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本招标项目 园区安防提升项目第一阶段 (项目名称)已由 /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酒厂有限公司 ,建设资金来自 企业自筹 (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招标人为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 防爆变焦筒机摄像机、热成像双光谱防爆筒机、星光级变焦枪机、星光级半球摄像机、星光级热成像测温枪机、测温半球、星光级枪球一体机、违停球机、一体化全景联动摄像机、行人翼闸、人脸门禁、车辆道闸以及相关配套设施等 (设备名称)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1.2本招标项目由 / (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 / )的招标组织形式为 自行招标 ( ☑ 自行招标 ☐ 委托招标)。招标人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是 / 。 2.1项目名称:园区安防提升项目第一阶段 2.2项目编号:宜五股招〔2024〕H453 号 2.3项目采购范围:防爆变焦筒机摄像机、热成像双光谱防爆筒机、星光级变焦枪机、星光级半球摄像机、星光级热成像测温枪机、测温半球、星光级枪球一体机、违停球机、一体化全景联动摄像机、行人翼闸、人脸门禁、车辆道闸以及相关配套设施的采购与安装。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 供货要求”。 2.4项目工期:合同签约完成后90个工作日。 2.5项目地点:五粮液产业园区内,以招标人指定地点为准。 2.6采购设备名称、数量以及技术规格: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中的设备需求一览表。 (说明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建设工期、标段划分和本次招标采购设备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交货地点、交货期等)。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3.1.1资质要求: 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法单位 (对制造商资质有要求的,应分别列出并注明),并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供货能力。 3.1.2投标人业绩要求: ☐ 近年( / 年 / 月 /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3年)( ☐ 已完成 ☐ 已完成或新承接或正在供货)不少于 (1 至3个)个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 / 。 ☑ 无投标人业绩要求。 3.1.3投标设备业绩要求: ☐ 近年( / 年 / 月 /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3年)( ☐ 已完成 ☐ 已完成或新承接或正在供货)不少于 / (1 至3个)个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 / 。 ☑ 无投标设备业绩要求。 3.2 本次招标 ☐ 接受 ☑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 。 3.3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多种设备打包采购的,招标人应选择其中主要设备要求投标人提供授权,主要设备包括: 星光级变焦枪机 。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线递交经投标人数字证书加密的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所有投标文件的上传,并完成“确认并签名”后确认上传,并打印“上传投标文件回执”。本次招标公告在《***平台(四川省)》和《***网》(公告发布的其它媒介名称)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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