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县大河水厂工程等 3 个项目一体化净水处理设备答疑及补遗文件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秀山县大河水厂工程等 3 个项目一体化净水处理设备”的答疑及补遗文件发布如下:
一、答疑部分
质疑1:一、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事实
(一)异议事项:招标文件将"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设为商务加分项,与本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构成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
1.事实依据
(1)异议条款原文。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商务评审标准"企业实力"项规定:"1.投标人或制造商具备有效的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的得 3 分。备注:提供以上有效的证书或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未提供的不得分。"
(2)本项目为货物采购,非工程施工招标。招标公告载明:本项目为"一体化净水处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封面即《货物采购招标文件》),采购估算金额 740.13 万元;招标范围为"成套系统打包供货模式,配齐设备本体、配套仪表、阀门、连接管件等全部运行必备构件",具体为"供货(设计制造……)、装配(含出厂前组装、测试和检验、现场整体组装等)、装卸运输、安装(或指导安装)、调试、考核、验收"以及质保期服务。可见本项目标的物是成套净水设备的制造与集成供货,安装环节为"安装或指导安装",并非建筑机电安装工程施工。
(3)本项目资格条件未设置任何施工资质要求。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4.1 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仅为:独立法人资格;完成过 1 个合同金额不低于 300 万元的自来水厂设备供货及安装业绩;投标资格信誉状况。招标人未将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任何等级)设为资格审查条件,足以说明招标人自身亦认可该资质并非履行本合同的必要条件。
2.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第(七)项为兜底条款。本项目中:①该资质与"货物采购+指导安装"的合同履行内容无对应关系;②如招标人认为安装施工能力确属履约必需,则应依法设置为资格条件一视同仁,而非设为加分项造成差别待遇——"不设门槛、只设加分"的安排本身即印证该条件超出项目实际需要。
(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招标文件中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
(4)《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令第16号)确立的审查标准:不得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资质资格要求;各地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实践均已将"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列为禁止情形。
(5)《重庆市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实施细则》(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异议处理的规定。
3.类案参考
(1)广州市白云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云财〔2020〕69号,钟落潭镇视频监控加装项目):招标文件将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等设为商务评分项,处理机关认定该等资格应作为资格条件而非评审因素,投诉成立。本案与该案同构——均系货物采购项目将施工序列资质设为商务加分。
(2)常德市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常财检〔2020〕2号):将一级建造师(通信与广电工程)证书作为评审因素,被认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国家发展改革委《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将"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列为整治重点,各地查处纠正了一大批此类行为。
二、相关请求及主张
