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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道S341德州至昔阳公路獐獏乡至岗底段改建工程施工一标段

2024-02-03招标公告-公告其他河北 - 邢台市 关注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承包人应及时对完工项目
省份/直辖市 河北 所属地区 邢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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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省道 S341 德州至昔阳公路獐獏乡至岗底段 改建工程施工一标段 合 同

甲 方:****中心乙 方: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日 期: 年 月 日 目 录 一、合同协议书 .......................................... 1 二、廉政合同 ............................................ 3 三、安全生产合同 ........................................ 5 四、专用合同条款 ........................................ 7 一、合同协议书 ****中心(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省道 S341 德 州至昔阳公路獐獏乡至岗底段改建工程施工一标段(项目名称),已接受 中建路桥集团 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 同达成如下协议。 1. 项目概况:路线基本为东西走向,项目起自獐獏乡东 S341 与拟建 G234(兴隆至阳 江)公路交叉处,止于岗底村北与既有省道 S341 相接。项目全长为 18.27km,其中:完全 利用段长 7.07km,建设段长 11.2km,公路等级为二级公路,建设段设计速度 40 公里/小 时,路面面层采用沥青混凝土结构,桥涵、隧道设计汽车荷载等级采用公路—Ⅰ级。 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 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8)技术规范; (9)图纸;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2)其他合同文件。 3.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4.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壹亿柒仟陆佰贰拾捌万贰仟肆佰贰拾柒元陆角贰分元(¥176282427.62 )。 5.承包人项目经理: 闫聚杰 。承包人项目总工: 苏辉 。 6.工程质量符合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优良标准。工程 安全目标:不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7.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1 2 8.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计划工期:30个月,计划开工日期2024年 01 月25日,计划交工日期 2026年07月25日。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2年。。 10.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 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 书后失效。 11.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 陆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叁 份,当正本 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2.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中心(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承包人: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二、廉政合同 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 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 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 S341 德州至昔阳公路獐獏乡至岗底段改建工程施 工一标段 (项目名称)的项目法人 ****中心(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 包人”)与该项目的施工单位 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 特订立如下合同。 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 S341德州至昔阳公路獐獏乡至岗底段改建工程施工一标段 (项目名称) 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 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 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 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 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 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 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 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 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 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 3 4 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 礼品。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 任何费用。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等。 4.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 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的,应予以赔偿。 (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 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 交通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 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 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本合同作为 S341德州至昔阳公路獐獏乡至岗底段改建工程施工一标段 (项目名称) 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8.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一份,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监督单位各 一份。 