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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大学公有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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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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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关于印发《上海海事大学公有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公有房的使用和管理,经研究决定,现将修订后的《上海海事大学公有房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海事大学公有房管理办法

2.上海海事大学行政办公用房管理细则

3.上海海事大学教学科研用房管理细则

4.上海海事大学后勤保障用房管理细则

上海海事大学

2026年7月24日

附件1

上海海事大学公有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公有房管理,提高房屋资源的使用效率,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0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沪教委国资〔2023〕2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有房是指不动产(或房地产)权证或房屋使用权属于上海海事大学的所有房产资源,以及无论何种建设经费来源、所有在上海海事大学具有所有权的土地上建造的各类房产资源。

第三条 学校公有房分为行政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后勤保障用房和经营性服务用房四类。

第四条 学校公有房的配置与使用必须服从学校发展规划和校区功能定位的总目标,实行一级(学校)所有、二级(部门或学院)管理体制,整体配置、统一协调、定额核算、超额收回。

第五条 本办法及附件所指面积均为室内使用面积,不包括门厅、走廊、楼梯等公共面积,单位为平方米。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公有房由学校统一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审定公有房管理相关制度,指导、监督房屋的有效使用。

第七条 学校各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1.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公有房权属办理、登记及出租出借申报,制定公有房管理办法,统筹、调配公有房资源,代表学校执行公有房管理的各项决定。

2.人事处:审核引进人才、****公寓租赁申请,审定入住资格。

3.财务处:负责收取经营性服务用房的收益并开具票据。

4.基建处: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修范围内公有房相关资料的整理、暂存、交付。

5.图书馆(档案馆):负责公有房原件资料的存档管理。

6.****中心:负责公有房的物业管理、装修改造审核及施工的监督管理。

7.保卫处:负责公有房的消防、治安等管理。

第三章 管理原则

第八条 学校按公有房定额标准核算各部门或学院的面积指标并分配,各部门或学院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配置,并按规定使用和管理。

因工作需要各部门或学院的返聘人员不计入定额标准核算人数,所使用的公有房由各部门或学院内部统筹安排。

第九条 行政办公用房实行定额配置、超额收回的管理原则。行政办公用房是指用于部门或学院教职工办公和为履行职责所需相关辅助用房,根据人员数量和职务结构等因素,按照定额标准进行核算。

第十条 教学科研用房实行定额核算、超额收回的管理原则。教学科研用房是指用于全校教学、实验和科研的用房,如各类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科研用房等,根据学院承担培养学生人数、教学实验和科研项目等按照定额标准进行核算。

第十一条 后勤保障用房实行总体配置、有效使用的管理原则。后勤保障用房是指用于服务校内师生的生活保障基础设施类用房,如变电站、强(弱)电间、水泵房、各类机房等,按照实际需要配置。

第十二条 经营性服务用房实行收支两条线、成本核算、协议约束的管理原则。经营性服务用房是指用于商业及其它盈利性活动的用房,如商铺、招待所、通信基站等。

第十三条 每位教职工原则上只能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多岗兼职或跨校区工作需要多处办公用房的,经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申请并获批后,办公面积累加计算。处级及以上干部只能有一处办公用房。

第四章 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各部门或学院可依据本办法制定二级管理办法,以提高公有房的利用率。部门或学院的房产管理员具体负责日常管理,明确工作内容,有人员变动的,须及时更新并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报备。

第十五条 ****楼宇中剩余的公有房,作为储备用房由学校统筹调配,任何部门或学院不得擅自占用。

第十六条 各部门或学院对其使用的公有房不得擅自变更房间名称、房间号等信息,不得擅自改变功能用途和进行改建、扩建、加层等工程项目,严禁擅自占有公用设施和封闭公用场所(****楼梯、走廊、门厅、卫生间等)或改作他用。如确需改变或进行上述行为,必须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履行申报手续,获批后由学校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未经批准已进行或已改造的项目,须终止或恢复原状。

第十七条 严禁各部门或学院将使用的公有房擅自出租或变相出租;严禁将学校的房屋当作资产进行投资、入股、抵押、担保等行为。违反规定的,学校有权收回相关用房、没收违规所得,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教职工在办理离职、退休等手续前,须向所在部门或学院交还其所使用的公有房。

第十九条 因工作需要临时借用公有房的,必须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履行借用手续。借用的部门或学院必须按照借用事由如实使用,到期归还。最长借用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各部门或学院使用的公有房,凡闲置半年及以上未使用的,学校有权收回。未经学校允许,各部门或学院之间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房屋使用权。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或学院要加强对所使用公有房的安全管理,履行公有房的消防和治安等安全监管义务,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安全责任要求。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未涉事项参照国家、地方和学校的有关法规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海事大学公有房产管理办法》(沪海大资字〔2017〕17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2

上海海事大学行政办公用房管理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上海海事大学公有房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对行政办公用房实行定额配置、超额收回的管理原则。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具体负责行政办公用房的申请受理、面积核定和定额配置等工作。各部门或学院负责行政办公用房的再分配与使用管理。

第三条 行政办公用房包括教职工办公用房、专项服务用房和行政辅助用房。

第四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人事处核定的教职工数、职级和部门职责等要素,按照定额标准核算各部门或学院行政办公用房配置面积。

第五条 行政办公用房定额面积的计算

1.教职工办公用房定额标准

职级

定额标准(㎡)

