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公共实训基地智能化工程项目(重新招标)更正公告2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czsjcg202609-055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滁州市公共实训基地智能化工程项目(重新招标)
首次公告日期:2026年9月29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审方法和标准中 “投标人业绩”评分要求,设置2023年1月1日之后的时间限定,同时要求业绩内容至少须同时包含综合布线系统、网络系统、机房工程、广播系统、信息发布系统、综合安防系统、停车场管理系统、一卡通系统、门禁系统、会议系统、综合管路中的任意五项,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事实依据:本项目预算金额为300万元,属于中小型智能化工程。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自2023年1月1日以来具有同时包含综合布线、网络、机房、广播、信息发布、综合安防、停车场管理、一卡通、门禁、会议、综合管路中任意五项系统的智能化或信息化项目业绩,每提供一个得2分,满分4分。一方面对业绩设置仅 2023年1月1日之后的时间限制.时间区间过短,排除了供应商在2023年之前已经完成的同类成熟智能化项目业绩:另一方面在系统数量和系统类型上限定过于具体、苛刻。(2)智能化工程项目的子系统配置因项目类型、建设规模不同而存在显著差异。一是仅限定 2023-01-01之后业绩,很多深耕智能化行业、过往有大量优质同类项目但项目竣工时间早于2023年的企业直接无法得分:二是要求一个300 万元级别的项目业绩中同时包含十一项子系统中的任意五项,事实上大幅缩小了潜在供应商的范围。具备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完全有能力承接本项目施工,但其过往业绩不一定恰好满足该时间节点、也不一定恰好覆盖上述子系统的任意五项组合。(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或者歧视待遇。财政部指导性案例 12号明确指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时间门槛、不得将为特定主体服务的业绩作为评审因素,业绩时间设定应当与项目履约能力相匹配,不能人为压缩业绩有效时间范围,变相排斥有成熟过往项目经验的市场主体。(4)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 号)明确要求清理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采购人在设定业绩等商务条件时,应确保各项条件的设置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时间范围、业绩类型等要素均应与采购标的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匹配,避免因条件设置不当而对潜在供应商构成不合理排斥。本项目属于建筑智能化安装施工,考察供应商智能化工程施工履约能力即可,不应当设置过短的业绩时间窗口,也不应当对单个业绩内子系统种类数量做严苛限定。(5)本项目招标文件允许专业承包,且要求的是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该资质本身已涵盖本项目全部施工范围,额外叠加“2023-01-01以后” 时间限制+复杂的业绩系统组合双重要求,超出了项目实际履约能力验证的合理需要,限制充分市场竞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 号)。
质疑事项相关请求:请求采购人及代理机构重新审查“投标人业绩”评分条款,取消或放宽业绩2023年1月1日之后的时间排他性限定,同时删除或修改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业绩系统组合条件,确保符合条件的潜在供应商能够公平参与竞争。
回复:本项目为建筑智能化集成项目,项目包含多套弱电系统的安装、调试、联调工作,对供应商近期项目实施能力、新技术应用、现场交付运维水平要求较高。(1)设置 2023年1月1日之后业绩,目的是考察供应商近期同类项目履约能力,并非人为排斥。智能化行业技术迭代较快,近年项目实施经验更能反映投标人当前团队、设备、施工管理水平,该时间设置与项目履约需求相匹配,不属于以 “不合理压缩业绩时间、变相排斥潜在供应商” 情形。业绩要求并非资格门槛,仅作为加分项。(2)关于业绩需包含十一项子系统中任意五项的要求。本项目建设内容包含综合布线及管路系统、机房系统、***网络系统、综合安防系统、公共广播系统、信息发布系统、会议系统等多个智能化子系统,属于多系统集成施工项目,要求业绩包含所列子系统任意五项,并非要求业绩必须包含全部 11 个子系统,条件已放宽,不同智能化项目虽然子系统配置存在差异,但具备多系统集成项目经验,是顺利完成本项目施工、调试、系统对接的重要保障,该评审因素是结合本项目多系统集成的建设特点设置,与项目履约需求相关。
故本项不调整,按原文件要求执行。
质疑事项2: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审方法和标准中“技术负责人及实施团队”评分要求中设置“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软考)网络工程师证书”及“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证书”作为评分因素,本项目属于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类项目,软考类证书与本项目工程施工履约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构成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