发包人:****中心(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发包人监督单位:(全称) (盖单位章) 承包人: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承包人监督单位:(全称) (盖单位章) 三、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 S341德州至昔阳公路獐獏乡至岗底段改建工程施工一标段 (项目名称)施工合同 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 人 ****中心(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 中建路桥集团有 限公司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1.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 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 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 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 隐患。 2.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 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 安全技术规程》和《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 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 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 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 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 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 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 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 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 5 6 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 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 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 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 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 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 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 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 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 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 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 理。 3.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 工验收后失效。 5.本合同正本二份、副本 陆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叁 份,当正本与副 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中心(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承包人: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四、专用合同条款 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采用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的“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7 8 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投标函附录中的数据(供投标 人确认)与本表所列有重复。编写招标文件的单位应仔细校核,不使数据出现差错或不一 致。 序号 条目号 信息或数据 1 1.1.2.2 发包人:****中心地 址:邢台市紫金泉街 29 号 邮政编码:054000 2 1.1.2.6 监理人:由发包人另行通知 3 1.1.4.5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2 年。 4 1.6.3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 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 14 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5 3.1.1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6)根据第 15.3 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涉及的金额 超过了该单项工程签约时合同价的 / %或累计变更超过了签约合同 价的 / % 6 5.2.1 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否 7 6.2 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否 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相关规定如下: / 8 8.1.1 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中 标人进场 14 ***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 限: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后 14 天内 9 11.5 逾期交工违约金:5000 元/天 10 11.5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5%签约合同价 11 11.6 提前交工的奖金: / 元/天 12 11.6 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 / 元 13 15.5.2 不适用 14 16.1 工期为一年以内的工程不调价,工期超过一年,按邢台交通运输局 相关规定执行。 9 15 17.2.1 开工预付款金额: 5 %签约合同价 16 17.2.1 材料预付款比例:无 17 17.3.2 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4 份 序号 条目号 信息或数据 18 17.3.3(1) 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50 万元 19 17.3.3(2)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不适用。 20 17.4.1 质量保证金限额:3%合同价格。若交工验收时承包人具备被招标项 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定的最高信用等级,发包人给予 /%合同价格质量保证金的优惠。 