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自然资源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和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持续深化自然资源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精简审批要件、优化办事流程、压缩办理时限、规范内部会签、强化部门协同、提升服务质效,切实破解企业群众办事堵点难点问题,全面规范全盟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经局党组研究审定,现将《兴安盟自然资源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审批服务24项改革举措》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本次对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临时用地审批、矿业权审批、测绘资质审批、不动产登记等24项高频政务审批服务事项进行了流程再造、材料精简、环节压缩,自印发之日起作为全盟自然资源系统政务审批服务工作的执行依据。
一、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抓好贯彻执行
各科室、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严格按照举措各项规定执行审批服务工作,严禁擅自增设环节、增加材料、延长时限、调整标准、恢复原有流程,确保改革成果不打折、执行不走样、落地不跑偏。各科室、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要迅速组织全员学习培训,严格规范办理业务。
二、对标举措要求,全面落实改革任务
全面落实审批管理、服务提升、要素保障各项要求,实现审批服务标准化、规范化运行。规范落实用地指标配置、闲置低效土地盘活等工作,全力保障重大项目、民生工程用地需求,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全面落实“交地即交证、竣工即交证、交房即交证”改革举措,按要求压缩材料、压缩时限,提升审批办证效率。对重点项目提前介入、主动对接、联审联批、全周期保障。落实帮办代办、上门服务、预约服务、延时服务机制,切实提升企业群众满意度。
三、全面公开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将办事流程、材料清单、办理时限、责任科室、监督渠道全面统一对外公示,做到线上线下标准一致、答复口径一致,确保审批服务全程公开透明、可监督、可追溯。
附件下载:《兴安盟自然资源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审批服务24项改革举措》.doc
2026年5月22日
附件:
兴安盟自然资源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审批服务24项改革举措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审批服务行为,结合我盟实际,在全面梳理审批事项、逐项优化办事环节、固化成熟工作举措的基础上,特制定以下改革举措。
一、矿业权审批方面
(一)探矿权新立审批
1.申请材料
(1)探矿权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3)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
(4)探矿权出让合同;
(5)符合国家限制及政策调控申请条件的证明材料。
2.办理流程
(1)接收报件和受理。兴安盟政务服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报送的探矿权首次登记申请资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登记申请。
(2)审核登簿。受理后,经审核符合登记要求的,矿业权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矿业权登记簿。
(3)发证。登记事项自记载于矿业权登记簿时完成登记。矿业权登记机关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探矿权)。
3.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登记决定。征求基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等时间,不计入时限。
4.优化前后对比
探矿权首次登记材料由8项缩减至5项,整体办理时限较法定时限压缩50%。
(二)勘查许可首次申请
1.申请材料
(1)勘查许可申请书;
(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3)勘查方案、专家评审意见及专家签字表;
(4)不动产权证书(探矿权)或原勘查许可证。
2.审批流程
(1)接收报件和受理。兴安盟政务服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报送的勘查许可申请资料,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查,决定接受受理申请或者审查不通过的,请申请人补正或者不予以受理。
(2)厅内审批。受理后,矿业权管理科、矿产资源保护监督科、法规与执法监察科、国土空间规划科、耕地保护监督科5个科室对勘查许可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履行签批程序。
(3)办理批复。自然资源局批准后,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由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书面审批结果。
3.审批时限
自受理勘查许可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办理过程中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不计入时限。
4.优化前后对比
勘查许可材料由7项缩减至4项。推行线上办理与电子证照,实现勘查许可“网上办、掌上查、即时领”。
(三)探矿权变更(续期)登记
1.申请材料
(1)探矿权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3)不动产权证书(探矿权)或原勘查许可证;
(4)探矿权范围内已查明资源量的证明材料。因非申请人自身原因造成探矿权人在权利期限内未开展勘查实物工作的证明材料。
2.办理流程
(1)接收报件和受理。兴安盟政务服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报送的采矿权登记申请资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登记申请。
(2)审核登簿。受理后,经审核符合登记要求的,矿业权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矿业权登记簿。
(3)发证。登记事项自记载于矿业权登记簿时完成登记。矿业权登记机关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证书(采矿权)。