请求及主张:删除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 2.2.2(2)目商务评审标准"企业实力"项中"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得 3 分"的评分设置,并将该 3 分值调整为对货物质量、履约保障具有实质关联且可量化的评审因素(如设备集成方案的完整性、现场服务响应机制等),或相应并入其他商务评审因素。
答:此次招标所有货物均需要投标人负责安装并非指导安装。(具体详见补疑文件)
因此次招标的主体设备为大型定制产品,非单一产品。因产品的特性工艺处理中的多个反应器需要现场组装,且需要配套的消毒设备、加药设备、电控设备、仪表等附属设备亦需要现场安装。整个一体化制水系统需要的成套附属设备均需要投标人或制造商负责安装。故在商务部分设置企业安装资质加分项亦是保证产品质量的重要条件。另此条只是作为企业加分项,没有此资质亦可参与本项目投标,未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
质疑2:本项目资格条件(前附表1.4.1项)只要求独立法人+300万设备供货业绩,任何施工资质都没设为资格项——招标人自己都不认为履约需要这个资质,却在商务分给3分。这恰好坐实实施条例第32条第(二)项“与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且本项目封面就是《货物采购招标文件》,招标范围写的是“安装(或指导安装)”,而机电安装专业承包是面向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望取消。
答:此次招标所有货物均需要投标人负责安装并非指导安装。(具体详见补疑文件)
因此次招标的主体设备为大型定制产品,非单一产品。因产品的特性工艺处理中的多个反应器需要现场组装,且需要配套的消毒设备、加药设备、电控设备、仪表等附属设备亦需要现场安装。整个一体化制水系统需要的成套附属设备均需要投标人或制造商负责安装。故在商务部分设置企业安装资质加分项亦是保证产品质量的重要条件。另此条只是作为企业加分项,没有此资质亦可参与本项目投标,未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
质疑3:招标人发布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有很多类目表,我们是货物投标,有很多表应该是我们涉及不到的。有招标控制价封面、还有招标控制价汇总表、措施项目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清单计价表、施工技术措施清单计价表、分部分项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施工技术措施综合单价分析表、施工组织措施清单计价表、规费税金计价表、人材机价差表、未计价材料表。一共有这么多表,此次是供货采购,又没含有土建施工部分,实在搞不清楚这些表哪些需要提交。请招标人确认以上哪些表是必须要提供的?哪些可以不提供?另外招标控制价封面有造价师的盖章,投标报价封面是否要与之一致?是否要?)找有专业资格的造价师盖章
答: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分项报价表部分提供招标清单要求的所有表格,招标控制价封面可以不提供注册造价工程师盖章。
质疑4:招标文件只有技术要求 ,没有图纸,是否在满足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提供投标人的技术图纸,待中标后根椐现场要求深化。
答:本项目提供图纸,没有图纸的部分可中标后根据现场要求深化,但费用包含在中标价格之中,不进行调整。
质疑5:分项报价表是否必须完全按照招标文件发布的内容和版式编制?是否必须由持有资格证书的造价人员签字并加盖造价师专用章?本项目为货物采购招标,投标人多为设备制造商或代理商,并非施工企业,通常不配备持有资格证书的造价师人员。
答:分项报价表须完全按照招标文件发布的内容和版式编制,可以不加盖造价师专用章。
质疑6:740万的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就673元????
答:按招标人给出的清单执行。
质疑7:招标文件技术要求载明:品牌推荐熊猫,华晟,榕水,等同等品牌及以上厂家。
该条款属于列明特定品牌作为参考,且未明确界定“同等品牌及以上”的判定标准、量化技术指标,存在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
事实与理由
招标文件直接列举熊猫、华晟、榕水三个品牌,虽然写了“同等品牌及以上”,但是没有配套客观、可量化的技术参数来界定什么是同等、什么是更高档次。评审专家只能依靠主观经验去判断品牌档次,不同专家评判标准不一样,评审尺度无法统一。不在清单内的优质厂家,即便产品性能、材质、质保全部优于列举品牌,也有可能被认定不符合要求,变相限制其他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技术规格不得指定品牌,确需引用品牌来说明技术要求的,应当增加“或相当于”,并且要用完整客观技术参数描述,不能依靠品牌名称作为准入门槛。
本项目仅罗列品牌名称,无配套判定指标,不符合上述法规要求。
三、质疑请求
请采购人、代理机构删除招标文件中“品牌推荐熊猫,华晟,榕水,等同等品牌及以上厂家”这条品牌列举内容;
重新编制技术条款,采用量化技术参数、材质标准、性能指标描述设备需求,不以品牌名称作为评判依据;
发布招标文件更正澄清公告,将修改后的招标文件向所有潜在投标人公开,保障供应商公平参与投标。
