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信息
采购人:六盘水市司法局
项目名称:六盘水市司法局购买六盘水市法治宣传服务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
标的名称:六盘水市司法局购买六盘水市法治宣传服务
数量:1
预算金额(元):180000.00
单位:项
货物或服务的说明:六盘水市司法局购买六盘水市法治宣传服务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相关规定,围绕本项目采购服务需求、履约服务标准、政府采购现行政策法规依据、市场同类宣传服务供给现状、潜在承接主体资质、平台资源专属权属等核心内容,开展逐项核查、实地研判及专项综合论证工作。经专家组集体研讨,现就本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确定服务承接单位出具论证结论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采购单位
六盘水市司法局。
(二)项目名称
六盘水市法治宣传服务采购项目。
(三)采购内容
六盘水市法治宣传服务,***平台,开展法治主题栏目制作、普法短视频摄制、法治新闻采编播报、线上线下法治宣传活动策划执行、普法内容新媒体矩阵分发、法治宣传素材留存归档、宣传效果数据统计反馈等全套服务。服务内容含法治专题节目策划、拍摄、剪辑、播出,普法图文、短视频创作,重大法治节点专项宣传,司法行政重点工作宣传报道,法治宣传素材库建设,宣传成效汇总报告等;服务时段、宣传频次、内容体量按采购单位年度普法工作安排动态调整,服务费用按合同约定执行。采购内容包含宣传策划、内容生产、平台刊播、技术保障、素材交付、宣传成效评估等全部配套服务。
(四)项目用途
落实“八五”普法规划和全市法治宣传教育年度工作任务,面向六盘水市本地群众开展常态化法治宣传,宣传司法行政重点工作、法律法规、典型案例,提升全市干部群众法治意识。法治宣传需立足六盘水本土受众,依托本地媒体公信力、自有广播电视播出渠道、本地新媒体传播矩阵,实现本土精准触达。本项目服务合同即将到期,为持续保障全市常态化法治宣传工作不间断推进,保障年度普法考核任务落地,需确定承接单位并签订服务合同。
(五)论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二、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确定承接单位理由论证
(一)项目属性特殊,***平台资源,服务具有本土唯一性、不可替代性
本项目六盘水市法治宣传服务,***平台开展,属于依托特定媒体自有传播渠道、本土采编团队、***网络开展的公共宣传服务。****中心由原六盘水广播电视台、六盘水日报社媒体资源整合重组而成,是六盘水市市域范围内唯一拥有广播电视合法播出资质、完整本地信号覆盖、官方全媒体传播矩阵的市属主流媒体机构,拥有市域内独家的广播电视播出权限、***网络及官方宣传资质。法治宣传工作对内容性、本土受众触达能力、宣传公信力、本土新闻采编资源有刚性要求,其他社会传媒机构、***平台不具备本地无线电视、广播频道播出权限,****城乡群众的普法传播效果。项目宣传载体、本土采编资源、本地播出渠道为专属独有资源,属于公共宣传服务特殊要求,难以由其他市场主体简单替代。
(二)***平台权属明确,独家授权主体履约能力具有排他性
****中心为市属官方主流媒体机构,独家拥有市域内广播、电视频道播出许可,自有电视、广播、微信公众号、***平台,相关播出资质、***网络、本土采编队伍均为专属独有资源。为规范市场化运营、专业化承接各类官方宣传服务,****中心已独家授权六盘水融媒传媒有限公司全权运营其全部媒体资源、承接官方宣传服务项目,全权享有上述专属媒体资质、播出权限、全媒体传播矩阵及本土采编服务能力,具体履约优势如下:
1. 六盘水融媒传媒****中心独家授权,是市域内唯一合法使用市级广播电视播出资质、拥有覆盖全市各县区广播电视信号传播渠道的服务主体,****城乡全域覆盖的普法传播,其他商业传媒企业不具备广播电视频道刊播权限;
2. ****中心深耕六盘水本地的专职采编、视频摄制、栏目制作团队,熟悉本地社情民情,能够精准结合本市司法行政工作、本地典型案例定制本土化普法内容,具备快速响应重大法治宣传节点、突发事件普法宣传的能力;
3. 经核查,六盘水融媒传媒有限公司是本项目****中心***平台、广播电视播出资质、本地全媒体矩阵资源的服务主体,相关独家授权资质、专属媒体资源不可转让、不可授权第三方代为完成本项目全链条宣传服务;
4. 项目履约包含法治内容策划、摄制、广播电视端播出、新媒体分发、活动落地、素材归档、宣传成效统计等全流程服务,全套****中心专属资质与独家授权资源支撑,其他市场主体无法取得同等市域传播渠道,不具备完整项目履约能力。
(三)采购方式符合法定单一来源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符合“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 情形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 的情形,是指货物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本项目属于依托市级独家专属媒体资质、独家授权资源开展的公益性法治宣传服务,无其他兼容替代主体,符合法定单一来源采购条件,现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拟定本项目服务承接供应商为六盘水融媒传媒有限公司。
拟定供应商信息:
名称:六盘水融媒传媒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路**** 号
三、公示期限
2026年9月15日起至2026年9月22日
四、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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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联系方式
(一)采购人信息
联系人: 文戍
联系电话:0858-***8376
联系地址:****路****号
(二)财政部门
联系人:欧阳主任
联系电话:0858-8324301
联系地址:贵州****路****号
(三)采购代理机构
单位名称:贵州瑞泰鸿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罗青
联系电话:156****5525
联系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凉都大道凉都里C7-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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