质量保证金不计付利息 21 17.5.1(1)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 7 份 22 17.6.1(1)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 7 份 23 18.2(2) 竣工资料的份数: 4 份,电子文件 2 套。 24 18.5.1 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否 25 18.6.1 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否 26 19.7 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5 年 27 20.1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费的保险费率 3‰; 保险金额: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不含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责责 任险的保险费)至 700 章的合计金额。 28 20.4.2 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100 万元,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 额),保险费率 3‰。 29 24.1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仲裁或诉讼 如采用仲裁,仲裁委员会名称:向石家庄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如采用诉讼,向石家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本部分所列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必须在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的内容的集中,招标人编制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不限于本部 分所列内容。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0 其他义务 (1)文末增加: 前期工作中若项目驻地、拌合场站、预制场、取土场等临时用地的位置、面积等已报 省自然资源部门审批;承包人应按照批复的临时用地方案及临时用地复垦方案向属地自然 资源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在发包人与属地相关部门的协调下与临时用 地的权属人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承担相关费用。 (3)文末增加: 承包人应按照《河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邢台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 施细则》及省厅、市局有关文件要求落实农民工工资专户、农民工实名制、工资银行代发、 按月足额支付等要求,加强对劳务队伍管理工作,并对劳务分包单位负有管理和代偿责任。 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招用农民工的,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将劳动合同报监理人 和发包人备案。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按时支付劳务工资,落实各项劳动保护 措施,确保农民工安全。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加强对承包人使用农民工的管理,对不签订 劳动合同、非法使用农民工的,或者拖延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要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 按承包人违约处理。 (4)文末增加: 承包人应按照《河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邢台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 施细则》及邢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邢台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 工工资保证金实施细则>的通知》(邢人社办[2022]120 号)及邢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局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邢台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 则>的通知》(邢人社办[2022]121 号)及《邢台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工程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办法》等文件的要求,开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等,并按照 相关文件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支付、农民工实名制等措施。监理单位受发 包人委托对施工承包人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审核及监督。 10 (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本款增加 A、B、C、D、E、F: 本工程质量目标为优良,承包人应为本合同的施工建立强有力的质保体系和质检体系, 认真执行国家和交通运输部、河北省交通运输厅、邢台市交通运输局及发包人有关加强质 量管理的法规与文件要求,开展全面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达到优良。若经监理工程师 中间验收未能达到规范要求的分部、分项和单位工程,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示自 费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规范要求。 A、对于业主安排的科研项目和设计的优化,承包人应予以接受并积极配合。 B、发包人根据项目总体工期、质量目标和安全生产、施工环保要求,制定了《邢台 市项目建设管理考评办法》,就承包人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等方面 的履约情况进行考评,并定期兑现奖惩和将考核评比结果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发包人 将在施工中制定详细的项目管理办法。承包人必须按照河北省、邢台市及市局有关安全生 产、施工环保、工程质量、进度等有关规定开展相关工作,同时承包人须积极响应并参与 发包人为加强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管理而组织的考核评比 等管理活动,并且不得借此提出任何附加费用和要求。安全生产费和施工环境保护费由承 包人包干使用。 C、承包人应设置专门部门和安排专职人员负责协调处理好地方问题和工民关系,当 发生矛盾和纠纷时应通过正规渠道及时、妥善解决,配合业主共同维护良好的施工环境。 因承包人消极或不配合业主工作导致工民关系和施工环境恶化,造成的工期拖延和费用增 加,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D、凡是合同段内与已建铁路、公路等有交叉、干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在不干扰铁路、 公路正常运营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施工组织计划,如需取得相应许可时,承包人应主动办理 并承担有关费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并在必要时组织或配合有关 部门疏导现有交通流;凡是合同段内与其他在建工程有互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做好与其他 施工单位的协调工作;凡是合同段内地形复杂、路基需深挖高填、场地狭窄的地段,承包 人应按照施工要求制定完善的施工组织计划;凡是施工段内含有跨河桥梁工程的,承包人 应合理安排工期以尽可能避开汛期进行水中施工,确保汛期施工的安全和施工质量。