3.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登记决定。征求基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等时间,不计入时限。
4.优化前后对比
勘查许可材料由7项缩减至4项,整体办理时限较法定时限压缩50%。
(四)勘查许可延续登记
1.申请材料
(1)勘查许可申请书;
(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3)不动产权证书(探矿权)或勘查许可证;
(4)勘查方案、专家评审意见及专家签字表。
2.审批流程
(1)接收报件和受理。兴安盟政务服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报送的勘查许可申请资料,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查,决定接受受理申请或者审查不通过的,请申请人补正或者不予以受理。
(2)内部审批。受理后,矿业权管理科、矿产资源保护监督科、法规与执法监察科、国土空间规划科、耕地保护监督科5个科室对勘查许可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履行签批程序。
(3)办理批复。兴安盟自然资源局批准后,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由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书面审批结果。
3.审批时限
自受理勘查许可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办理过程中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不计入时限。
4.优化前后对比
勘查许可材料由7项缩减至4项,整体办理时限较法定时限压缩50%。
(五)采矿权首次登记(探转采)
1.申请材料
(1)采矿权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文件;
(4)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
(5)不动产权证书(探矿权)或勘查许可证;
(6)三叠图;
(7)采矿权出让合同。
2.办理流程
(1)接收报件和受理。兴安盟政务服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报送的采矿权登记申请资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登记申请。
(2)审核登簿。受理后,经审核符合登记要求的,矿业权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矿业权登记簿。
(3)发证。登记事项自记载于矿业权登记簿时完成登记。矿业权登记机关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证书(采矿权)。
3.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登记决定。征求基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等时间,不计入时限。
4.优化前后对比
审批材料从原先11项缩减至现在7项,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矿山审批权限下放至旗县市,整体办理时限较法定时限压缩50%,重点项目开辟“绿色通道”,从受理到审核全链条提速增效。
(六)采矿许可延续申请
1.申请材料
(1)采矿许可申请书;
(2)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文件;
(4)不动产权证书(探矿权)或勘查许可证;
(5)开采方案、专家评审意见及专家签字表;
(6)矿区生态修复方案、专家评审意见及专家签字表。
2.审批流程
(1)接收报件和受理。兴安盟政务服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报送的采矿许可申请资料,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查,决定接受受理申请或者审查不通过的,请申请人补正或者不予以受理。
(2)局内审批。受理后,矿业权管理科、矿产资源保护监督科、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法规与执法监察科、国土空间规划科、耕地保护监督科6个科室对采矿许可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履行签批程序。
(3)办理批复。自然资源局,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由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书面审批结果。
3.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办理过程中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不计入时限。
4.优化前后对比
许可申请材料由9项缩减至6项,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矿山审批权限下放至旗县市,整体办理时限较法定时限压缩50%。
(七)采矿权变更(续期)登记
1.申请材料
(1)采矿权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不动产权证书(采矿权)或采矿许可证;
(4)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文件;
(5)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
2.办理流程
(1)接收报件和受理。兴安盟政务服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报送的采矿权登记申请资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登记申请。
(2)审核登簿。受理后,经审核符合登记要求的,矿业权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矿业权登记簿。
(3)发证。登记事项自记载于矿业权登记簿时完成登记。矿业权登记机关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证书(采矿权)。
3.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登记决定。征求基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等时间,不计入时限。
4.优化前后对比
许可申请材料由7项缩减至5项,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矿山审批权限下放至旗县市,整体办理时限较法定时限压缩50%。
(八)采矿权许可(续期)登记
1.申请材料
(1)采矿许可申请书;
(2)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不动产权证书(采矿权)或原采矿许可证;
