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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1202608240010101的澄清修改文件

10小时前招标变更-澄清重庆 - 荣昌区 关注

基本信息

省份/直辖市 重庆 所属地区 荣昌区
采购单位 重庆市荣昌区交通工程建设中心 项目联系方式
更多联系方式 023-****2877 023-****3979
代理机构 重庆恒治达建筑咨询有限公司
以上信息为大数据平台自动计算结果,如有误差以正文为准

正文

文件编号
投标资格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投标有效期 90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资金现金
投标保证金金额 100,000元 人民币
控制价(最高限价) 5,800,000元 人民币
评标办法 CQGLKCSJJPSZDJ2026[JS]
开标时间
开标地点
开标方式
资格审查方式
答疑澄清时间
是否延期
延期后开标时间
延期后开标地点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国道G348荣昌区板桥至大足界段改建工程勘察设计

答疑及补遗通知(1)

一、答疑部分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国道G348荣昌区板桥至大足界段改建工程勘察设计”质疑内容答复如下:

质疑一: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2.5款“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中设置异常低价警戒线为最高限价的85%,并规定“投标人报价低于0.85折需提供报价合理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但招标文件全文并未对“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具体内容、范围或形式作出任何解释或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重庆市发改委印发的《重庆市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实施细则》(渝发改规范〔2026〕2号),招标文件应当内容完整、表述清晰,不得存在含义模糊、可能引发歧义或为投标人设置不明确门槛的条款。

该表述不明确的情形属于招标文件存在的歧义,可能导致以下后果:

(1)投标人因无法预估评标委员会对“必要”的理解标准,而准备不足或被认定为“不能提供有效证明”,面临被否决投标的风险。

(2)由于缺乏统一评判标准,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可能拥有过大的自由裁量权,难以保障评审的客观公正。

为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各潜在投标人的合法权益,请招标人针对“投标报价低于异常低价警戒线时需提供的必要证明材料”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予以明确。

建议参考重庆市内其他类似项目的常见做法,建议明确“必要的证明材料”可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人成本分析报告、拟投入本项目主要人员配置及成本测算等。

回复:“必要的证明材料” 属于结合投标人自身实际报价组成进行举证的实质性佐证材料,不同投标人报价构成、成本来源、资源条件、供应链情况存在个体差异。本项目按照《重庆市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6年版)》编制,请投标人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提供“证明材料”。

质疑二: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1勘察业绩要求条款“投标人自2018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完成过1个里程不小于7公里的一级公路及以上的勘察业绩。”未明确勘察的具体阶段,初勘、初测或详勘、定测是否都满足要求,请招标文给予澄清明确。

回复:详见补遗通知(1)。

质疑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2.3报价方式条款已明确“一、勘察费报价方式”和“二、设计费报价方式”均采用“方式三:固定总价”方式,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投标函部分却提供了“(三)勘察设计费用清单(如有)”“(四)其他费用清单(如有)”,请招标人明确这两个费用清单,是否无需投标人填写?

回复:详见补遗通知(1)。

质疑四:招标人发布招标文件时,未同时提供项目前期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基础资料,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勘察设计基础资料”;第十六条明确规定,招标人负责提供与招标项目有关的基础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资料缺失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公平性与合理性,为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保障各潜在投标人享有平等的投标权利和充分的信息获取权,请求招标人补充发布项目前期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含相关附图、附表等附件材料)。

回复:各潜在投标人如需进一步掌握项目现场实际情况,可按照招标文件约定,自行开展现场踏勘,通过现场踏勘、公开渠道收集等方式获取项目现场相关信息。各投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已公开资料、自行踏勘成果及自身专业经验完成投标文件编制。