承包 人应对上述所有工作负责,业主将根据承包人的要求给予适当协助。承包人应将其采取上 述措施而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业主将不另行支付。如因承包人采取的措 施不力,造成河道阻塞或者影响铁路、公路正常安全运营而给其他部门或个人造成的一切 损失,或由上述原因造成本工程工期的拖延或施工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11 E、施工过程或结束时需办理的消防、防雷接地、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有线电视等 手续,由承包人办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在投标报价中充分考虑。 F、本项目安全生产、施工环保费用分别以总额形式报价并包干使用;承包人按照实 际投入情况每月随计量支付资料据实申请相关资金,累计投入超出报价的部分由承包人承 担。 4.2 履约保证金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保证金在发包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且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 质量保证金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缴纳的质量保证金后 28 天内将履约保证 金退还给承包人。 承包人拒绝按照本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从交工付款证书中扣留相 应金额作为质量保证金,或者直接将履约保证金金额用于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 缺陷修复义务。 4.3 分包 增加 4.3.8 承包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承诺履行合同,如若发生分包,首先应执行交 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685 号)的 相关规定,并执行本合同的各项规定。 4.5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 增加第 4.5.5 项: 承包人应按招标、投标文件的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和总工,并在签订合同 5 日内到职。 工程开工 3 个月内,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和总工。3 个月后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 总工的,应在更换前 14 天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更换的项目经理和总工资格和业绩 要求不得低于合同约定的要求。 项目副经理及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的管理同项目经理和总工。 增加第 4.5.6 项: 在开工 3 个月内,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确需对项目经理、总工及其他主要人员更换的, 更换的项目经理、总工及其他主要人员的资格除不低于招标文件的要求外,还应承担由此 造成的违约经济责任。项目经理更换的,每更换一人次扣除计量款 10 万元;副经理及总 工更换的,每更换一人次扣除计量款 5 万元;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更换的,每更换一人次 扣除计量款 2 万元;上述款项由发包人从当期或者下期应付工程计量款中扣除。 12 开工 3 个月后,若承包人未经批准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的主要人员 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且连续超过 3 天的,视同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人员),一经发 现,除可由监理人责令承包人对责任人员进行调换外,并按照 2000 元/人/天的标准对承 包人进行相应扣款,上述款项由发包人从当期或下期工程计量款中扣除。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增加 第 4.6.7 项:人员履约管理 为保证工程顺利施工,承包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在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前,报 送本合同段《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含拟委任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主要机 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表》,作为施工合同的附件。项目经理、总工、副经理及其他主要 管理和技术人员应在施工期间保持稳定,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更换或调动;上述人员如需 要替换,应用同等资格和类似经历的人员替换,并承担由此造成的违约责任。机械设备等 按工程进展情况及时到位。 发包人可随时对承包人进场履约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若发现承包人承诺人员未按合同 约定及时进场履约的,经督促后仍未进场履约的,除由监理人责令承包人对责任人员进行 调换外,并应按照项目经理 20 万元/人次、项目副经理或项目总工 10 万元/人次、其他管 理和技术人员 5 万元/人次的标准进行扣款;同时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增加 4.6.8 请假制度 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和技术人员确需离开施工现场的必须按照流程向总监理工程 师、项目工程师以书面形式请假,在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 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的同意。 施工期间,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和技术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 2 天的, 应报监理工程师、项目工程师审批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 3 天的,应征得发包 人书面同意。 增加 4.6.9 考勤管理 本项目严格执行主要人员考勤管理制度,通过工地考勤管理系统对承包人的项目经理、 总工、副经理及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等人员(以下简称“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进行日 考勤管理,通过视频及指纹签到等方式进行管理。自项目开工起至项目交工验收的工程实 施期间(工歇期间除外),承包人的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私自离开施工现场。 监理人受项目法人(发包人)委托对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和技术人员的每月出勤情况进 行统计并报项目法人,并将考勤结果运用到计量支付中。项目办对监理人、承包人每月考 13 勤情况进行核实通报;项目法人(发包人)可对各参建单位的考勤情况随时进行监督检查, 并提出处理意见。 承包人的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和项目工程师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 场或无故超期不返回施工现场的,一经发现按照 2000 元/人/天的标准对承包人进行相应 扣款;情节严重的除进行扣款外,将责令承包人调换相关责任人并按照承包人违约进行处 理。