(4)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文件;
(5)开采方案、专家评审意见及专家签字表;
(6)矿区生态修复方案、专家评审意见及专家签字表。
2.审批流程
(1)接收报件和受理。兴安盟政务服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报送的采矿许可申请资料,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查,决定接受受理申请或者审查不通过的,请申请人补正或者不予以受理。
(2)局内审批。受理后,矿业权管理科、矿产资源保护监督科、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法规与执法监察科、国土空间规划科、耕地保护监督科6个科室对采矿许可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履行签批程序。
(3)办理批复。自然资源局批准后,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由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书面审批结果。
3.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办理过程中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不计入时限。
4.优化前后对比
许可申请材料由10项缩减至6项,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矿山审批权限下放至旗县市,整体办理时限较法定时限压缩50%。
(九)探矿权注销登记
1.申请材料
(1)探矿权注销申请书
(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3)不动产权证书(探矿权)或原勘查许可证
(4)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
2.办理流程
(1)接收报件和受理。兴安盟政务服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报送的探矿权注销登记申请资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注销登记申请。
(2)审核登簿。受理后,经审核符合登记要求的,矿业权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矿业权登记簿。
(3)发证。在不动产权证书(探矿权)上注记。
3.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登记决定。
4.优化前后对比
对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情形的,做到快速审核、及时公示、高效注销,畅通矿山企业市场化退出渠道,整体办理时限较法定时限压缩50%。
(十)采矿权注销
1.申请材料
(1)采矿权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不动产权证书(采矿权)或采矿许可证;
(4)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
(5)关闭矿山报告或完成报告、终止报告。
2.办理流程
(1)接收报件和受理。兴安盟政务服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报送的采矿权注销登记申请资料。申请材料
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2)审核登簿。受理后,经审核符合登记要求的,矿业权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矿业权登记簿。
(3)发证。在不动产权证书(采矿权)上注记。
3.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登记决定。征求基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等时间,不计入时限。
4.优化前后对比
注销材料由6项缩减至5项;闭坑验收时限由60个工作日缩减至30个工作日。对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情形的,做到快速审核、及时公示、高效注销,畅通矿山企业市场化退出渠道,整体办理时限较法定时限压缩50%。
二、建设用地审批方面
(十一)城镇开发边界外单独选址项目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
1.申请材料
(1)旗县市人民政府请示文件(附合法性说明);
(2)旗县市自然资源局审查报告;
(3)农用地转用方案;
(4)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及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
(5)项目的核准、备案或批准文件(采矿用地需附采矿许可证);
(6)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公路、铁路、电力、能源、机场等需附,可研立项时也需附);
(7)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批复文件;
(8)林地、草地使用批复文件(占林、草需附),占用其他草地是否需要办理手续的说明文件或草地批复文件;
(9)自治区人民政府有限人为活动认定意见(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时提供);
(10)林草部门同意占用自然保护区意见或批复文件(涉及占用自然保护区提供);
(11)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允许占用水源地保护区说明文件(涉及占用水源地保护区的提供);
(12)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及专家论证意见;
(13)征收(使用)土地情况调查表;
(14)用地审查表(公路、铁路项目需提供);
(15)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提交经专家评审过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不涉及占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无需提供);
(16)土地征收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告知书、听证送达回证、听证笔录或放弃听证说明、补偿登记材料和征地补偿协议(涉及补偿的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批复文件(涉及征收土地的提供)、补偿到位说明;
(17)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认书,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权属界址点指认书、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土地权属证明(未登记发证提供);