事实依据:(1)本项目法定资格要求为: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非节市证》。机电工程二级注册建造师、智能化相关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完全能够胜任本项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2)评审标准中额外要求技术负责人具有“***网络工程师证书’,实施团队成员具有“***网络工程师”或“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证书”。本项目核心工作内容为智能化系统的设备采购、管线布线、安装调试、系统对接施工,属于建筑智能化安装工程,并非软件开发、软件系统研发类项目。软考系列证书偏向软件研发、软件项目管理方向,并非建筑智能范施土现场管理、安装调试的法定必备执业证书,该类证书与本项目工程施工履约没有必然对应关系。智能化工程施工更看重人员建筑施工管理、弱电安装、现场调试的工程实践能力,不应以软件类资格证书作为加分门槛门槛。(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本项目为工程施工类项目,施工人员的核心能力应体现在工程施工经验、施工技能和安全操作规范等方面,而非计算机软件技术资格证书。(4)该类软考证书市场持证人员供给有限,中小智能化施工企业很难同时集齐多名持证人员。此项评分设置变相拍高投标门槛,使大量具备电子智能化二级资质、完全有能力保质保量完成本项目施工的中小企业大量失分,削弱充分竞争,与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导向不符。(5)参照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文件负面清单相关条款,“对技术人员证书的要求与项目无关”以及“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属于禁止性条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第(八)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号)第五十五条:《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文件负面清单》相关条款。
质疑事项相关请求:请求采购人及代理机构重新审查“技术负责人及实施团队”评分条款,将评分证书类型调整为与本项目工程施工履约直接相关的证书类别(如机电工程注册建造师、建筑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安全员证书等),删除或修改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软考(计算机软件技术资格)证书评分条件。
回复:本项目虽属于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但项目并非单纯管线安装,***网络搭建、信息系统调试、多业务系统集成对接、平台调试等信息化集成工作,不仅涉及现场施工,***网络配置、系统调试、系统联调等信息化技术工作。网络工程师、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证书,***网络技术、信息系统项目管理、系统集成方案、系统调试等专业能力,与本项目智能化多系统集成调试工作直接相关,并非软件开发专属证书。以上证书能够佐证技术负责人及团队具备信息化系统集成、网络调试、项目统筹管理能力,有利于保障本项目多系统联调、系统对接工作质量。证书仅作为加分评审因素,不是投标资格门槛。本项评审因素设置与项目多系统集成调试的实际建设需求相适应,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情形,故本项不调整,按原文件要求执行。
质疑事项3:本项目磋商文件于2026年9月 29 ***网发布,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为2026年10月9日,期间包含国庆节法定假日(10月1日-10月7日),有效准备时间严重不足,涉嫌违反法定公告期限规定。
事实依据:本项目磋商文件于2026年9月29日****中心网发布,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为10月9日10时10分。
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 日”。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八十五条规定,“本办法规定按日计算期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到节假日后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本项目公告发布日期为9月29日,当日不计入,从9月30日起算。10月1日至10月7日为国庆节法定节假日,节假日期间企业人员体假,供应商无法正常开展现场踏勘、方案编刺、询价、响应文件编制、内部审核签章等投标准备工作,扣除国庆假期后,供应商实际可用的准备时间不足法定要求。(5)依据财政部令第 87号第八十五条精神,节假日不具备开展投标准备的客观条件。本项目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10月9日,供应商在节假日期间无法正常开展投标准备工作,实际有效准备时间不足,不利于充分竞争。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八十五条。
回复:本项目开标时间已调整为:2026年10月13日8时50分。
更正日期:2026年10月9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此更正公告视同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与磋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潜在供应商及时查看下载,给各潜在供应商带来不便,敬请谅解!如因供应商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滁州市南谯区龙蟠大道 99 号
联系人:郑老师
联系方式:159****8404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安徽星启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路****号
联系人:雷宇
联系方式:136****201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郑老师、雷宇
电 话:159****8404、136****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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