答:推荐品牌是为了规范产品品质及档次,满足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要求的其他品牌均可采用投标。投标人采用非推荐品牌的,中标后由招标人根据厂家资质、业绩情况、厂家考察综合评定后由招标人确定是否与推荐品牌同等档次。
质疑8:招标文件技术要求载明:品牌推荐熊猫,华晟,榕水,等同等品牌及以上厂家。
该条款属于列明特定品牌作为参考,且未明确界定“同等品牌及以上”的判定标准、量化技术指标,存在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
事实与理由
招标文件直接列举熊猫、华晟、榕水三个品牌,虽然写了“同等品牌及以上”,但是没有配套客观、可量化的技术参数来界定什么是同等、什么是更高档次。评审专家只能依靠主观经验去判断品牌档次,不同专家评判标准不一样,评审尺度无法统一。不在清单内的优质厂家,即便产品性能、材质、质保全部优于列举品牌,也有可能被认定不符合要求,变相限制其他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技术规格不得指定品牌,确需引用品牌来说明技术要求的,应当增加“或相当于”,并且要用完整客观技术参数描述,不能依靠品牌名称作为准入门槛。
本项目仅罗列品牌名称,无配套判定指标,不符合上述法规要求。
三、质疑请求
请采购人、代理机构删除招标文件中“品牌推荐熊猫,华晟,榕水,等同等品牌及以上厂家”这条品牌列举内容;
重新编制技术条款,采用量化技术参数、材质标准、性能指标描述设备需求,不以品牌名称作为评判依据;
发布招标文件更正澄清公告,将修改后的招标文件向所有潜在投标人公开,保障供应商公平参与投标。
答:推荐品牌是为了规范产品品质及档次,满足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要求的其他品牌均可采用投标。投标人采用非推荐品牌的,中标后由招标人根据厂家资质、业绩情况、厂家考察综合评定后由招标人确定是否与推荐品牌同等档次。
质疑9:招标文件只有技术要求 ,没有图纸,是否在满足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提供投标人的技术图纸,待中标后根椐现场要求深化
答:本项目提供图纸,没有图纸的部分可中标后根据现场要求深化,但费用包含在中标价格之中,不进行调整。
质疑10:一体化净水设备列明推荐品牌华晟、榕水、熊猫及同等档次及以上品牌,请问推荐品牌之外的其他品牌,满足同等及以上档次技术要求,是否可参与投标?请明确同等档次评判标准。
答:推荐品牌是为了规范产品品质及档次,满足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要求的其他品牌均可采用投标。投标人采用非推荐品牌的,中标后由招标人根据厂家资质、业绩情况、厂家考察综合评定后由招标人确定是否与推荐品牌同等档次。
质疑11:招标文件列明一体化净水设备推荐品牌(华晟、榕水、熊猫),表述包含 “同等档次及以上品牌”,条款存在歧义。请问是必须从这指定三个品牌中选其中之一不会废标或是能得高分?潜在投标人按自主品牌参与投标是否会被否绝?
根据招投标相关法规,招标文件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请招标人明确评审判定 “同等档次及以上品牌” 的评判标准、判定依据,明确除上述推荐品牌外,满足技术要求、档次的其他品牌是否接受投标。
答:推荐品牌是为了规范产品品质及档次,满足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要求的其他品牌均可采用投标。投标人采用非推荐品牌的,中标后由招标人根据厂家资质、业绩情况、厂家考察综合评定后由招标人确定是否与推荐品牌同等档次。
质疑12:招标文件一体化净水设备列出华晟、榕水、熊猫推荐品牌并写同等档次及以上品牌,请问不在该推荐品牌名单内的品牌,只要产品档次、技术性能不低于所列品牌,是否可以参与本次投标?同时请明确同等档次的判定依据是什么?
答:推荐品牌是为了规范产品品质及档次,满足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要求的其他品牌均可采用投标。投标人采用非推荐品牌的,中标后由招标人根据厂家资质、业绩情况、厂家考察综合评定后由招标人确定是否与推荐品牌同等档次。
质疑13:招标文件资格业绩和商务业绩要求为自来水厂设备供货及安装业绩,请问业绩合同是否必须与自来水公司签订?但合同签约甲方为住建局、城投公司、乡镇政府、项目代建单位等建设业主项目为自来水厂设备供货安装,金额达标,是否认可为有效业绩?
答:按照招标文件资格业绩要求、商务业绩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未对签订合同对象有要求。
质疑14:招标文件资格业绩和商务业绩要求为自来水厂设备供货及安装业绩,请问业绩合同是否必须与自来水公司签订?****城投公司、住建局、乡镇政府等业主单位,但项目内容属于自来水厂设备供货安装,金额≥300 万元,该业绩是否认可?
答:按照招标文件资格业绩要求、商务业绩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未对签订合同对象有要求。
质疑15:1、招标文件合同支付要求,申请支付交货款时要提供100%设备发票,此条非常不合理。
本次招标是货物招标,货物标的金额700多万,提供100%发票意味着提供近700万发票,可业主支付的交货款金额只有标的的50%。申请支付的金额与开票金额相差巨大。有可能触碰虚开发票的税务警示。另外业主支付的投标人货款不足以全部支付下游厂家及材料供货商,就不能收到全额进项发票,无法正常抵扣。请业主是否可以按照进度款的支付比例让投标人开具同等金额的发票?