(18)建设项目用地现场查看记录表(涉及违法用地的提供处罚材料);
(19)补充耕地材料;
(20)土地复垦方案的审核文件、土地复垦方案(涉及土地复垦的提供);
(21)工业用地涉及“两高”项目的提供发改部门组织的论证材料;
(22)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包含勘测定界技术说明、勘测定界表、勘测面积表、土地分类面积表、界址点坐标成果表)、勘测定界图、勘界验收报告;
(23)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关材料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表;
(2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首页、目录页和项目页(涉及征收时提供);
(25)专项规划批复、首页、目录页、项目页(涉及征收时提供);
(26)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首页、目录页和项目页(涉及土地管理法四十五条第五款征收时提供);
(27)旗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被征地农牧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说明(如征地不涉及社保安置农业人口,只需在政府请示和自然资源局审查报告中说明);
(28)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土地征收请示文件;
(29)旗县信访、司法、法院关于不涉及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说明;
(30)涉及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的转用的报件需提供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告、被用地单位同意收回国有土地的说明文件、人民政府收回国有土地决定等收回国有土地相关程序;
(31)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费凭证。
2.审查流程
法规与执法监察科、调查监测与确权登记科、国土空间规划科、开发利用科、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耕地保护监督科、地质勘查管理科7个科室会签。
3.审查时限
盟本级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各旗县市审核时限不得超过盟局审核时限。
4.优化前后对比
审查材料由之前的34项减少至31项,审查流程由之前9个科室会签精简至7个科室,审查时限由之前的12个工作日压缩至7个工作日。
(十二)城镇村批次用地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
1.申请材料
(1)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请示文件(附合法性说明);
(2)旗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审查意见报告;
(3)农用地转用方案;
(4)征收(使用)土地情况调查表;
(5)旗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被征地农牧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说明(如征地不涉及社保安置农业人口,只需在政府请示和自然资源局审查报告中说明);
(6)补充耕地材料;
(7)林地、草地使用批复文件(占林、草需附),占用其他草地是否需要办理手续的说明文件或草地批复文件;
(8)土地征收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告知书、听证送达回证、听证笔录或放弃听证说明、补偿登记材料和征地补偿协议(涉及补偿的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批复文件(涉及征收土地的提供)补偿到位说明;
(9)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认书,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权属界址点指认书、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土地权属证明(未登记发证提供);
(10)建设项目用地现场查看记录表(涉及违法用地的提供处罚材料);
(11)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包含勘测定界技术说明、勘测定界表、勘测面积表、土地分类面积表、界址点坐标成果表)、勘测定界图、勘界验收报告;
(12)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允许占用水源地保护区说明文件(涉及占用水源地保护区的提供);
(13)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关材料;
(14)工业用地涉及“两高”项目的提供发改部门组织的论证材料;
(15)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土地征收请示文件;
(16)旗县信访、司法、法院关于不涉及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说明;
(17)涉及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的转用的报件需提供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告、被用地单位同意收回国有土地的说明文件、人民政府收回国有土地决定等收回国有土地相关程序;
(18)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自营的提供乡镇、村集体说明附营业执照;合作经营的提供乡镇、村集体以土地入股的合作协议,含收益红利分配方式;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提供乡镇政府意见;
(19)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首页、目录页和项目页(涉及征收时提供);
(20)专项规划批复、首页、目录页、项目页(涉及征收时提供);
(2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首页、目录页和项目页(涉及土地管理法四十五条第五款征收时提供);
(22)成片开发方案批复或旗县市人民政府成片方案公益性说明;
(23)拟建项目清单;
(24)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2.审批流程
法规与执法监察科、调查监测与确权登记科、国土空间规划科、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耕地保护监督科5个科室会签。
3.审批时限
盟本级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各旗县市审核时限不得超过盟局审核时限。