院士/正局级

30

副局级

24

正高/正处

18

副高/副处

12

其他

6

定额面积=∑职级定额标准*相应人数

对双肩挑人员,不重复计算,取高值。

2.专项服务用房

专项服务用房是指面向全校师生服务,或按照上级规定必须独立设置的用房,如保密室、机要室、监察室等。由使用部门或学院根据服务范围和需求,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出申请,经审核并报学校同意后计入行政办公用房额度。

3.行政辅助用房

行政辅助用房是指为完成部门或学院职能和工作开展所需用房,如会议室、资料室、储藏室等。定额标准按照人事处核定的现有教职工人数进行分段累进计算。

(1)职能部门

人数(R)

定额标准(㎡/人)

备注

R≦20

3

行政辅助用房定额面积不低于22平方米

20﹤R≦50

2

/

R﹥50

1

/

(2)学院及研究团队

人数(R)

定额标准(㎡/人)

备注

R≦50

3

/

50﹤R≦100

2

/

R﹥100

1

/

第六条 行政办公用房实际使用面积超过定额面积,学校将收回其超额部分的公有房。

由于房屋的整体不可分割性,当实际行政办公用房面积超过定额面积数小于25平方米(不含)的可视为允许误差,可不予收回。

第七条 行政办公用房面积未达到定额标准的,各部门或学院可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申请,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将根据实际储备用房情况适时予以配置补齐。

第八条 本细则与《上海海事大学公有房管理办法》同时生效,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3

上海海事大学教学科研用房管理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上海海事大学公有房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对教学科研用房实行定额核算、超额收回的管理原则。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教学科研用房的申请受理、面积核定和定额配置等工作。各学院负责教学科研用房的再分配与使用管理。

第三条 教学科研用房包括公共教学及服务用房、教学实验用房、教学辅助用房和科研用房四类。

第四条 公共教学及服务用房

公共教学及服务用房是指为教学、科研提供公共服务的房屋,如多媒体教室、计算机教室、图书馆内各类阅览室、自修室、书库和研讨室等,分别由教务处、信息工程学院和图书馆负责管理。公共教学及服务用房暂不核定定额面积,按照实际需要配置。

第五条 教学实验用房

教学实验用房是指为本科生开展教学实验的用房,如本科教学实验室、公共实验室等,定额面积根据教学计划及实验需求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核定。

第六条 教学辅助用房

教学辅助用房是指为开展教学实验活动等需要配备的用房。如资料室、器材室、教研室、试卷室、研习(讨)室等。

教学辅助用房定额面积以学校本年度年报确定的培养全日制本科生人数为依据进行核算,具体定额标准如下:

本科生数

≤500(含)

501-1000(含)

1001-2000

(含)

2001-3000

(含)

3000以上

定额面积(㎡)

175

200

250

300

325

第七条 科研用房

科研用房是指学院及研究团队用于完成科研任务的用房。

学校对科研用房实行面积补贴制。科研用房定额面积补贴由研究生实验用房面积补贴、双肩挑人员科研用房补贴面积、科研计划(纵向)项目用房补贴面积、国家级高层次人才面积补贴和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基地)用房面积补贴等组成。

1.研究生实验用房面积补贴根据学院或科研部门培养的全日制研究生人数以及学科类别为依据进行核算。

研究生实验用房补贴面积=B1*硕士生人数+B2*博士生人数

学科

B1学科类别系数(㎡/人)

B2学科类别系数(㎡/人)

工学

2.0

4

艺术

1.5

3

管理学

1.3

2

经济学

1.3

2

文学

1

2

法律

1

2

2.双肩挑人员科研用房面积补贴

对编制在行政部门同时又在学院及研究团队承担科研、教学任务的“双肩挑”人员,按照6平方米/人标准计算科研用房面积补贴,计入所在学院。

3.科研计划(纵向)项目用房面积补贴,以前两年获得的科研(纵向)项目实际到账经费平均数为基数,按照0.5平方米/万元标准核算科研用房面积补贴,计入所在学院。

4.国家级高层次人才、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面积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

补贴面积(平方米)

备注

院士

300

按人计算补贴

国家级高层次人才

150

按人计算补贴

国家级重点实验室、重点研究基地

工程类

500

按实验室(基地)项目数计算补贴

非工程类

100

省部级重点实验室、重点研究基地

工程类

300

按实验室(基地)项目数计算补贴

非工程类

50

国家级高层次人才标准由人事处认定,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基地)项目数由科技处认定。

第八条 对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公有房的,由学院提出申请,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并报学校同意后可以适当增加教学科研用房定额面积。

第九条 教学科研用房面积未达到定额标准的,各部门或学院可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申请,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将根据实际储备用房情况适时予以配置补齐。

第十条 本细则与《上海海事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同时生效,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4

上海海事大学后勤保障用房管理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上海海事大学公有房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后勤保障用房包括公共服务用房和基础设施用房,实行总体配置、有效使用的管理原则。

第三条 公共服务用房是指为全校师生员工提供公益服务和后勤保障而必需的用房,包括食堂、****公寓、校级会议室、大礼堂、体育场馆及运动场地、物业用房和地下空间等。

第四条 基础设施用房是指为保障学校各类设施正常运行而必需的用房,包括变电站、强(弱)电间、水泵房、各类机房等。

第五条 ****公寓由学生处负责使用管理,****中心负责管理。

第六条 后勤保障用房配备以现状为准,由分管部门负责制定各类用房使用管理规章制度。如需改变用途,须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申请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本细则与《上海海事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同时生效,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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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anfangzb.com/view/5854/5R0_PqEBLRKCxEZfuZ0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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