答:可按照进度款的支付比例开具同等金额的发票。
质疑16:招标文件 1.1 制造商资格条款中 “资质证书(如有)” 未明确证书类型,请明确制造商需提供的具体资质,若无强制资质,请确认仅营业执照及制造商资格声明即可满足资格要求。
答:因不同地域企业制造商资格的证明不同。例如:有独立的相关水处理设备生产资格证书;或有一体化净水设备涉水安全生产卫生许可批件等,或是其他资格证明。无法提供准确的证书类型,只要能体现证明是生产相关水处理设备制造企业均可。
质疑17:本项目一体化净水处理设备未提供设计图纸,投标人可否依据招标文件技术要求自行设计、编制设备图纸呢?
答:本项目提供图纸,没有图纸的部分可中标后根据现场要求深化,但费用包含在中标价格之中,不进行调整。
质疑18:货物发票税率都是13%,那应该如何做报价?投标报价时,税金应该填9%还是13%?
答:因结算要求,结算时增值税税率若超过9%,按9%结算,不超过9%,按填报的税率如实结算。投标人投标函上的税率按投标人实际能开出的税率填报,投标人报价表分项报价表上的税率可按招标发布的工程量清单填写。允许报价表与投标函填报的税率不一致。
质疑19:项目只有工程量清单,师傅可以提供设备图纸呢,厂家进行设备细化。
答:本项目提供图纸,没有图纸的部分可中标后根据现场要求深化,但费用包含在中标价格之中,不进行调整。
质疑20:原文依据:
通用合同条款,3.2.2 交货款(4)当前采购通知中设备价款的100%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正本一份。
疑问:
交货款要提供100%发票,此条非常不合理,申请支付交货款,也只是付到50%进度款,就提供100%设备款的发票,实属不合理。是否可以根据业主支付进度申请的付款比例支付同等发票?
答:可按照进度款的支付比例开具同等金额的发票。
质疑21:问题一
原文依据:
第五章供货要求‑设备(材料)需求一览表:列明了反应沉淀器主体、反应器过滤器尺寸;
同时备注:“本项目规格型号不作为评审依据,只需提供的产品满足文件及清单要求的参数即可。”
疑问:
上述尺寸参数,是否必须与招标文件清单中的完全一致?在满足日处理量及保证出水水质达标的情况下,尺寸是否可以进行适当调整?
问题二
原文依据:
第五章供货要求,三、技术服务和质量保证期服务要求:4、质保期:要求提供售后服务承诺、盖厂家鲜章的保修卡。
疑问:
盖厂家鲜章的保修卡,属于设备生产完成后才能出具的随货资料。请问该资料是否投标阶段必须放入投标文件;还是仅中标后供货 / 验收环节提交。
若不需要投标阶段提交,请招标人明确答复写明:“中标后(或供货 / 验收时)提供”。
问题三:
原文依据:
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商务评审标准‑质量保证期:质量保证期满足招标文件规定质量保证期的,得 0 分。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质量保证期的基础上,每延长 12 个月,得 1 分,最多得 3 分。提供: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保证期证明材料,或提出优于招标文件的质量保证期证明材料。
疑问:
本评分项,提供承诺函,承诺质保期延长的时间,作为证明材料,是否可行?
问题四
原文依据:
1.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分项报价表》备注:按招标人发布的清单进行编制。
2. 否决投标条款 A‑26:投标人未按招标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与招标清单不一致,作否决投标。
3. 否决投标条款 A‑27:投标人的一项或多项清单综合单价报价超过对应的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作否决投标。
4. 否决投标条款 A‑28:投标清单中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汇总金额未按照招标人给出的暂定金额填报,作否决投标。
疑问:
①分项报价表是否必须造价软件导出格式?是否允许复制招标清单全部编码、名称、特征、单位、工程量后,手工 Excel 填报?
②如造价软件导出表格,栏目、行数排版和第六章示范表格不一致,但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全部与招标清单一致,单价未超限价,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暂定金额填报,计算逻辑正确,是否触发 A‑26 否决投标?
③请明确 A‑26 否决投标判定标准,是否仅以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不一致作为唯一判定条件,表格排版、行数差异不做废标依据。请予以书面澄清。
问题五
原文依据:
第五章供货要求:本项目增值税税率,若投标人填报的增值税税率低于 9% 时,结算时按投标人填报的税率结算;填报的增值税税率高于 9% 率时,结算时按 9% 率结算。
疑问:
①本项目标的物主要是货物销售,货物法定增值税税率为 13%;招标文件约定 “填报税率高于 9%,结算按 9% 结算”,会出现投标人只能开具 13% 发票,但结算价款按 9% 计取,造成税差损失。该约定是否合理?请招标人解释本条款编制逻辑。
②为了符合业主增值税不超过9%的结算要求,是否允许投标人:分项报价清单税金增值税部分按照招标清单的 9% 口径填报;投标函中填报投标人实际可开具的法定税率(13%),该做法是否可以?