4.优化前后对比
审查材料由之前的25项减少至24项,审查流程由之前6个科室会签精简至5个科室,审查时限由之前的12个工作日压缩至6个工作日。
(十三)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1.申请清材料
(1)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2)用地单位申请报告;
(3)旗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4)项目建设依据(审批类项目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核准类项目,应提供相关专项规划;备案类项目应提供相关规划或备案表;对于暂不具备上述建设依据,但属地政府急需推动且符合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建设项目,可由与立项同级的人民政府出具同意项目建设批准文件,作为自然资源部门用地预审与选址的建设依据)。
(5)项目用地拐点坐标表(2000坐标系TXT格式);
(6)不可移动文物审核意见(涉及不可移动文物,应提供相应保护级别文物主管部门同意开展预审前旗工作的意见);
(7)现场查看记录表(涉及违法用地的需提供查处材料);
(8)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重点项目列表;
(9)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包括评审意见、专家签字表及打分表);
(10)涉及占用各类自然保护区的项目,应提供自治区林草局同意占用自然保护区或同意开展预审前期工作的意见;
(11)涉及占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地的项目,应提供旗县级或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占用或同意开展预审前期工作的意见;
(12)矿山项目如涉及占用林地或草地的,应提供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同意占用的意见。
2.审批流程
法规与执法监察科、调查监测与确权登记科、国土空间规划科、开发利用科、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耕地保护监督科6个科室。
3.审批时限
盟本级将用地预审与选址事项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4.优化前后对比
审查材料12项,审查流程由之前7个科室会签精简至6个科室,审查时限由之前的10个工作日压缩至5个工作日。
(十四)不涉及占耕临时用地审批
1.申请材料
(1)临时用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材料: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3)项目建设依据:主体项目为工程建设项目的,提供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主体项目为地质勘查项目的,提供自然资源部门核发的勘查许可证;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需提供生态保护红线有关认定意见或不可避让论证意见;
(4)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及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5)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勘测定界图、四至坐标电子文件、用地布局图及土地利用现状图;
(6)经专家审查通过后的土地复垦方案;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2.审批流程
(1)旗县市自然资源局收到临时用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现场勘验。
(2)对要件齐全,符合条件的,相关股室会签后,通知项目用地单位在双方约定的银行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并支付补偿费用。要件不齐全、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补充整改后重新提交。
(3)用地单位缴纳并提供土地复垦费、补偿费凭证后,企业到政务大厅办理临时用地批复,属地自然资源局出具批复文件完成审批。
3.审批时限
材料审查、股室会签、现场勘验、通知项目单位缴纳相关费用5个工作日;审批5个工作日内完成,总时限10个工作日。
4.优化前后对比
进一步规范申请材料清单,无冗余材料,材料清单更加标准化、清晰化。
(十五)占耕临时用地审批
1.申请材料
(1)临时用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材料: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3)项目建设依据:主体项目为工程建设项目的,提供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主体项目为地质勘查项目的,提供自然资源部门核发的勘查许可证;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需提供生态保护红线有关认定意见或不可避让论证意见;
(4)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及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5)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勘测定界图、四至坐标电子文件、用地布局图及土地利用现状图;
(6)经专家审查通过后的土地复垦方案;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2.审批流程
(1)旗县局收到临时用地申请,向盟自然资源局提出初审意见,盟局接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组织现场勘验。
(2)对要件齐全,符合条件的,相关科室会签后,通知项目用地单位缴纳土地复垦费用、补偿费用及耕地占用税。要件不齐全、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补充整改后重新提交申请。
(3)用地单位缴纳并提供土地复垦费、补偿费及耕地占用税凭证后,企业到政务大厅办理临时用地批复,盟自然资源局出具批复文件完成审批。
3.审批时限
材料审查、科室会签、现场勘验、通知缴费5个工作日,审批办结3个工作日,总时限8个工作日。
4.优化前后对比
办理时限:审批环节由5个工作日缩短至3个工作日,总时限压缩20%。
(十六)不涉及占耕临时用地复垦验收
1.申请材料
(1)验收调查报告及相关图件(图件:区位图、勘界图等);
(2)规划设计执行报告(土地复垦义务人在实施土地复垦工程前,应当依据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土地复垦规划设计,将土地复垦方案和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一并报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3)质量评估报告(复垦工程质量);