相关款项由发包人在本期或下期应付工程款中扣除。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同时委派经发 包人与监理人同意的新的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增加 5.4.4 款: 主要材料采购前,承包人根据工程总体计划及时提供材料设备采购计划(至少应提前 30 天)。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须满足相关国家标准,经监理人和发包人认可并认质后 方可购买和进场使用。承包人须对承包范围内的所有材料进行试验、检验,其试验方案包 括次数、方法及程序等须符合国家及部门的规范、规定等。 监理人、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检测单位有权对承包人拟进场原材料、半成品 及成品按照有关规范要求进行抽样检测,若发现相关指标不能满足有关规范要求,则有权 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进行清场;若承包人违反监理人指令将不合格 原材、成品及半成品应用于本工程的,承包人必须返工且该部分工程不得计量支付;发包 人保留追究相关单位责任的权利。 承包人应对进场的所有原材料进行自检,并应及时通知监理人进行抽检;自检及复(抽) 检结果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原材料经监理人抽检合格并书面同意后方可应用于本项目建设。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第 9.2.5 项 文末增加: 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施工安全工作重要性,切实保障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本项目安 全生产费按照不低于规定比例( 最高限 价的 1.5%)的要求以总额形式报价并包干使用。 承包人应按照每月安全生产的实际投入情况进行计量支付,若累计投入超出报价的部 分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监理人对承包人的安全生产工作措施的投入情况进行复核并提出意 14 见。 第 9.2.12 项细化为: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施工安全工作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 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承包人未按监理人指令要求在时限内落实整改措施的,监理 人对承包人按照每次每个问题 1-5 万元的标准进行扣款,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如果由于 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相关的人身伤亡、罚 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增加第 9.2.13 项: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省市及市局、发包人、监理人的有关要求落实疫情防控措施,配备 满足工作需要的疫情防控隔离设施、疫情防控物资、专职人员、车辆及相关生活及办公设 施等。 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对承包人的疫情防控工作进行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 如果承包人未按监理人指令要求在时限内落实整改措施的,监理人对承包人按照每次每个 问题 1-5 万元的标准进行扣款,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 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相关的疫情防控、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 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增加第 9.2.14 项: 若承包人因各种必要安全生产、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被上 级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通报的,发包人可按承包人违约进行处理,并可视情节按照 10 万元/每次的标准在承包人当期或下期计量款中进行扣除。 9.4 环境保护 增加第 9.4.12 项 承包人应充分认识到落实施工环保措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投保报价时应考虑为按招 标文件技术规范 102.11 小节及合同条款规定落实环境保护工作及为减少施工中的噪音、 废气、大气污染及水污染等而采取的硬化、围挡、苫盖、冲洗、清扫、湿法作业及设置视 频监控、空气监测设备(即满足环保部门要求的“七个百分比、两个禁止、两个全覆盖”) 及其他必要措施而所需费用情况。 增加第 9.4.13 项 施工环保费应以总额形式报价,并包干使用。施工环保费应用于施工环保物资及设备 (施)的采购、租赁和完善更新及施工环保措施的落实,不得挪作他用。如承包人在此基 15 础上增加施工环保费用以满足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 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承包人应按照每月施工环保费用实际投入情节进行计量支付。监理人对承包人的施工 环保措施投入情况进行复核并提出意见。 增加第 9.4.14 项 承包人必须按照监理人、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及环保部门的要求在施工现场、拌合 场站、预制场等重点区域设置环保检测及视频监控等设备,并确保可与发包人、上级主管 部门及环保部门实现数据互联互通。 增加第 9.4.15 项 在各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承包人应及时进行整改并确保整改到位。 对于发包人、监理人在日常检查、巡查中发现的问题,承包人应在要求期限内完成整 改;如果承包人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的,监理人可按照每个问题 1-2 万元的标准 进行扣款。 在市局相关单位检查中,如果出现因施工环保措施不到位而被通报的,监理人将按照 每个问题 3-5 万元的标准进行扣款。 在省市环保督察检查中,如果出现因环保措施不到位而被通报的,应按每个问题 6-10 万元的标准进行扣款;情节严重的,监理人可责令承包人撤换相关责任人员,直至上报省 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增加第 9.4.16 项 若承包人因施工环保措施落实不到位,被媒体曝光的,将按照以下标准进行扣款:自 媒体(1 万元/次),县级媒体(2 万元/次);市级及以上媒体(5 万元/次)。 如果承包人因措施不到位多次(3 次及以上)被市局、省市环保部门通报或被市级及 以上媒体曝光的,由监理人责令承包人撤换项目主要负责人并不免除其经济责任;发包人 可另行选择特殊分包人负责环保措施的落实工作,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或者由发包人在 应付工程款中扣除后向特殊分包人支付。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内容:工程概况、技术要求、开工完成日期、开工准备、培训 计划(安全培训和技术培训)、质量通病分析、保证措施、安全保证方案、人员机械材料 使用计划、参建人员备案表,制定先进的施工工艺、科学合理的施工方案 本款末增加:承包人在工程开工之前,应认真研究招标文件、合同文件等,考察工程 16 现场,组织进行施工现场复测并形成测量成果资料报总监办复核,项目办核备,结合工程 自身的地质、水文、气候、交通干扰、环境保护、施工季节等特点,充分考虑可能影响工 程进度的各种因素,认真会审设计图纸,科学合理的配置人员、机械设备,充分准备必要 的施工物质,编制具有可操作性的总体和分阶段或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实施性施工组织设 计、施工进度计划和形象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发包人核备。