质疑五:经查阅本项目招标文件,该项目为一级公路建设标准,工程勘察的核心工作内容包括查明沿线岩土工程条件、进行地基与基础评价、边坡稳定性分析等岩土工程勘察内容。然而,招标文件对勘察负责人的技术职称设置为“水文地质专业”技术职称,水文地质专业与一级公路主体工程勘察需求不匹配,涉嫌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建议将招标文件中勘察负责人的职称要求由“水文地质专业”调整为“岩土工程或工程地质相关专业”,或参照行业通行做法表述为“岩土相关专业(包括但不限于岩土工程、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水文地质工程等)

回复:详见补遗通知(1)。

质疑六:1.4.1中5.2勘察负责人 5.2.1投标人拟派的勘察负责人必须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具备高级及以上(水文地质专业)技术职称;这个条款中的水文地质专业:职称证书专业为地质工程、岩土工程是否满足此条款?

回复:详见补遗通知(1)。

质疑七:业绩要求提供的业绩为初步勘察设计、施工图勘察设计、两阶段勘察设计还是均可?

回复:勘察业绩详见补遗通知(1);设计业绩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3.2 设计业绩要求”。

质疑八: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具备高级及以上(水文地质专业)技术职称,是否可以接受工程地质等相关专业的技术职称代替水文地质专业的要求。

回复:详见补遗通知(1)。

质疑九: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具备高级及以上(水文地质专业)技术职称,是否可以接受工程地质等相关专业的技术职称代替水文地质专业的要求。

回复:详见补遗通知(1)。

质疑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第1.4.1条5.2 勘察负责人需要满足高级及以上(水文地质专业)技术职称,请问是必须要水文地质专业吗,相关专业都不行吗,比如岩土工程或者地质工程等

回复:详见补遗通知(1)。

质疑十一:勘察负责人要求具备高级及以上(水文地质专业)技术职称,工程地质专业是否满足?

回复:详见补遗通知(1)。

质疑十二:投标人拟派的勘察负责人必须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具备高级及以上(水文地质专业)技术职称;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请问地质勘察、岩土工程职称是否算水文地质专业。

回复:详见补遗通知(1)。

质疑十三:招标人未在招标文件中提供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等前期资料,且招标文件相关条款之间存在矛盾,导致潜在投标人无法客观、准确地编制技术部分(技术建议书),亦可能导致评标标准缺乏客观依据。根据招标公告载明,本项目已由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渝发改交通〔2026〕802号"批准建设。该批复文件及对应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显然已由招标人掌握,但招标人未将其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向潜在投标人提供。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1项"技术评审标准"规定,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递交的技术部分进行综合性评审,评审内容包括:1.对招标项目的理解和总体设计思路是否正确;2.招标项目勘察设计的特点、关键技术问题的认识及其对策措施是否合理;3.勘察设计工作量及计划安排是否合理;4.勘察设计的质量保证措施、进度保证措施、安全保证措施是否恰当;5.后续服务的安排及保证措施是否合理。上述评审内容中,第1项"总体设计思路"、第2项"关键技术问题对策"、第3项"勘察设计工作量"均高度依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核心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交通量预测数据、路线方案比选、工程地质初步评价、主要控制点、投资估算、沿线规划条件等。在缺乏可研报告的情况下,潜在投标人只能依据招标公告中有限的项目概况信息进行推测和假设,无法形成有针对性的、准确的技术方案。评标委员会也缺乏客观依据对各投标人的技术方案进行比较和评判,可能导致评标结果缺乏公正性和科学性。

回复:各潜在投标人如需进一步掌握项目现场实际情况,可按照招标文件约定,自行开展现场踏勘,通过现场踏勘、公开渠道收集等方式获取项目现场相关信息。各投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已公开资料、自行踏勘成果及自身专业经验完成投标文件编制。