(4)检测等其他报告(如方案中有外运土则需要做土壤检测并出具意见);
(5)村集体同意接收协议(或土地所有权人同意接收协议)。
2.验收流程
(1)项目单位复垦完成并自查后,向属地自然资源局提出验收申请,属地自然资源局对复垦验收材料进行审查。
(2)复垦验收材料齐全的,属地自然资源局组织专家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现场核验后,形成验收意见(或验收成果),验收意见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30日,公告期间,相关权利人对土地复垦完成情况提出异议的,属地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向相关权利人反馈,情况属实的,向项目单位提出整改意见)。
(3)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项目单位整改合格后重新申请验收。
(4)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
(5)办结。
3.验收时限
受理后验收办结10个工作日(不含30自然日公告期、整改时限)。
4.优化前后对比
申请材料:严格依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材料精简合规,无额外冗余材料。
验收时限:由法定60个工作日压缩至10个工作日,时限压缩约83%。
(十七)占耕临时用地复垦验收
1.申请材料
(1)验收调查报告及相关图件(区位图、勘界图等);
(2)规划设计执行报告(土地复垦义务人在实施土地复垦工程前,应当依据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土地复垦规划设计,将土地复垦方案和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一并报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3)质量评估报告(复垦工程质量、耕地质量等级);
(4)检测等其他报告(如方案中有外运土则需要做土壤检测并出具意见);
(5)村集体同意接收协议(或土地所有权人同意接收协议)。
2.验收流程
(1)项目单位复垦完成并自查后,向盟自然资源局提出验收申请,盟局对复垦验收材料进行审查。
(2)复垦验收材料齐全的,盟自然资源局组织专家会
同同级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及属地自然资源局进行验收,现场核验后,形成验收意见(或验收成果),验收意见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30自然日,公告期间,相关权利人对土地复垦完成情况提出异议的,盟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向相关权利人反馈,情况属实的,向项目单位提出整改意见)。
(3)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项目单位整改合格后重新申请验收。
(4)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
(5)办结。
3.验收时限
受理后验收办结10个工作日(不含30自然日公告期、整改时限)。
4.优化前后对比
验收时限:由法定60个工作日压缩至10个工作日,时限压缩约83%;
验收流程:取消属地自然资源局初审环节,由盟旗两级验收,优化为盟级验收,项目单位直接向盟局申请,流程大幅精简。
三、建设用地规划审批方面
(十八)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申请材料
(1)用地范围矢量数据、用地红线图;
(2)项目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3)土地出让(划拨)合同签订、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5)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2.审批流程
(1)用地单位通过“***网上申报系统”(http://****.xam.cn:8010/icity/icity/engineering/index?record=istrue)***平台;
(2)根据项目建设位置选择相应所属区划地点;
(3)根据建设项目选择项目投资类型;
(4)根据建设项目性质选择项目类型;
(5)根据建设项目项目建设阶段选择项目阶段(事项列表里勾选相应事项名称;
(6)***平台提示选择上传相应文件及电子版。
3.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个工作日。
4.优化前后对比
优化前法定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旗县市审核时限缩短至5个工作日,优化后旗县市审核时限缩短至4个工作日。
(十九)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申请材料
(1)使用土地证明文件;
(2)审核通过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CAD、PDF格式);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4)方案总平图批前公示牌;
(5)新建建筑单体的矢量图层(每个独立建筑物SHP格式的面图层)。
2.审批流程
(1)用地单位通过“蒙速办”登录企业***网上申报系统(http://****.xam.cn:8010/icity/icity/engineering/index?record=istrue);
(2)根据项目建设位置选择相应所属区划地点;
(3)根据建设项目选择项目投资类型;
(4)根据建设项目性质选择项目类型;
(5)根据建设项目项目建设阶段选择项目阶段(事项列表里勾选相应事项名称);
(6)***平台提示选择上传相应文件及电子版。
3.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
4.优化前后对比
优化前法定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旗县市审核时限缩短至5个工作日。优化后将“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合并为“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两项审批时限缩短至共5个工作日(该内容处于试用阶段)。
四、测绘资质审批方面
(二十)新申请资质办理
1.申请材料
(1)测绘资质申请表:《测绘资质申请表》通过“全国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试运行)”(https://****.gov.cn)在线填报。
(2)单位基本材料: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单位章程或股权结构证明(如有外资成分需符合国家安全审查要求)。
(3)技术人员材料:技术人员身份证、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近3个月社保缴纳证明;劳动合同