其应包括总体计划、年度 计划、季度计划、月度计划和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各分项工程形象进度计划,对于某些 起控制作用的关键工程项目,还应单独编制工程进度计划。施工组织计划中要对重点、难 点工程做到方案科学合理、质量保证措施得力。 10.3 年度施工计划 本款修改为:年度、季度和月度施工计划 承包人应在每上年、季、月末前,根据已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或其修订的计划,向发 包人和监理人分别提交 2 份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人合理规定的下一年度、季度和月度的施 工计划,以供审查。该计划应包括本年、季、月度已完成的和下一年、季、月度预计完成 的分项工程数量和工作量,以及为实施此计划将采取的措施。 11.1 开工 增加 11.1.3 承包人应在开工前必须完成施工现场复测并形成测量成果,经监理人复 核无误后,报发包人核备。 承包人须在施工许可审批后,将农民工工资专户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开设(或农 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等)证明资料、施工进度计划(含人员、设备、原材料调配计划)、 安全生产措施及安全费用使用计划、施工环保措施及费用使用计划等作为总体开工报告审 批要件一同报监理人审核。 增加 11.1.4 承包人在进场施工前对施工现场和施工图纸进行充分理解和研究,对于 施工现场与设计文件不一致之处必须于第一次工地例会前提出;由监理人组织相关单位进 行研究后确定。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12.1 (6)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细化为: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 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28 天之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 17 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承包人应及时对完工项目进行自检,并报监理人复检,同时将完工项目自检、抽检情 况报发包人备案;发包人将对完工工程的中间交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计 量支付依据。 增加 13.2.11 承包人应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实验室、自建(或租赁)拌合场站及预 制场等重点场所的管理,配合监理人、发包人做好质量管理工作;不得无故阻挡监理人或 发包人等进入上述场所开展工作,不得出现无视相关指令野蛮施工行为。若承包人拒不配 合监理人、发包人开展相关工作的,第一次将对承包人进行书面警告;若再次出现拒不配 合相关工作的,将按照 10 万元/次的标准进行扣款;第三次将按照 20 万元/次的标准进行 扣款;情节严重的由监理人责令承包人对相关人员进行撤换,并按照项目经理 20 万元/人 次、项目副经理或项目总工 10 万元/人次、其他人员 5 万元/人次的标准进行扣款;同时 保留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权利。 17.1 计量 17.1.2 计量方法 文末增加:承包人计量时必须与监理单位对现场完工工程数量进行核实,并对相关数 量进行现场签认;发包人有权对计量完工数量进行复核,并提出意见。 承包人在向监理人申报中间交验申请时,须向发包人报备;发包人有权对报验完工工 程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意见。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5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增加(4)承包人应按照邢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邢台市工 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细则>的通知》(邢人社办〔2022〕120 号)相关要求办 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等事宜。 增加 17.7 扣款 承包人因未经批准擅自更换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主要人员缺勤、未按要求履约、责 令更换相关人员、拒不配合相关工作等承包人自身原因而造成的扣款,由发包人直接在当 期或下期计量工程款中扣除,不再另行支付。 增加 17.8 工程量误差处理 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必须认真阅读图纸和招标人的招标文件、补遗书、答疑、答疑补充 等开标前的文件,并对照工程量清单数量进行全部复核,对发现的数量差额与缺项,投标 18 人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检查,并要求招标人以补遗书或答 疑补充的形式予以更正。若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未就上述问题以书面形式通知 招标人检查的,则招标人视为投标人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已包含施工图纸所有的工程内容, 投标人如若中标后不得以工程量清单数量差额与缺项为由提出增加费用,且投标人必须按 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纸(不包括变更的图纸)进行施工,并按照与招标人所签订的合同完 成全部工作。 增加第 17.10 项 竣工前养护费 该项费用适用于项目交工后至竣工前,本合同段非工程质量原因引起的路基修整、桥 涵维护、排水沟清理、路面灌缝等公路日常养护工作;暂按每公里 5 万元核算。投标人按 照合同段里程计算并填报该项费用,并包干使用。上述费用待交工验收后拨付,竣工前完 成全部款项拨付。 ? 增加 17.9 信息化系统 该项费用为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信息化系统的配置、维护、***网络构筑、 智慧工地建设所需费用,及系统操作人员的培训、劳务费用。 20.1 工程保险 文末增加: 承包人须在开工前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中有关保险费率和金额的要求,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和其他保险。 承包人通过发包人委托的保险经纪人,办理本项目合同条款所要求的建筑工程一切险 和第三者责任险。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6)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国家法律法规的变更导致增加成本或解除合同。 22.1 承包人违约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当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课以违约金,具 体约定如下: 22.1.2(4)细化为:发生合同条款第 22.1.1(1)至(3)、(6)条时,将课以承包 人违约合同价格的 20%,并不免除解除合同、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 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22.1.2(5)发生其他违约行为将课以违约金 2 万元至 10 万元不等,不限次数,并由 19 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 理系统。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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