质疑十四: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第3.1.1条第(2)款设计资质要求中,第③项"工程设计公路行业(公路专业)甲级资质"的设置与本项目实际设计范围不相适应,请求修改为"工程设计公路行业(公路、交通工程)专业甲级资质"。本项目设计范围包含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招标文件第2.2条明确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设计部分(第2.4.1条)涵盖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全部阶段,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设计属于中标人必须独立完成的设计内容。公路专业甲级资质不能覆盖交通工程专业设计。根据《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公路行业下分设公路、特大桥梁、特长隧道、交通工程四个独立专业资质。公路专业甲级的业务范围为"公路方面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其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中不要求配置交通工程专业的注册人员和技术骨干,难以独立保障一级公路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的设计质量和深度。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本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资质门槛低于项目实际需要,可能导致不具备交通工程设计能力的单位以低价中标,既影响工程质量,也对同时具备双专业资质的潜在投标人构成不公平竞争,属于"设定的资格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回复:根据《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 号)对公路专业甲级资质业务范围规定,公路专业甲级资质可承担对应等级公路工程的主体工程及配套工程设计。本项目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属于公路主体工程配套范畴,具备工程设计公路行业(公路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依法具备承接本项目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配套设计的业务资格,资质条件与本项目实际设计范围相匹配,不存在资格条件与项目特点、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情形。

根据渝交路〔2025〕1号文件,交通工程专业甲级设计资质可承担各级公路(包括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等)的监控系统、通信系统、收费系统及管理、养护、服务设施的设计业务。

质疑十五: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第3.1.1条第(2)款设计资质要求中,第③项"工程设计公路行业(公路专业)甲级资质"的设置与本项目实际设计范围不相适应,请求修改为"工程设计公路行业(公路、交通工程)专业甲级资质"。本项目设计范围包含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招标文件第2.2条明确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设计部分(第2.4.1条)涵盖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全部阶段,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设计属于中标人必须独立完成的设计内容。公路专业甲级资质不能覆盖交通工程专业设计。根据《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公路行业下分设公路、特大桥梁、特长隧道、交通工程四个独立专业资质。公路专业甲级的业务范围为"公路方面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其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中不要求配置交通工程专业的注册人员和技术骨干,难以独立保障一级公路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的设计质量和深度。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本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资质门槛低于项目实际需要,可能导致不具备交通工程设计能力的单位以低价中标,既影响工程质量,也对同时具备双专业资质的潜在投标人构成不公平竞争,属于"设定的资格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回复:根据《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 号)对公路专业甲级资质业务范围规定,公路专业甲级资质可承担对应等级公路工程的主体工程及配套工程设计。本项目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属于公路主体工程配套范畴,具备工程设计公路行业(公路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依法具备承接本项目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配套设计的业务资格,资质条件与本项目实际设计范围相匹配,不存在资格条件与项目特点、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情形。

根据渝交路〔2025〕1号文件,交通工程专业甲级设计资质可承担各级公路(包括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等)的监控系统、通信系统、收费系统及管理、养护、服务设施的设计业务。

质疑十六:要求同时具备两类甲级资质且禁止联合体,超出项目实际需要,排斥了大量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潜在投标人。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须同时具备:勘察资质:工程勘察综合甲级,或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岩土工程勘察、工程测量、水文地质)甲级及以上;设计资质:工程设计综合甲级,或工程设计公路行业甲级及以上,或工程设计公路行业(公路专业)甲级。市场上存在大量仅持有工程勘察甲级资质的专业勘察单位,以及仅持有公路行业设计甲级资质的专业设计单位,其各自在本专业领域具备充分的履约能力。禁止联合体投标,意味着上述单位无法通过"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组合的方式参与本项目竞争,实质上只有同时持有两类甲级资质的少数大型综合设计院才能投标,投标人范围被不合理压缩,不利于充分竞争。

回复: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属于招标人法定选择权,招标人可结合项目实际需求自主确定。

本项目勘察设计一体化特点突出,勘察、设计工作关联性强、衔接要求高,项目工期紧张。若允许联合体投标,易出现各方权责边界不清、协同效率偏低、工作界面冲突、责任推诿等情形,不利于保障项目推进效率与成果质量。