(4)技术设备材料:设备清单(含名称、型号、数量);设备购置发票;
(5)制度文件: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测绘地理信息安全措施与管理制度;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
2.审批流程
(1)在线申请与提交。登录“全国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试运行)”(https://****.gov.cn)注册账号,填写申请表并上传材料,提交至盟自然资源局。
(2)形式审查。盟自然资源局在4个工作日内对材料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初审。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通知补正。逾期未补正视为放弃。
(3)实地核查。对申请单位办公场所、设备、档案管理等进行现场核查。
(4)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盟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异议,需核实处理。不符合条件:书面告知理由。
(5)发证与公告。通过后颁发《测绘资质证书》(可凭单位法人账号登录自治区“蒙速办”APP下载、打印电子证书。自2024年12月25日起,全区开始启用测绘资质电子证书,不再发放纸质证书,电子证书和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5年。***网站公示。
3.审批时限
(1)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测绘资质的书面决定。因特殊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2)审核机关作出批准测绘资质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含公示时间)完成申请流程;审核机关作出不予批准测绘资质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优化前后对比
优化后申请资质所需要材料全部实行电子材料,***网办,审批时间由19个工作日压缩到10个工作日。
(二十一)测绘作业证办理流程
1.申请材料
(1)办理测绘作业证申请书;
(2)测绘资质证书;
(3)办理人员花名册;
(4)办理人员一寸白底彩照;
前3项材料要件可通过测绘作业证管理信息系统中下载,并自行填写。
2.审批流程
(1)申请、受理:***平台提出申请,要件齐全,符合申请要求,即时受理。
(2)审核:科室承办人初审。
(3)审批:测绘科负责人审批。
(4)发证:通过后发放《测绘作业证》(可凭身份证号登录自治区“蒙速办”APP下载、打印电子证书。自2024年12月25日起,全区开始启用测绘资质电子证书,不再发放纸质证书,电子证书和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3年。
3.审批时限
自提交材料审核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证;如遇特殊情况可延长1个工作日。
4.优化前后对比
由于办理测绘作业证人员均为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内技术人员,测绘作业证办理过程中不需要提供任何纸质材料,因此,无需进入大厅办理。审批时间由7个工作日压缩到5个工作日完成。
五、不动产登记“交地(竣工、交房)交证一件事”方面
(二十二)“交地即交证”
1.适用范围
以出让、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新增建设用地项目。
2.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3)地籍测绘成果、权籍调查表;
(4)缴清出让金凭证、完税凭证(划拨用地无需提供);
(5)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或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
材料1-4由职能部门共享,材料5由用地单位提供。
3.办理流程
(1)出让土地:签订出让合同,线上获取“多测合一”成果,缴纳出让金及契税后,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发放不动产权证书。
(2)划拨土地:签订划拨决定书,线上获取“多测合一”成果,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不动产权证书。
4.办理时限
自材料齐全后1个工作日办结。
5.优化前后对比
申请材料由5项缩减至1项,办理时限由3个工作日压缩至1个。
(二十三)“竣工即交证”
1.适用范围
需办理竣工联合验收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含轨道交通、地下管线、电力、道路、保密等特殊工程。
2.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3)测绘报告;
(4)竣工验收备案材料;
(5)完税凭证;
(6)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7)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或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
材料1-5由职能部门共享,材料6-7由用地单位提供。已取得纯地不动产权证书的无需提供材料5,未取得纯地不动产权证书的无需提供材料6。
3.办理流程
(1)建设单位“多测合一”成果报告完成及时推送不动产登记机构,***平台下载测绘数据,提前介入审核。
(2)建设单位一并申请竣工联合验收和不动产登记,住建和自然资源部门同步开展工作,实行并联办理。
(3)竣工联合验收通过后,住建部门及时将竣工验收备案书推送给不动产登记机构,同步办理不动产登记。
4.办理时限
自材料齐全后2个工作日办结。
5.优化前后对比
申请材料由6项缩减至2项,办理时限由3个工作日压缩至2个工作日。
(二十四)“交房即交证”
1.适用范围
符合预售、竣工验收备案条件的新建商品房项目。
2.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完税凭证;
(3)授权委托书;
(4)业主身份证明;
(5)***网签备案合同、购房发票;
材料1-2由职能部门共享,材料3-5由业主提供。
3.办理流程
(1)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符合条件的实时跟进项目进展,并提前指导企业准备登记材料。
(2)开发企业提前告知业主交房时间、地点、要件材料及办证流程,组织集中交房。
(3)开发企业和业主现场提交转移登记申请,税务部门收缴契税后将完税凭证推送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4.办理时限
自材料齐全后1个工作日办结。
5.优化前后对比
申请材料由5项缩减至3项,办理时限由2个工作日压缩至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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