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编号:NMGKCHT-150001-202610030199
二、合同名称: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检察院车辆加油、添加燃料服务直接选定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ZJXD-2026100815000127407
四、项目名称: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检察院车辆加油、添加燃料服务直接选定(执法执勤用车燃油费)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检察院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检察院
联系方式:0474-***4559
供应商(乙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乌兰察布销售分公司
地址:****路****号
联系方式:139****5662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 序号 | 名称 | 数量(单位) | 单价(元) | 总价(元) |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
|---|---|---|---|---|---|
| 1 | 服务 | 1(项) | ¥24,750.00 | ¥24,750.00 | (1)供应商应当在所属加油站中选定一家或多家办理“IC卡”,投标文件中须注明指定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供应商需一次性告知采购单位办理的 “IC卡”须持相关手续。办理“IC卡”流程如有调整,供应商应提前15日内向各采购单位****中心报告“IC卡”办理新流程。 (2)采购单位在办理“IC卡”储值和充值时,实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使用现金。 (3) 应全天营业、车辆随到随加,可以随时办理挂失或退卡。“IC卡”一旦丢失,各采购单位可立即挂失,挂失后此卡作废。 (4)加油站工作人员加油前,必须审查“IC卡”显示的车牌号和实际加油车辆的车牌号是否一致。严格按照一车一卡、卡号与车牌号相一致的原则进行加油,为加油单位严格把关。供应商不得允许车辆驾驶员使用容器加油。 (5)供应商应在每月的第一周向采购单位上报定点加油“结算单清单”,以便于采购单位统计汇总数据。协议期内,供应商提供加油服务的加油站应在加油站油品零售价的基础上,按供应商参与本项目承诺的优惠折扣与采购人进行结算。 (6)供应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采购单位经办人的廉政工作,防止腐败现象的出现。 (7)车辆加油优惠率应按照本项目报价承诺的折扣进行优惠。 (8)在我市油市供应发生波动时,应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确保公务车辆不受影响。 (9)应满足采购单位所有公务用车一车一卡及机动卡若干的配置外,还须配备总卡一张,实现采购人对本单位所有用车***平台上查询。 |
合同金额: 24,75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肆仟柒佰伍拾元整
履约期限:2026年10月08日至2027年10月08日
履约地点:/
采购方式:框架协议采购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6年10月08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年10月08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无
合同附件: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检察院车辆加油、添加燃料服务直接选定采购合同.pdf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6年10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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