本项目资质条件设置已提供多元准入路径,并非仅面向综合设计院;市场上同时满足本项目资质条件的市场主体数量充足,可以实现充分有效竞争,并未不合理限制投标人范围。仅持有单项甲级资质的单位,不具备独立完成本项目一体化全部工作的能力,无法满足项目完整履约要求。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并非排斥市场竞争,目的是遴选具备全过程一体化完整履约能力的独立法人主体,规避联合体协同管理风险,保障项目实施成效。综上,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该条款维持原招标文件不变。

质疑十七: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第3.2条规定"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同时第3.1.1条要求投标人须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勘察和设计两类甲级资质。我方认为,该两项条款叠加适用,构成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违反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请求招标人予以纠正。本项目招标范围包含两类相互独立、分属不同资质序列的专业工作。本项目招标范围明确分为勘察部分(工程测量、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勘察、编制《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等)和设计部分(初步设计、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编制等),二者分属工程勘察资质序列和工程设计资质序列,是两类独立的专业业务。本次招标合同估算金额580万元中,勘察费用50万元、设计费用530万元,也印证了两项工作的可分性。调整为接受联合体投标。

回复: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属于招标人法定选择权,招标人可结合项目实际需求自主确定。

本项目勘察设计一体化特点突出,勘察、设计工作关联性强、衔接要求高,项目工期紧张。若允许联合体投标,易出现各方权责边界不清、协同效率偏低、工作界面冲突、责任推诿等情形,不利于保障项目推进效率与成果质量。

本项目资质条件设置已提供多元准入路径,并非仅面向综合设计院;市场上同时满足本项目资质条件的市场主体数量充足,可以实现充分有效竞争,并未不合理限制投标人范围。仅持有单项甲级资质的单位,不具备独立完成本项目一体化全部工作的能力,无法满足项目完整履约要求。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并非排斥市场竞争,目的是遴选具备全过程一体化完整履约能力的独立法人主体,规避联合体协同管理风险,保障项目实施成效。综上,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该条款维持原招标文件不变。

质疑十八: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1中的5.2.1:具备高级级以上(水文地质专业)技术职称。提问:为何勘察负责人的职称限制如此单一,项目负责人及设计负责人都是相关专业,勘察负责人也应该是相关专业才合理。

回复:详见补遗通知(1)。

质疑十九:1.4.1条款5.2勘察负责人要求具备高级及以上(水文地质专业)技术职称;请问:本项目为勘察设计一体化项目,勘察工作的核心任务是查明岩土层的空间分布、提供岩土设计参数、评价地基稳定性,为后续设计工作提供依据。这些工作内容与“岩土工程”或“工程地质”专业的核心能力高度契合,而与“水文地质”专业(侧重于地下水资源评价)存在显著偏差,不应作为本项目勘察负责人的唯一专业资格条件,该条款设置构成了不合理的排斥性条款,涉嫌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关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规定。建议修改为:勘察负责人具备高级及以上(水文地质专业或岩土工程专业或工程地质专业)技术职称

回复:详见补遗通知(1)。

质疑二十:招标文件前附表中,“5.2 勘察负责人需具备高级及以上(水文地质专业)技术职称;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并已在投标人本单位注册执业。”请问:技术职称为“地质及水文工程(市政、公路)”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回复:详见补遗通知(1)。

质疑二十一:5.2条款勘察负责人具备高级及以上岩土工程专业技术职称;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是否满足?

回复:详见补遗通知(1)。

质疑二十二:问一下这个勘察设计标是怎么一个付款方式哦,怎么招标文件上没有明确。

回复:详见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

质疑二十三:为什么不能组联合体,排斥潜在投标人,涉嫌为某些人量身订做!!

