9月15日00:00至2026年9月21日00:00;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为2026年10月12日9时40分,开标方式为线上"不见面"开标。
五、投诉和投诉答复情况
投诉事项一:被投诉人未提供设计图纸、施工图、效果图、工程量清单等基础资料,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明确,存在控标、卖标风险。
投诉事项二:招标文件引用已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政策前后矛盾,对象存储服务技术参数自相矛盾、不可实现,被投诉人专业能力严重不足。
投诉事项三:评分办法主观评审因素过多、未细化量化,违反综合评分法强制性规定。
投诉事项四:被投诉人未依法组织现场踏勘,程序违法,剥夺投标人知情权.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本项目2026年9月4日第一次发布招标公告,2026年9月10日发布终止公告,2026年9月15日第二次发布招标公告,2026年9月22日,投诉人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交《质疑函》,2026年9月28日向投诉人出具《质疑答复函》***平台***网发布了澄清公告。2026年9月30日,本机关收到投诉人提交的《政府采购投诉书》。我局在收到该公司投诉书后组织联合单位及聘请第三方对本项目采购中涉及的所有材料进行全面审核,现答复如下:
投诉事项一法律并未规定必须将施工图、效果图等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投诉人“责令将全部设计成果随采购文件一并提供”的请求缺乏直接依据。
2.投诉事项二成立,已于2026年9月28日经《更正(澄清)公告》予以更正。
3.投诉事项三不成立,本项目为信息化建设项目(包含了硬件、软件及系统集成)评审标准已按法定要求尽可能细化、量化,评审因素已量化到相应区间,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投标文件的客观内容逐项对照认定,并将扣分理由在评标报告中记录,评审结果可以通过打分表和评标报告予以复核。
4.投诉事项四不成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现场考察或答疑会;选择组织的,才要求“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该条为授权性规范,组织踏勘并非法定义务,以“未组织踏勘”主张程序违法,是对条文的误读。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已明确载明不组织统一踏勘、潜在投标人可自行踏勘,对全体供应商一视同仁,不存在被投诉人答复中所称的差别待遇情形。
综上,本局认为:
1.质疑事项一、三、四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据此,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处理决定如下:驳回质疑事项一、三、四;
2.责令采购人西藏双湖县人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西藏友德招标有限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处理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以及投标截止时间调整等事宜;涉及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依法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七、告知事项
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西藏自治区那曲市双湖县财政局
202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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