③如不允许上述操作,请招标人给出本项目货物类投标人合法合规的报价填报、结算、开票的统一处理方案。
问题六
原文依据:
本项目招标控制价附带《未计价材料表》。
疑问:
该表是否为定额组价生成的分析报表?投标人报价表是否也必须提交《未计价材料表》?另外招标文件上所有计价表,有的涉及不到,投标人都要提交吗?请明确投标人哪些计价表是必须要提供的?
答:
问题一:在满足日水处理量,水质达标的前提下,尺寸结合现场用地情况可以适当调整。
问题二:服务承诺需如实填写,盖鲜章保修卡投标时可不提供,在中标后,供货时提供。
问题三:可以仅提供延长质保期承诺函。
问题四:①允许复制招标清单全部编码、名称、特征、单位、工程量后,手工 Excel 填报。
②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与招标清单不一致,按否决投标处理;栏目、行数排版和示范表格不一致不作为否决投标的依据。
③投标文件分项报价表部分,若有否决投标,需依据否决投标一览表的相关要求执行。若否决投标一览表无相关规定,不可因为表格排版、行数差异等问题对投标文件进行否决投标。
问题五:①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②因结算要求,结算时增值税税率若超过9%,按9%结算,不超过9%,按填报的税率如实结算。投标人投标函上的税率按投标人实际能开出的税率填报,投标人报价表分项报价表上的税率可按招标发布的工程量清单填写。允许报价表与投标函填报的税率不一致。
③因结算要求,结算时增值税税率若超过9%,按9%结算,不超过9%,按填报的税率如实结算。投标人投标函上的税率按投标人实际能开出的税率填报,投标人报价表分项报价表上的税率可按招标发布的工程量清单填写。允许报价表与投标函填报的税率不一致。问题六:分项报价表须完全按照招标文件发布的内容和版式编制,若确实有部分计价表内容涉及不到,可以提交不填写数据的表格。
质疑22:1、第五章供货要求中设备清单的设备主体及各反应器、过滤器的尺寸是否必须和清单中完全一致,在满足日处理量及保证出水水质达标的情况下,尺寸是否可以适当调整?可无论是代
2、根据业主的结算要求,填报的增值税率高于9%的结算时按9%税率结算。因为此次招标为货物招标,投标人要求是代理商或是制造商,我们设备发票的税率能开出来的只能是13%,故报价清单增值税税金部分如果按照13%税率填报税金,那结算时业主只按9%给结算,这样不是故意扣钱损害投标人的利益吗?非常不合理,因为我们开不出低于13%的发票。或者是否可以投标报价清单税金部分就按招标人要求的增值税9%填写?这样结算时即可按9%结算。后期供货单位也可按13%提供增值税发票。
答:
1:在满足日水处理量,水质达标的前提下,尺寸结合现场用地情况可以适当调整。
2:因结算要求,结算时增值税税率若超过9%,按9%结算,不超过9%,按填报的税率如实结算。投标人投标函上的税率按投标人实际能开出的税率填报,投标人报价表分项报价表上的税率可按招标发布的工程量清单填写。允许报价表与投标函填报的税率不一致。
二、补遗部分:
1.本项目招标公告,第2.4条招标范围中:“安装(指导安装)”修改为“安装”。以及招标文件正文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条招标范围中:“安装(指导安装)”修改为“安装”。
2.***网页上项目名称为重庆市秀山自治县2026年提升农村饮水质量专项行动项目秀山县大河水厂工程等 3 个项目一体化净水处理设备 ,上述内容有误。项目名称应与与招标文件正文统一,修改为:大河水厂工程等 3 个项目一体化净水处理设备。
3.本项目图纸随本答疑补遗文件一同发布,请各潜在投标人注意下载。
注:以上***网站上注意查阅并下载;无论查阅或下载与否,均视为已知晓本次招标的全部内容。本答疑补遗内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以本答疑补遗内容为准。
招标人:秀山秀兴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北京市建壮咨询有限公司
2026年9月22日
[50024120260819001010101].CQCF 秀山县大河水厂工程等3个项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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