回复: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属于招标人法定选择权,招标人可结合项目实际需求自主确定。

本项目勘察设计一体化特点突出,勘察、设计工作关联性强、衔接要求高,项目工期紧张。若允许联合体投标,易出现各方权责边界不清、协同效率偏低、工作界面冲突、责任推诿等情形,不利于保障项目推进效率与成果质量。

本项目资质条件设置已提供多元准入路径,并非仅面向综合设计院;市场上同时满足本项目资质条件的市场主体数量充足,可以实现充分有效竞争,并未不合理限制投标人范围。仅持有单项甲级资质的单位,不具备独立完成本项目一体化全部工作的能力,无法满足项目完整履约要求。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并非排斥市场竞争,目的是遴选具备全过程一体化完整履约能力的独立法人主体,规避联合体协同管理风险,保障项目实施成效。综上,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该条款维持原招标文件不变。

质疑二十四:这个资质要求,整个重庆只有渝勘院满足。云贵川渝地区满足的除去核工业有关的单位,只有7家。不要说全国有很多,新疆、北京、深圳、上海的公司会不会来你心里没有数吗?又是量身定制。修改联合体要求。

回复:满足本项目资质要求的企业众多,不存在量身定制的情况。

质疑二十五:这个资质要求,整个重庆只要渝勘院满足。云贵川渝地区满足的除去核工业有关的单位,只有7家。不要说全国有很多,新疆、北京、深圳、上海的公司会不会来你心里没有数吗?又是量身定制。

回复:满足本项目资质要求的企业众多,不存在量身定制的情况。

质疑二十六:要求勘察资质和设计资质都是双甲,又不允许联合体,请问建设单位是否做过市场调研,满足这个资质的单位有多少?是否能引起充分的市场竞争

回复:满足本项目资质要求的企业众多,不存在量身定制的情况。

质疑二十七:投标人拟派的勘察负责人必须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具备高级及以上(水文地质专业)技术职称;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并已在投标人本单位注册执业。本项目是公路改建工程,招标范围中勘察部分的核心内容是:工程测量、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勘察、岩土工程勘察(路基、桥梁基础、基坑支护等)。勘察负责人通常以岩土工程专业为主导。限定为 "水文地质专业" 而非更通用的 "岩土工程相关专业",可能与项目实际需要不完全匹配。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设定的资格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请修改为岩土或地质或道路与桥梁相关专业职称。

回复:详见补遗通知(1)。

二、补遗部分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国道G348荣昌区板桥至大足界段改建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文件补遗内容发布如下:

一、招标文件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3.1勘察业绩要求“投标人自2018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完成过1个里程不小于7公里的一级公路及以上的勘察业绩。”修改为:“投标人自2018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完成过1个里程不小于7公里的一级公路及以上的勘察业绩(业绩内容须包含详勘和定测)”。

二、招标文件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5.1项目负责人“5.1.1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具备高级及以上(道路与桥梁工程相关专业专业)技术职称;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执业资格并在投标单位注册。”修改为:“5.1.1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具备高级及以上(道路与桥梁工程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执业资格并在投标单位注册”。

三、招标文件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5.2勘察负责人“5.2.1投标人拟派的勘察负责人必须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具备高级及以上(水文地质专业)技术职称;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并已在投标人本单位注册执业。”修改为:“5.2.1投标人拟派的勘察负责人必须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具备高级及以上(水文地质类或工程地质类或地质工程类或岩土工程类)技术职称;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并已在投标人本单位注册执业”。

四、招标文件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一、投标函部分“(三)勘察设计费用清单(如有)”和“(四)其他费用清单(如有)”格式进行删除。

注:已发出的招标文件与本次补遗有冲突的地方,以本次补遗为准。本次补遗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网上下载本通知相关内容,不管下载与否,都视为全部知晓其全部内容。

招标人:重庆****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恒治达建筑咨询有限公司

2026年9月9日

递交时间
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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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anfangzb.com/view/551/yAgjhqABLRKCxEZfHYxZ.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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